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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和基督教的妇女观:孔子没女弟子,耶稣却有女追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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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和基督教的妇女观:孔子没女弟子,耶稣却有女追随者

儒家和基督教的妇女观:孔子没女弟子,耶稣却有女追随者
2017-08-25 13:55:47
来源:法律读库 作者: 郝铁川
关键词:社会万象 点击: 我要评论
儒家认为男人可以休妻,女性却没有离婚的法定权利,虽然可以向丈夫提出“可否讨得一纸休书”,但决定权掌握在丈夫手里,法律不承认女方提出离婚的权利。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过,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在我看来,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妇女权利的实现程度是整个人类人权保障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虽然妇女解放的程度从根本上受制于男女在生产方式中的地位、政治民主发展水平等因素,但历史传统的影响无疑也是不能排除的内容。就此而论,中国儒家和西方基督教的妇女观念有很大不同,对各自妇女的解放起了不同的作用。

  第一,儒家认为女性人格低于男性,受男性支配,基督教则认为男女人格和地位平等。孔子说:“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论语·阳货》)将女子与小人相提并论,无疑认为女子是低贱之人。孟子在《滕文公下》中说道:“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认为女性应该依附男性而生存。《礼记·郊特牲》中说:“男先乎女”,“妇人,从人者也。”这已经有了“夫为妻纲”“出嫁从夫”的味道。孔子弟子三千、贤人七十二,但其中没有一个是女的,有人非说孔子不歧视女性,实在是强词夺理。

  而根据汪琴博士《基督教与罗马私法——以人法为视角》一书的研究,耶稣基督的出现,使罗马妇女千百年来所处的低下地位受到根本性冲击。耶稣认为,男人和女人都是上帝所造,未将他们区别对待。耶稣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批判了古罗马社会中一些歧视女性的做法,承认妇女具有与男人一样的权利和尊严。在耶稣的影响下,圣保罗提出了上帝面前男女平等的新思想。他教导道:“你们都因信基督耶稣,成了上帝的子女,因为你们凡是经受洗归于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奴隶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那里都成为一了”(《加拉太书》3:26—28)。圣保罗在《提摩太前书》中还说道:“劝老年妇女如同母亲,劝少年妇女如同姊妹”(《提摩太前书》5:2;《马太福音》12:50);他劝诫丈夫爱自己的妻子,要如同基督爱教会(《以弗所书》5:25);告诫做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生气,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以弗所书》6:4)。

  耶稣对待女性的态度也深深影响了早期基督教会。神职人员们对当时限制妇女的习俗置之不理,与妇女们聚集在会堂或家中一起分享音乐。一些教父倡导男女具有同等尊严,例如,圣安布罗斯认为,每个人,不管男人还是女人,都必须明白,他是上帝的肖像。圣大巴西尔说:“女人同样也具有依上帝的肖像而被造这一权利,而且一点也不比男人少。两性具有同样的尊严,具有同样的德行。”(卡尔·白舍客:《基督宗教伦理观》第2卷,静也、常宏译,雷立柏校,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49页)。

  基督教对妇女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罗马基督徒皇帝。公元374年瓦伦丁尼安皇帝颁布敕令,禁止家父弃婴、杀婴,剥夺了家父对家女的生杀权。到了查士丁尼皇帝时代,母亲真正成为家母,拥有了独立的人格,家女的婚姻无须父亲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到公元410年妇女被监护制度被废除,妇女获得了与男人几乎同等的权利,不仅可以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而且不再被强制去屈从于监护人。

  第二,儒家认为男人可以休妻,女性却没有离婚的法定权利,虽然可以向丈夫提出“可否讨得一纸休书”,但决定权掌握在丈夫手里,法律不承认女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因为儒家经典《仪礼·丧服》曰:"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白虎通·爵》又曰:"妇人无爵何?阴卑无外事,是以有三从之义。"基督教认为女性有离婚的权利。耶稣要求男人与女人要绝对彼此忠实,摒弃了犹太教关于离婚权属于男人而非女人的观点(《马太福音》19:3—9)。

  受基督教所倡导的夫妻平等和互敬互爱理念的影响,一些基督教皇帝进行了一些有利于妇女的婚姻法改革。在人身权方面,通奸成了夫妻双方主张离婚的共同理由;凡丈夫经常殴打、虐待妻子者,妻子有权主张离婚。在财产权方面,妻子取得了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对自己出嫁所带财产拥有所有权。

