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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不仅是个现实问题,也是个历史问题;不仅是文化宗教问题,也是政治法律问题,至少在欧洲已经争议了两千年,法律上也改来改去两千年。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2011),全世界每年有2.10亿妇女怀孕(40%不是事先计划),成功出生的孩子1.35亿,这7500万未出生的孩子中,居然有4200万是被堕胎,其中2000万合法堕胎,2200万非法堕胎。
占妇女人口的堕胎率(2008):欧洲2.7%(西欧1.2%,东欧4.3%),北美1.9%,亚洲2.8%,非洲2.9%,拉丁美洲3.2%。
8324万人口的德国,全年有10万妇女堕胎(2020):未婚者57814人,已婚者38286人,寡鳏者182人,离异者3666人。
堕胎的医疗安全性(1995-2008):非洲3%,拉丁美洲5%,亚洲35-60%,东欧87%,西歐、北美和东亚(日本)几乎100%。
本文无意评判堕胎本身的是与非,而是通过介绍西方历史上、文化上对堕胎观念、堕胎政策法律的演变,来看西方社会对“人”的理解——对“人”的观念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核心。
堕胎:孕妇的自由权与胎儿的生存权
引起新一波对堕胎问题争议的,是2022年6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作出判决,推翻了在美国妇女堕胎权问题上有里程碑意义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s. Wade,1973)。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定,美国宪法中的自由权也包含了孕妇堕胎的自由权。现在,美国许多州的女性就有可能失去合法的堕胎权利。消息传来,西方世界引起了完全不同的反响。
赞同者更多是基督徒,应当也包括伊斯兰教徒:按照《圣经·旧约》,人的生命是上帝赐予,至高无上,怎么能因为家庭、经济等原因来人为地堕胎,剥夺一位尚未出生孩子的生命?——仅仅从基督教义来解释不能堕胎,对基督教社区外的人来说就显得理由牵强,堕胎的背后涉及到许多现实的社会问题,基督教会也不能熟视无睹。
图一、美国妇女游行抗议最高法院取消堕胎保护的判决
反对者更多是女权主义者, “生殖权(堕胎权)是妇女自身的权利。”——这里也有一个误区:堕胎除去的不是一个物,而是一个人。在一个文明社会,人的生命具有最高价值,没有任何一种社会问题或一个国家政策容许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如果堕胎是孕妇的权利,是国家的政策,则生存就是尚未出生的孩子的权利,孕妇或国家没有权利或权力剥夺孩子的生存权。要指出的是,孩子为父母所生,但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更不是国家的公有财产,而是一个个具有人性尊严、受到最高等级保护的独立个体。
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是看这个社会的强者如何潇洒地活着,而是看这个社会的弱者如何生存。胎儿是没有抗争能力、甚至都没有表达能力的社会最弱者,整个社会就要肩负起保护他们的义务。
但堕胎毕竟是一个非常非常现实的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家庭生活。在世界历史上,无论在基督教世界或伊斯兰教世界,其实也考虑到基本教义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妥协,并没有完全杜绝堕胎。为了避免过分残暴和非人性的现象出现,对堕胎设定了一定限制:通常怀孕三个月内容许堕胎,三个月以上再堕胎就属于犯罪,犯罪者包括自愿堕胎的孕妇、纵容或胁迫堕胎的丈夫或第三者、实施堕胎的医生。有的西方地区控制更严:只有威胁到孕妇健康或生命、或被强奸而怀孕的,才容许合法堕胎。
人道主义:人与动物的区别
一个人可以去杀一条鱼、一只鸡、一头牛,唯独不容许杀害一个人。同样道理,一个人可以丢弃自己的一件衣服、一个首饰或任何一个物品,唯独不容许丢弃存活在自己体内的一个胚胎。为什么?就因为“人”不是物,也不是其它动物,“人”在人类社会中享有最特殊的地位,这就是人道主义的本源。对未生者(胚胎)或对已死者的敬重,就是根源于对人的敬重。所以,自古以来对堕胎问题的争议和法律,其实就是在文化上、尤其在宗教中对“人”的理解,并通过政治途径来实现对人(胚胎)的法律保护。
