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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转美国历史的两次最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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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转美国历史的两次最佳审判

扭转美国历史的两次最佳审判
2017-07-23 10:33:04
来源:思想酷 作者: 大卫的竖琴
关键词:世界历史 点击: 我要评论
美国究竟是总统大,还是法官大?联邦法院竟然能和国务院抗衡,有什么依据吗?

  美国总统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元首、联邦政府的首脑,但我们却看见了这样的场景:水门事件中,尼克松被联邦法院列为合谋犯,因涉嫌妨碍司法公正黯然辞职;特朗普签署的旅行禁令被联邦法官罗巴特裁定违宪,在社交媒体发了几句牢骚之后,受到广泛批评。

  很多人生出了一些困惑:美国究竟是总统大,还是法官大?联邦法院竟然能和国务院抗衡,有什么依据吗?

  今天说两个故事,看看美国司法独立的传统是如何建立的。

  马伯里诉国务卿案

  1801年3月3日,为取得本党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优势,美国总统约翰·亚当斯赶在卸任前夜,突击任命了42名法官,这群法官被后人戏称为午夜法官。

  此前10多天内,亚当斯利用自己的总统权力和联邦党控制的国会,火速通过了两部法律——《司法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使得自己突击任命的流氓行径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根据这两部法律,亚当斯在卸任前共任命50多名法官,全都是右翼联邦党人。

  亚当斯的做法激怒了第二天前来就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他立即任命詹姆斯·麦迪逊为国务卿,并下令扣押没来得及发出的17名法官的委任状,一个名为威廉·马伯里的人正在此列。

  因没有委任状,马伯里无法赴任。1803年12月,马伯里联合其他四名相同遭遇的法官,一纸诉状将国务卿麦迪逊告到联邦法院,申请为自己“夺回被国务院剥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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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姆斯·麦迪逊(1751—1836),美国第四任总统。《联邦党人文集》三作者之一,1801年—1809年任国务卿。制宪会议主要人物、北部联邦党人文件起草人之一、民主共和党的组织者

  时任大法官约翰·马歇尔面临两难选择:驳回马伯里的申请,意味着放弃宪法赋予最高法院司法权的实质;判决麦迪逊发放委任状,等于宣称最高法院具有约束国务院的权力,事实上国务卿也绝不会遵照执行。

  1787年宪法第六条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联邦最高原则:本宪法以及按照它制订的合众国所有法律和条约乃是国土的最高法律,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与之相左,各州法官均受之约束。

  然而这一条款在设立初期形同虚设。真正的问题在于:宪法赋予最高法院与行政权、立法权同等的权力,但这种权力该以何种形式来实现呢?

  所以,这桩诉讼的实质是联邦法院的法律地位问题:联邦法院作为维持正义的存在,总揽联邦司法,国民如果认为自己遭受行政机关或立法机构的侵犯,不向法院提告,还能向谁去“伸冤”呢?当某一具体法规涉嫌违反联邦宪法时,该由谁来裁决?如果最高法院都不能维护宪法的效力,法院乃至宪法的意义何在?

  对整个联邦而言,这是一场宪法危机。对马歇尔而言,这桩案件既是法律专业的考验,也是政治素养的考验。

  经过大量的对比研究,马歇尔发现《司法法》第13条扩大了联邦宪法赋予法院的权限,而马伯里正是依据这一条款上诉。深思熟虑之后,马歇尔于1803年2月24日宣布了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

  1. 马伯里等人的委任状有效;

  2. 国务卿剥夺马伯里等人的委任状的行为,必须经受司法审查;

  3. 最高法院对此只具有“上诉管辖权”,不具有“初审管辖权”,马伯里告错了地方。所以最高法院无权命令国务卿发放委任状。

  马伯里最终没能获得自己的委任状,国务院也没有激烈反弹。马歇尔在本案中采取了折衷判决,既肯定了马伯里的法定权利,又避免了司法权干涉行政权力的嫌疑。

  马歇尔斩钉截铁地指出,《司法法》第13条赋予了最高法院原诉和上诉管辖权,与联邦宪法冲突,因此该条款无效。这等于向内阁和国会宣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第三句话,至今仍然刻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墙壁上。

  这一看似“葫芦僧”的判决,带来不可估量的正面意义——马歇尔借此机会确立了宪法的权威,并且确立了司法审查(合宪审查)制度,垄断了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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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转美国历史的两次最佳审判

扭转美国历史的两次最佳审判

2017-07-23 10:33:04
来源:思想酷 作者: 大卫的竖琴
美国究竟是总统大,还是法官大?联邦法院竟然能和国务院抗衡,有什么依据吗?