  第三,儒家认为,“男女授受不亲”(《孟子·离娄上》),“男女不杂坐,不同施枷,不同巾栉,不亲授。”(《礼记.曲礼》)意思是:男女之间不能直接接触、言谈或授受物件,男女不可交往。北宋司马光《涑水家仪》将“男女授受不亲”说得更为细致:“凡为宫室,必辨内外,深宫固门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室,不共厕。男治外事,女治内事。男子昼无故,不处私室,妇人无故,不窥中门。男子夜行以烛,妇人有故出中门,必拥蔽其面。男仆非有缮修,及有大故,不入中门,入中门,妇人必避之,不可避,亦必以袖遮其面。女仆无故,不出中门,有故出中门,亦必拥蔽其面。铃下苍头但主通内外宫,传致内外之物。”所以,孔子没有女弟子绝非偶然。

  基督教则认为男女的身体可以进行必要的接触。他允许患有血漏病的女人来触摸自己,毫不不惧怕因这一行为使自己变成别人眼中的礼仪上的不洁之人,他最终治愈了女病人,告诉她可以平安地回去了(《马可福音》5:25—34)。他允许妇女成为他的跟随者,并接受她们提供的帮助(《路加福音》8:1—3、《马可福音》15:40);他冲破犹太教“宁可让律法书上的话烧毁,也不可向女人传讲。男人教自己女儿律法,就好像教她淫荡”(Sotah3,4)的说教,勇敢地向马大的妹妹玛利亚讲授上帝的律法(《路加福音》10:38—42);耶稣对妓女也表现出了怜爱之心,法利赛人无法理解(《马太福音》21:31、,《路加福音》7:36—50、《约翰福音》8:21)。

  限于篇幅,儒家和基督教的妇女观方面的其它差异不能一一列举。研究这一问题,笔者无非想表达这样一句老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还是要坚持毛主席说过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盲目西化不行(基督教文化中也有糟粕),复兴国学也不行(国学必须创造性地加以转化)。还是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一文中说得好:

  “只有确切地了解人类全部发展过程所创造的文化,只有对这种文化加以改造,才能建设无产阶级的文化,没有这样的认识,我们就不能完成这项任务。无产阶级文化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那些自命为无产阶级文化专家的人杜撰出来的,如果认为是这样,那完全是胡说。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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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13:55:47
来源:法律读库 作者: 郝铁川
儒家认为男人可以休妻,女性却没有离婚的法定权利,虽然可以向丈夫提出“可否讨得一纸休书”,但决定权掌握在丈夫手里,法律不承认女方提出离婚的权利。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过,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在我看来,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妇女权利的实现程度是整个人类人权保障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虽然妇女解放的程度从根本上受制于男女在生产方式中的地位、政治民主发展水平等因素,但历史传统的影响无疑也是不能排除的内容。就此而论,中国儒家和西方基督教的妇女观念有很大不同,对各自妇女的解放起了不同的作用。

  第一,儒家认为女性人格低于男性,受男性支配,基督教则认为男女人格和地位平等。孔子说:“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论语·阳货》)将女子与小人相提并论,无疑认为女子是低贱之人。孟子在《滕文公下》中说道:“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认为女性应该依附男性而生存。《礼记·郊特牲》中说:“男先乎女”,“妇人,从人者也。”这已经有了“夫为妻纲”“出嫁从夫”的味道。孔子弟子三千、贤人七十二,但其中没有一个是女的,有人非说孔子不歧视女性,实在是强词夺理。

  而根据汪琴博士《基督教与罗马私法——以人法为视角》一书的研究,耶稣基督的出现,使罗马妇女千百年来所处的低下地位受到根本性冲击。耶稣认为,男人和女人都是上帝所造,未将他们区别对待。耶稣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批判了古罗马社会中一些歧视女性的做法,承认妇女具有与男人一样的权利和尊严。在耶稣的影响下,圣保罗提出了上帝面前男女平等的新思想。他教导道:“你们都因信基督耶稣,成了上帝的子女,因为你们凡是经受洗归于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奴隶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那里都成为一了”(《加拉太书》3:26—28)。圣保罗在《提摩太前书》中还说道:“劝老年妇女如同母亲,劝少年妇女如同姊妹”(《提摩太前书》5:2;《马太福音》12:50);他劝诫丈夫爱自己的妻子,要如同基督爱教会(《以弗所书》5:25);告诫做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生气,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以弗所书》6:4)。