人在世上存在几百万年,也没人去问一下自己:人与其它动物有什么区别?教科书上定义:人是高级动物——高级在哪里?近代欧洲人类学界还认为,人是自然界的残废动物。猫有自己特定的生存空间,本能地知道如何生存,它的所有行为,所有器官——夜色中能看见东西的眼睛,弹跳力很强的四足,飞跃运动中身体平衡的能力——都围绕着生存。“动物与他的活动方式是一体的,它就等于它的活动”(马克思)。所以,动物世界几万年来没有变化,没有“进步”。
而人没有本能的生活方式:既没有特殊的身体器官,也没有特定的生存空间,必须靠改变环境来适应自己的生存,或相反。因为人类有这样的生理缺陷,无法独立生活而只能群居生活,以与自己的同类互补残缺,这就形成了人类社会。维持社会的和谐共处就需要人有理性,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互敬互爱。理性产生文化,文化形成道德,以道德来维系人类社会的相处和延续,又靠人的欲望来推进社会发展……所以,人类社会倡导人道主义,不仅仅是一个理念和教条,而是一个社会现实,在东西方文化中都充满了这种人道主义文化——中国文化中也有“人命关天”一说。“人为天地之心,万物之灵。”(礼记,朱熹)
《世界人权宣言》开篇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生而在尊严和权利上平等。他们富有理性与良知,相互间应当以团结精神共处。”细心的读者可以看到,这里点示了形成人权思想的两大基础:“理性”(reason / Vernunft)与“良知”(conscience / Gewissen);暗示了对人权思想做出最大贡献的两位同时代哲人: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的“理性说”,中国儒家的集大成者孟子(公元前372-289)的“良知说”——欧洲直到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才提出“良知说”,“人富有与生俱来的良知”成为马丁·路德新教运动的最重要神学依据。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摒弃了前人盲目的宗教信仰,以理性来思考社会与人生,认为不是神、而是人才是衡量万物的尺度。他们的学生亚里斯多德提出“(男)人是有理性的动物,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独立的个体。”也就是说,他把“具有理性”看作人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最大特征,他因此被西方公认为人权思想的奠基人。他当时认为,人因为富有理性,所以才能享有一个国家成员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公民权,还没有达到人权。
堕胎,不仅是个现实问题,也是个历史问题;不仅是文化宗教问题,也是政治法律问题,至少在欧洲已经争议了两千年,法律上也改来改去两千年。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2011),全世界每年有2.10亿妇女怀孕(40%不是事先计划),成功出生的孩子1.35亿,这7500万未出生的孩子中,居然有4200万是被堕胎,其中2000万合法堕胎,2200万非法堕胎。
占妇女人口的堕胎率(2008):欧洲2.7%(西欧1.2%,东欧4.3%),北美1.9%,亚洲2.8%,非洲2.9%,拉丁美洲3.2%。
8324万人口的德国,全年有10万妇女堕胎(2020):未婚者57814人,已婚者38286人,寡鳏者182人,离异者3666人。
堕胎的医疗安全性(1995-2008):非洲3%,拉丁美洲5%,亚洲35-60%,东欧87%,西歐、北美和东亚(日本)几乎100%。
本文无意评判堕胎本身的是与非,而是通过介绍西方历史上、文化上对堕胎观念、堕胎政策法律的演变,来看西方社会对“人”的理解——对“人”的观念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核心。
堕胎:孕妇的自由权与胎儿的生存权
引起新一波对堕胎问题争议的,是2022年6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作出判决,推翻了在美国妇女堕胎权问题上有里程碑意义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s. Wade,1973)。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定,美国宪法中的自由权也包含了孕妇堕胎的自由权。现在,美国许多州的女性就有可能失去合法的堕胎权利。消息传来,西方世界引起了完全不同的反响。
赞同者更多是基督徒,应当也包括伊斯兰教徒:按照《圣经·旧约》,人的生命是上帝赐予,至高无上,怎么能因为家庭、经济等原因来人为地堕胎,剥夺一位尚未出生孩子的生命?——仅仅从基督教义来解释不能堕胎,对基督教社区外的人来说就显得理由牵强,堕胎的背后涉及到许多现实的社会问题,基督教会也不能熟视无睹。
图一、美国妇女游行抗议最高法院取消堕胎保护的判决
反对者更多是女权主义者, “生殖权(堕胎权)是妇女自身的权利。”——这里也有一个误区:堕胎除去的不是一个物,而是一个人。在一个文明社会,人的生命具有最高价值,没有任何一种社会问题或一个国家政策容许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如果堕胎是孕妇的权利,是国家的政策,则生存就是尚未出生的孩子的权利,孕妇或国家没有权利或权力剥夺孩子的生存权。要指出的是,孩子为父母所生,但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更不是国家的公有财产,而是一个个具有人性尊严、受到最高等级保护的独立个体。
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是看这个社会的强者如何潇洒地活着,而是看这个社会的弱者如何生存。胎儿是没有抗争能力、甚至都没有表达能力的社会最弱者,整个社会就要肩负起保护他们的义务。
但堕胎毕竟是一个非常非常现实的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家庭生活。在世界历史上,无论在基督教世界或伊斯兰教世界,其实也考虑到基本教义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妥协,并没有完全杜绝堕胎。为了避免过分残暴和非人性的现象出现,对堕胎设定了一定限制:通常怀孕三个月内容许堕胎,三个月以上再堕胎就属于犯罪,犯罪者包括自愿堕胎的孕妇、纵容或胁迫堕胎的丈夫或第三者、实施堕胎的医生。有的西方地区控制更严:只有威胁到孕妇健康或生命、或被强奸而怀孕的,才容许合法堕胎。
人道主义:人与动物的区别
一个人可以去杀一条鱼、一只鸡、一头牛,唯独不容许杀害一个人。同样道理,一个人可以丢弃自己的一件衣服、一个首饰或任何一个物品,唯独不容许丢弃存活在自己体内的一个胚胎。为什么?就因为“人”不是物,也不是其它动物,“人”在人类社会中享有最特殊的地位,这就是人道主义的本源。对未生者(胚胎)或对已死者的敬重,就是根源于对人的敬重。所以,自古以来对堕胎问题的争议和法律,其实就是在文化上、尤其在宗教中对“人”的理解,并通过政治途径来实现对人(胚胎)的法律保护。
人在世上存在几百万年,也没人去问一下自己:人与其它动物有什么区别?教科书上定义:人是高级动物——高级在哪里?近代欧洲人类学界还认为,人是自然界的残废动物。猫有自己特定的生存空间,本能地知道如何生存,它的所有行为,所有器官——夜色中能看见东西的眼睛,弹跳力很强的四足,飞跃运动中身体平衡的能力——都围绕着生存。“动物与他的活动方式是一体的,它就等于它的活动”(马克思)。所以,动物世界几万年来没有变化,没有“进步”。
而人没有本能的生活方式:既没有特殊的身体器官,也没有特定的生存空间,必须靠改变环境来适应自己的生存,或相反。因为人类有这样的生理缺陷,无法独立生活而只能群居生活,以与自己的同类互补残缺,这就形成了人类社会。维持社会的和谐共处就需要人有理性,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互敬互爱。理性产生文化,文化形成道德,以道德来维系人类社会的相处和延续,又靠人的欲望来推进社会发展……所以,人类社会倡导人道主义,不仅仅是一个理念和教条,而是一个社会现实,在东西方文化中都充满了这种人道主义文化——中国文化中也有“人命关天”一说。“人为天地之心,万物之灵。”(礼记,朱熹)
《世界人权宣言》开篇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生而在尊严和权利上平等。他们富有理性与良知,相互间应当以团结精神共处。”细心的读者可以看到,这里点示了形成人权思想的两大基础:“理性”(reason / Vernunft)与“良知”(conscience / Gewissen);暗示了对人权思想做出最大贡献的两位同时代哲人: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的“理性说”,中国儒家的集大成者孟子(公元前372-289)的“良知说”——欧洲直到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才提出“良知说”,“人富有与生俱来的良知”成为马丁·路德新教运动的最重要神学依据。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摒弃了前人盲目的宗教信仰,以理性来思考社会与人生,认为不是神、而是人才是衡量万物的尺度。他们的学生亚里斯多德提出“(男)人是有理性的动物,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独立的个体。”也就是说,他把“具有理性”看作人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最大特征,他因此被西方公认为人权思想的奠基人。他当时认为,人因为富有理性,所以才能享有一个国家成员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公民权,还没有达到人权。