  耶稣对待女性的态度也深深影响了早期基督教会。神职人员们对当时限制妇女的习俗置之不理,与妇女们聚集在会堂或家中一起分享音乐。一些教父倡导男女具有同等尊严,例如,圣安布罗斯认为,每个人,不管男人还是女人,都必须明白,他是上帝的肖像。圣大巴西尔说:“女人同样也具有依上帝的肖像而被造这一权利,而且一点也不比男人少。两性具有同样的尊严,具有同样的德行。”(卡尔·白舍客:《基督宗教伦理观》第2卷,静也、常宏译,雷立柏校,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49页)。

  基督教对妇女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罗马基督徒皇帝。公元374年瓦伦丁尼安皇帝颁布敕令,禁止家父弃婴、杀婴,剥夺了家父对家女的生杀权。到了查士丁尼皇帝时代,母亲真正成为家母,拥有了独立的人格,家女的婚姻无须父亲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到公元410年妇女被监护制度被废除,妇女获得了与男人几乎同等的权利,不仅可以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而且不再被强制去屈从于监护人。

  第二,儒家认为男人可以休妻,女性却没有离婚的法定权利,虽然可以向丈夫提出“可否讨得一纸休书”,但决定权掌握在丈夫手里,法律不承认女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因为儒家经典《仪礼·丧服》曰:"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白虎通·爵》又曰:"妇人无爵何?阴卑无外事,是以有三从之义。"基督教认为女性有离婚的权利。耶稣要求男人与女人要绝对彼此忠实,摒弃了犹太教关于离婚权属于男人而非女人的观点(《马太福音》19:3—9)。

  受基督教所倡导的夫妻平等和互敬互爱理念的影响,一些基督教皇帝进行了一些有利于妇女的婚姻法改革。在人身权方面,通奸成了夫妻双方主张离婚的共同理由;凡丈夫经常殴打、虐待妻子者,妻子有权主张离婚。在财产权方面,妻子取得了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对自己出嫁所带财产拥有所有权。

  第三,儒家认为,“男女授受不亲”(《孟子·离娄上》),“男女不杂坐,不同施枷,不同巾栉,不亲授。”(《礼记.曲礼》)意思是:男女之间不能直接接触、言谈或授受物件,男女不可交往。北宋司马光《涑水家仪》将“男女授受不亲”说得更为细致:“凡为宫室,必辨内外,深宫固门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室,不共厕。男治外事,女治内事。男子昼无故,不处私室,妇人无故,不窥中门。男子夜行以烛,妇人有故出中门,必拥蔽其面。男仆非有缮修,及有大故,不入中门,入中门,妇人必避之,不可避,亦必以袖遮其面。女仆无故,不出中门,有故出中门,亦必拥蔽其面。铃下苍头但主通内外宫,传致内外之物。”所以,孔子没有女弟子绝非偶然。

  基督教则认为男女的身体可以进行必要的接触。他允许患有血漏病的女人来触摸自己,毫不不惧怕因这一行为使自己变成别人眼中的礼仪上的不洁之人,他最终治愈了女病人,告诉她可以平安地回去了(《马可福音》5:25—34)。他允许妇女成为他的跟随者,并接受她们提供的帮助(《路加福音》8:1—3、《马可福音》15:40);他冲破犹太教“宁可让律法书上的话烧毁,也不可向女人传讲。男人教自己女儿律法,就好像教她淫荡”(Sotah3,4)的说教,勇敢地向马大的妹妹玛利亚讲授上帝的律法(《路加福音》10:38—42);耶稣对妓女也表现出了怜爱之心,法利赛人无法理解(《马太福音》21:31、,《路加福音》7:36—50、《约翰福音》8:21)。

  限于篇幅,儒家和基督教的妇女观方面的其它差异不能一一列举。研究这一问题,笔者无非想表达这样一句老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还是要坚持毛主席说过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盲目西化不行(基督教文化中也有糟粕),复兴国学也不行(国学必须创造性地加以转化)。还是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一文中说得好:

  “只有确切地了解人类全部发展过程所创造的文化,只有对这种文化加以改造,才能建设无产阶级的文化,没有这样的认识,我们就不能完成这项任务。无产阶级文化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那些自命为无产阶级文化专家的人杜撰出来的,如果认为是这样,那完全是胡说。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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