西方三大文明下的堕胎现实
这三位古希腊哲学家开辟了欧洲文化的理性主义,但也开辟了二元对立思维:不仅黑白分明,而且黑白对立:正与负,心与物,天启(神学)与理性(哲学),主观与客观,社会与个人……理想与现实,灵魂与肉体——整个形式逻辑就是在分辨“是” 或“非”。中国道家也是黑白分明,但黑白没有对立,而是知白守黑,负阴抱阳。
所以,柏拉图只是构思“理想国”,而不去思考“现实国”。亚里斯多德自己都承认,人人应当生而平等,但这是在理想情况下。现实中作为自然现象,人与人有差别,所以要划分出自由民和奴隶,分别代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正因为人与人有差别,所以不能平等,这三位哲学家都反对以平等为基础的民主制度,而崇尚精英政治(哲人王)。
可见,即使在西方人权思想的奠基人亚里斯多德那里,都看不到现实中的人权保护,更别说对孩子、甚至对尚未出生孩子的保护。按照柏拉图《理想国》观点,所有国民都属于国家,孩子不应当知道谁是父亲,父亲也不应知道谁是自己的孩子。优秀的男孩必须得到优秀的妇女培养,质量差的孩子应当销毁——德国纳粹时代杀害了七千多位残疾人,或许由此理论而来。
所以在古希腊,不仅没有禁止堕胎,甚至在许多地区还建议堕胎,即对人口密集的地区,或夫妻年纪已大、健康上或经济上不再适合生孩子——唯有去世丈夫的遗腹子不能堕胎,因为要有人继承丈夫遗产。还是医生对做堕胎手术有所顾忌,古代欧洲医生在行医前都要做“(古希腊医学鼻祖)希波克拉底执医宣誓”,其中明确提到:“尤其不能为妇女施行堕胎手术。”当然,“宣誓”中也要求医生“以治病救人为己任”,于是有些医生解读为:出于孕妇的健康原因可以堕胎。
古罗马时代最早提出人的尊严说,但西塞罗说的尊严(dignity)是指人与人在人格上有高低之别,而启蒙运动中康德提出的人的尊严(Menschenwuerde)才直面人的生命和人的价值。西塞罗反对民主,因为普通百姓的“尊严量”太少,怎么能与“尊严量”多的社会精英平起平坐?由此可见,古罗马时代的人权观念非常薄弱,这也反应在他们对未出生和刚出生的孩子上。
古罗马时代没有认为未出生的胚胎是一个独立生命,而只看作母亲的一个部分,但这个胚胎却属于父亲。在古罗马法中,只有在父亲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堕胎。如果母亲未经父亲同意而私自堕胎,就要受到惩罚,通常是被短时间地流放。
即使刚出生的婴儿也没有“人”的权利。母亲产下婴儿时丈夫通常在身边,产婆抱着婴儿就等父亲的一句话。如果父亲点头,这个婴儿就保留下来;如果父亲不说话,产婆就只能将婴儿放到城市的弃婴池。有些家庭本来就不想要这个孩子,但堕胎有健康甚至生命风险,所以还是生了下来。生下后就弄死,或放到弃婴池听天由命。如果幸运,刚好有一对没有孩子的夫妇在那里捡走了弃婴,否则新生儿自然饿死——相传罗马城是由两位由狼养大的弃婴兄弟建成,这样的民间传说是有古罗马社会背景的。
直到欧洲中世纪,基督教促使人权观念获得了全社会的认同并付诸于实践,才实现了对儿童以及对未出生孩子的保护。
图二、米开朗基罗湿壁画“创世纪”:上帝以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
基督教以《圣经》为核心,古希腊哲学为基础,从基督的使徒圣·保罗到中世纪早期的圣·奥古斯丁,他们的教父学建立在柏拉图的哲学体系上(柏拉图的《对话录Timaeus》),将《旧约·创世记》解释成: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Image of God)创造了人。既然人的形象就是上帝的形象,人就必须有尊严,否则不仅贬低了人,而且玷污了上帝。人必须有衣穿、有饭吃、有屋住,这就是欧洲教会兴起慈善事业的起源;上帝是万能的,具有上帝形象的人至少富有一定的知识,这就是教会办学的开始;无论男女老少都是上帝的孩子,所以基督教禁止非人道地体罚小孩(判监禁5天),更禁止把小孩当作商品买卖(最高判刑3年)。这里的尊严已经不再是简单的荣誉,而是从西塞罗的人格尊严上升到了康德的人性尊严。
既然人具有尊严是因为人有理性(亚里斯多德理论),那还没有理性的胎儿、失去理性的神经失常者、昏迷不醒的植物人、甚至已经死去的人,他们是否也有人的尊严?近代学界认为,尽管他们现在没有理性,但他们由人生出,他们的内心存在具有理性的可能。或他们曾经拥有过理性,所以他们享有人的尊严。这就引伸出,人从什么时候开始获得人的尊严?
植物灵魂·动物灵魂·人的灵魂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第一句:“人生而自由,并具有同等的尊严与权利。”(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言下之意,人到“出生后(born)”才有自由、尊严与权利。那出身前的胎儿就不是人、就没有尊严?
托马斯·阿奎那的基督教神学建立在亚里斯多德的哲学体系上,哲学大师亚里斯多德也是生物学开山祖——严格说是动物学开山祖,他的学生狄奥弗拉斯特是植物学开山祖——亚里斯多德深入研究了500多种动物(解剖了50多种),比较研究动物和人的习性和繁衍,最早提出在没有约束的环境下,人口将以几何级数增长;如果改换配偶,将会刺激性欲和生育——这就是历史上许多国家的人口政策、以及基督教倡议一夫一妻制的科学依据。
图三、拉斐尔湿壁画“雅典学院”:中行者为柏拉图与亚里斯多德
对尚未出生的胚胎,亚里斯多德也作了生物学解释。他在研究生物中发现(亚氏《动物学》中“de anima”章),生物的背后有不同的灵魂等级(灵魂说本身源于柏拉图):
植物灵魂(vegetalis):保障生物的营养吸收与新陈代谢(如花草);
动物灵魂(animalis):赋予生物感官知觉和本能欲望,并为满足这一欲望而运动(如猫觅食);
人的灵魂(humana):赋予生物一种理性,一种对社会的责任感,而不完全按照其本能欲望来行动。所以,只有在人类社会才形成了文化与道德。
亚里斯多德声称,人体的胚胎最早只有简单的“植物灵魂”,然后被赋予“动物灵魂”,最后赋予了“人的灵魂”。
不知亚里斯多德是通过观察分析还是逻辑猜测,他居然更具体地说:怀孕40天(男)或90天(女)后,该胚胎就被赋予了“人的灵魂”。由此,胎儿90天内还没有被赋予人的灵魂,还相当于植物或动物,其被杀害(堕胎)尽管也不“兽道”,但不能以“杀人”论罪。而90天后,胚胎就是“人”了,开始享有人的尊严,堕胎等同于杀人。
其实早在犹太教中,就基本禁止堕胎,除非孕妇因为怀孕而有生命危险,尤其发生难产。当时人们认为,胚胎直到40天还是一堆水而已,但这毕竟是上帝给人类的延续。等到胚胎有了呼吸般的起伏感——古人将呼吸看作生命的象征——甚至都有了小小的躯体,那就是“人”了,就不容许再堕胎。即使孕妇健康有问题,也不容许以牺牲一个未出生婴儿的生命,来换取另一个孕妇的生命。
古罗马时期的早期基督教就反对堕胎,但那是受到政府迫害的地下教会,基督教观念不影响社会,古罗马时代容许在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堕胎。即使母亲瞒着父亲而堕胎,也就受到一点小小惩罚。
313年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大帝信仰基督教、颁布了将基督教定为罗马帝国国教的《米兰敕令》后,禁止堕胎被写入罗马法,堕胎被视作谋杀,判死罪。就如当时一位大主教(V450)所言:“在你们的母亲还没有看到你们的时候,天父就已经接纳你为上帝的孩子,建立了唯一的、长久的亲戚关系。”——刚怀孕的胚胎就已经是上帝的孩子。尽管《圣经》中没有直接提到过“堕胎”,但在早期基督教中就已经把堕胎看作犯罪(Sin):“不要用堕胎来杀死孩子,不要杀死新生的孩子。”(《巴拿把书》)
幸好中世纪盛期的托马斯·阿奎那的基督教神学建立在亚里斯多德的哲学体系上,所以他援引亚里斯多德对胚胎的灵魂三阶段理论(植物,动物,人),认为人的灵魂只能在已经有一定结构的人体内才可能存在。所以胚胎要到90天后才是“人”,才不准堕胎。当然,近代也有神学家认为,胚胎是逐步成长,直到有了脑袋,这时上帝才给他穿上皮肤,才赋予胚胎人的灵魂,完成了创造,即成为人。但这种理论没有拿出一个具体的时间表。
阿奎那暨亚里斯多德的这一理论,一直影响到今天:
怀孕三个月之内堕胎是否要受到惩罚,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教会的宽严情况不一。1679年天主教的罗马教皇Innozenz XI最终宣布,三个月内堕胎免于惩罚,但这个决定将近200年后才被写入教会法。基督新教不受天主教影响,许多教会依旧不同意堕胎,认为未出生孩子的生命权高于母亲的自决权。美国这次宪法修正案引起的社会争议就是这点:美国多为基督新教,许多州除了怀孕威胁到孕妇生命才容许堕胎外,即使怀孕三个月内都不准堕胎。
怀孕三个月后堕胎肯定属于犯罪,在中世纪要判死刑,到近代逐年减少刑罚,现在可能罚款而已。但问题是,受惩罚的不仅是母亲,而且包括做手术的医生。于是,没有医生和医院可以接受怀孕三个月以上的堕胎手术,私自堕胎就会危及母亲的健康甚至生命。
伊斯兰教源于基督教,《可兰经》(Sure 23:12-14)中也定义了胚胎发展的三个阶段,每阶段40天。到第120天时长出了肉,小天使就飞来给胚胎穿上皮肤,赋予了人的灵魂——即怀孕120天(4个月)内是否可以堕胎尚存疑义,但4个月后是绝对禁止堕胎的。所以,三个月或四个月堕胎界限,已经普及到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尽管没有成为国际法。
现代妇女运动和堕胎自由权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国家的公共权力管不到家庭的内部事务。家庭中,丈夫作为家长独揽所有权力,妻子和孩子没有权力。孩子的生活、学习、婚姻等都要听命于父亲,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现象。到欧洲中世纪,基督教会的权力逐步进入到家庭,尤其对儿童问题,包括堕胎问题。如果孩子因为学业、职业和婚姻选择等不满父亲的指令,就可以去基督教会告知,神父或牧师出面调停和判决,这是儿童保护的一大进步。
欧洲近代自由主义思潮兴起,拒绝教会对家庭的干涉,拿破仑是政教分离的最大推手。而这时又刚好欧洲从农耕社会转型到工业社会,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包括女工和童工,19世纪堪称人类历史上儿童最黑暗的时代。19世纪社会问题引发了社会主义思潮,对儿童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高潮——20世纪是儿童的天堂。
20世纪初的社会主义运动,不仅追求儿童保护,也追求妇女解放(那时的妇女运动都被冠以“社会主义妇女运动”)。于是在堕胎问题上产生了冲突:未出生孩子的生命权与妇女的自决权,谁更优先?即使社会主义者、如社会民主党的政治家和选民都产生了严重的观点分歧。而保守党(基督教民主党)以及基督教会,肯定偏向对未出生孩子的生命权保护,医生团体却偏向对妇女权利保护。即使对未出生孩子的生命权保护也有分歧:是怀孕后就立即保护,还是怀孕三个月后才保护。
所以,堕胎问题是一个最古老、也是最现代的社会争议,迄今没有定论,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文化和社会现实制定出松紧不同、犯法后惩罚程度不同的法律。但有一点肯定,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对怀孕三个月以上者,即胎儿已经略有成型后,肯定禁止堕胎。只有极个别国家对堕胎没有限制,甚至胎儿七、八个月后、立即生出后都可以存活,还被残暴地“堕胎”。
图四、1923年德国共产党KPD刊印大幅广告“取消(禁止)堕胎的法律条文”。背景是德国女艺术家凯绥·柯勒惠支为此创作的炭笔画
类似情况延申到基因技术,也充满了法律与道德争议。科学家从培育在试管内的胚胎取出一个细胞试验,有缺陷的扔掉,好的植入母亲子宫,或索性从精库中选取“优良品种”——人成为科技产品,根据市场需要或人的愿望而任意研制新的“生物品种”,人的尊严何在?人与植物还有何区别?尤其那些被取出的胚胎,那是一个人的生命,却被用来做生物试验,显微镜下决定他留下还是被处死。
“人的生命只能以人的生命本身为目的”(康德),在显微镜下精选甚至培植的生命,以获得他人欢心、达到一定生物特征为目的,这从根本上践踏了人的尊严。当然也有相反意见:“人的尊严”概念应当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否则一个抽象的哲学和法学概念会阻碍医学发展,从而阻碍人类进化——如果人类以失去人性尊严为代价来追求人的“进化”,生理上的进化带来心理上和精神上的退化,这种进化又有什么意义?“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是德国宪法中不得修改的永久条款,按法制国原则,德国必须永久禁止基因技术使用在人体身上。
德国堕胎法的历史演变
在德国刑法中有三条是针对堕胎的:
第218条:对非法实施堕胎者和非法接受堕胎者的惩罚。但通过第218a款作出免于惩罚的例外规定。
第219条:原是惩罚做堕胎手术的医生,现改写为堕胎前必须经过专家咨询。
第220条:原是惩罚未经孕妇同意而做堕胎手术者。此款现已取消。
这三条最早出现在1871年德国统一时推出的第一部全德性刑法里。迄今150年过去,就连法律条款号都没有改变,只是惩罚额度和范围有所改变。
中世纪时,人们相信亚里斯多德的生物学理论,怀孕三个月后不准堕胎。有些德国地区(如1751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宽松到怀孕五个月内还能堕胎。但18世纪生物学家和医学家们认为,精子与卵子一旦结合就已经成为“人”的初级阶段。于是1871年德国统一后推出的刑法中规定,一旦怀孕就不准堕胎。只是堕胎者不算“杀人”,从而取消了之前的堕胎判死刑,而改为有期徒刑,例如对堕胎孕妇最高判刑5年(218条),对做该手术的医生最高判刑10年(219条)。如果没有获得孕妇同意而做堕胎手术,最高判刑15年。如果因此导致孕妇死亡,则最高判刑15年,甚至无期徒刑(220条)。
20世纪初的妇女解放运动中,1913年德国和法国兴起了号称的“子宫罢工争议”,呼吁放开堕胎禁令。但过后发生第一次世界大战,死难了许多男子,战后急需提高生育,所以自由堕胎的呼声得不到社会响应。战后1918年兴起了“保护母亲”“性生活改革”等激烈的妇女运动,认为禁止堕胎就是“强迫生育”。1920年7月2日由81位社会民主党议员向议会提出申请,要求全部取缔刑法第218、219、220款,但议会没有讨论和表决。
1931年爆发了大规模的街头抗议——底层家庭没有能力养活更多的孩子,出于家庭经济原因需要堕胎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因为涉及到“穷人”,充满阶级斗争思维的社会主义者再度呼吁堕胎自由,其左翼的德国共产党在议会推出提案,但右翼的社会民主党内部却意见分歧,最后没有支持共产党而使议会提案夭折。
1933年纳粹上台,堕胎问题发生变化:一方面为了战争而更严厉地禁止堕胎,非法堕胎者可以判处死刑。另一方面从种族主义出发,把人划分成优等人种(纯日耳曼人)和劣等人种(如犹太人和残疾者),对劣等人种不仅不保护他们的生育,甚至要用非人手段来消灭,这样的人当然希望他们堕胎。1936年和1943年德国刑法第218款作了相应修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处于战后重建,社会不太关注堕胎问题,只有医学界还在倡导堕胎自由。直到欧洲68学运中,妇女解放、性解放成为主旋律,再度提出堕胎自由,伴随轰轰烈烈的街头运动。1971年6月6日德国《星》杂志发表了374位妇女、其中许多著名人士联署的公开信:“我们堕胎过”。1973年7月12日举行的第76届德国医生大会上又推出呼吁信。当然,也有许多德国民众反对堕胎,尤其基督教会,担心这样会导致性泛滥,传统的家庭文化破裂。
图五、德国《星》杂志发表374位妇女公开信:“我们堕胎过”
上世纪70年代避孕药开始普及,人们把性生活不再看作都是为了生育,甚至提出堕胎就是“过后”的避孕。在德国无法堕胎,人们就去容许堕胎的邻国堕胎,出现了与“结婚旅游”(有些欧洲国家的结婚手续比德国简便)并行的“堕胎旅游”,使德国的禁止堕胎法律形同虚设。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1974年6月18日德国议会修改法律:只要在怀孕12周之内,得到孕妇本人同意,由专业医生做手术,则属于无罪。这段法律修改被当时的议会反对党基督教民主党认作违背宪法,并且起诉。1975年2月25日德国宪法法院判决该法律违宪:德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段第一句:“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第二条第二段第一句:“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和身体不受侵害的权利。”——怀孕三个月的胚胎已经是“人”,中断一个人的生命怎么能简单地说“无罪”!德国议会只能修改法律,直到1976年6月18日正式施行。
堕胎有三大许可原因(德国刑法第218a款):
(一)家庭经济原因(social):德国战后倡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普通百姓有生活和医疗保障,失业率几乎为零(所以从国外引进劳工)。因为家庭经济原因而堕胎的数量明显下降。后来又推出儿童金、抚育金等一系列减轻生儿育女经济负担的国家补助。但堕胎也不仅仅因为经济原因,也可以出于其它家庭原因。如此要求堕胎,孕妇必须到有关部门咨询,说明原因,获得堕胎许可。
(二)母亲健康原因(medical):这位母亲怀孕或生育会严重影响健康和生命。这点在中世纪的大部分地区就被容许,只是法律上没有明文写入。1927年的一个帝国法院判决中认可了出于健康原因可以堕胎,1960年代初将这点写入刑法。这种情况在德国只占堕胎的3.8%。
(二)胚胎缺陷(embryopathic/eugenic):到一定年龄后才怀孕,医院建议母亲做一次检查,看看胚胎是否有缺陷。如果有,就建议堕胎。许多德国母亲拒绝检查,认为孩子是我亲生的,无论孩子是否有缺陷,我都全盘接受。
(三)刑事原因(criminological):女子因为被强奸而怀孕。在德国只占堕胎的0.03%。最初这种情况不在容许之列,担心有人滥用这款,声称她是被迫与某男性交而怀孕。英国严禁堕胎,曾有一女孩被强奸而怀孕,英国政府和议会默认女孩到邻国堕胎,英国社会因此指责英国议会和政府的虚伪。
上述只有情况(一)属于“非法”堕胎,但不受到惩罚;情况(二)和(三)都属于合法堕胎。
美国堕胎法的历史演变
现行的美国文化来自于欧洲,实际上比欧洲还要欧洲。英国洛克和法国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欧洲本土没有一个国家完整实施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而是合并立法和行政,形成两权或两权半分立,只有美国在实施真正的三权分立。从每周去教堂做礼拜的人数和社会捐款可以看出,美国社会的基督教信仰远比欧洲本土强……在堕胎问题上,禁止堕胎源于基督教文化,现代欧洲对堕胎非常宽松,而美国却坚守传统的基督教信仰,一半以上的州基本禁止堕胎。
美国没有适用于全美的堕胎法,各州自己立法。美国50个州,根据各州民意和政治色彩不同,宽松的州大致与欧洲相近,严格的州几乎禁止堕胎,甚至被强奸而怀孕的情况都不容许堕胎,只有威胁到孕妇的健康例外。
人们希望对这样的堕胎限制设立一个底线,能突破联邦和各州法律的唯有宪法,宪法的核心就是保障基本人权,这里是每个国民享有个人自由的权利。1973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对Roe v. Wade一案的判决,解释宪法中所指的“个人自由”也包含妇女有堕胎的自由,即任何法律不能(完全)禁止妇女的堕胎权利。
只是,这里的权利不是绝对权利(absolut),而是基本权利(fundamental),法律可以一定程度地限制这样的权利,要在母亲的自决权与未出生胚胎的生存权之间权衡。当时确定的界限是:从怀孕起,只要该胚胎立即生出后尚无法在母亲的体外存活,孕妇就有权利堕胎;一旦该胚胎生出后已经能存活,就以保护孩子的生命为优先。根据当时医学知识,这个界限定在怀孕的第28周(相当于7个月)。在这样宪法判决确定的总前提下,美国各州制定具体的实施法律。
美国社会比较传统,对虔诚的基督徒来说,不能想象人为地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就在197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这一决定的周年日,华盛顿就举行了几十万人参加的抗议活动“March for Life”,而且每逢周年日就举行抗议,芝加哥、旧金山等地也举行类似的抗议活动。
另一个变数来自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大法官终身制,去世一位才能由当时的美国总统任命增补一位,所以九位大法官有一定的党派倾向:共和党的倾向于保护孩子,民主党的倾向于保护孕妇。1992年九位大法官中有八位倾向共和党,通过对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一案的判决,尽管没有推翻1973年判决,但将原定的28个星期减少到23/24个星期,而且容许各州对23/24星期内的堕胎立法控制。在共和党的特朗普任总统期间,他任命了三位大法官。到2022年6月24日的判决中,九位大法官中有六位倾向共和党,最后以5:4通过了推翻最高法院1973年Roe v. Wade判决。也就是说,否认女性堕胎是女性的基本人权,各州可以对此立法来限制堕胎。美国的实际情况是,大致有一半的州严厉限制堕胎,这些州的女性只能到其它州的医院去合法堕胎,或者私自堕胎,这将威胁到母亲的健康和生命。
图六、美国各州对禁止堕胎的立法情况(2021)
正在西班牙马德里访问的美国总统拜登(民主党)闻讯后叫苦不迭,说这是丑闻,会引起社会动荡,“把美国推到(现代)发展国家的外面。”但这就是法制与民主:国家赋予法官根据自己的个人理解来解释宪法,国民自己推选的政治家来限制堕胎。所以拜登呼吁:主张妇女有堕胎权的选民在州议会选举时,应当选民主党。
结束语: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综上所述,因为堕胎涉及到一个尽管非常幼小、但却是人的生命,所以显然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文化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从而延伸到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出于这样的人道主义,对人的关注和尊重,要从人还是胚胎时就开始,经历生老病死的人生各个阶段,一直关注和尊重到人的死亡之后。可以想象,一个不爱护未生者、老弱病残者,不尊重已离世者,这个社会一定非常残暴,活着的人只能在恐惧下度日。所以,对未生者、对已逝者的尊重,就是出于对活着的人的尊重。一个墓地其实不是为了死者而建,而恰恰是为了生者而建。
通常的法律只适用于人生在世,而德国却把“人的尊严不可侵犯”这一世界上很少出现的、穿越生死界限的法律条款写入德国宪法的第一条第一段第一句,作为宪法中永远不准修改的两大“永久条款”之一,就是为了体现人永远居于这个社会的最高地位,没有任何一个主义或者观念、没有任何一个家庭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容许凌驾于人之上,这就是今天讨论堕胎问题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