  美国总统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元首、联邦政府的首脑,但我们却看见了这样的场景:水门事件中,尼克松被联邦法院列为合谋犯,因涉嫌妨碍司法公正黯然辞职;特朗普签署的旅行禁令被联邦法官罗巴特裁定违宪,在社交媒体发了几句牢骚之后,受到广泛批评。

  很多人生出了一些困惑:美国究竟是总统大,还是法官大?联邦法院竟然能和国务院抗衡,有什么依据吗?

  今天说两个故事,看看美国司法独立的传统是如何建立的。

  马伯里诉国务卿案

  1801年3月3日,为取得本党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优势,美国总统约翰·亚当斯赶在卸任前夜,突击任命了42名法官,这群法官被后人戏称为午夜法官。

  此前10多天内,亚当斯利用自己的总统权力和联邦党控制的国会,火速通过了两部法律——《司法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使得自己突击任命的流氓行径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根据这两部法律,亚当斯在卸任前共任命50多名法官,全都是右翼联邦党人。

  亚当斯的做法激怒了第二天前来就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他立即任命詹姆斯·麦迪逊为国务卿,并下令扣押没来得及发出的17名法官的委任状,一个名为威廉·马伯里的人正在此列。

  因没有委任状,马伯里无法赴任。1803年12月,马伯里联合其他四名相同遭遇的法官,一纸诉状将国务卿麦迪逊告到联邦法院,申请为自己“夺回被国务院剥夺的权力”。

W020160208089551105940.jpg

  詹姆斯·麦迪逊(1751—1836),美国第四任总统。《联邦党人文集》三作者之一,1801年—1809年任国务卿。制宪会议主要人物、北部联邦党人文件起草人之一、民主共和党的组织者

  时任大法官约翰·马歇尔面临两难选择:驳回马伯里的申请,意味着放弃宪法赋予最高法院司法权的实质;判决麦迪逊发放委任状,等于宣称最高法院具有约束国务院的权力,事实上国务卿也绝不会遵照执行。

  1787年宪法第六条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联邦最高原则:本宪法以及按照它制订的合众国所有法律和条约乃是国土的最高法律,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与之相左,各州法官均受之约束。

  然而这一条款在设立初期形同虚设。真正的问题在于:宪法赋予最高法院与行政权、立法权同等的权力,但这种权力该以何种形式来实现呢?

  所以,这桩诉讼的实质是联邦法院的法律地位问题:联邦法院作为维持正义的存在,总揽联邦司法,国民如果认为自己遭受行政机关或立法机构的侵犯,不向法院提告,还能向谁去“伸冤”呢?当某一具体法规涉嫌违反联邦宪法时,该由谁来裁决?如果最高法院都不能维护宪法的效力,法院乃至宪法的意义何在?

  对整个联邦而言,这是一场宪法危机。对马歇尔而言,这桩案件既是法律专业的考验,也是政治素养的考验。

  经过大量的对比研究,马歇尔发现《司法法》第13条扩大了联邦宪法赋予法院的权限,而马伯里正是依据这一条款上诉。深思熟虑之后,马歇尔于1803年2月24日宣布了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

  1. 马伯里等人的委任状有效;

  2. 国务卿剥夺马伯里等人的委任状的行为,必须经受司法审查;

  3. 最高法院对此只具有“上诉管辖权”,不具有“初审管辖权”,马伯里告错了地方。所以最高法院无权命令国务卿发放委任状。

  马伯里最终没能获得自己的委任状,国务院也没有激烈反弹。马歇尔在本案中采取了折衷判决,既肯定了马伯里的法定权利,又避免了司法权干涉行政权力的嫌疑。

  马歇尔斩钉截铁地指出,《司法法》第13条赋予了最高法院原诉和上诉管辖权,与联邦宪法冲突,因此该条款无效。这等于向内阁和国会宣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第三句话,至今仍然刻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墙壁上。

  这一看似“葫芦僧”的判决,带来不可估量的正面意义——马歇尔借此机会确立了宪法的权威,并且确立了司法审查(合宪审查)制度,垄断了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

  副总统伯尔叛国案

  1800年,阿龙·伯尔与托马斯·杰斐逊搭档竞选美国总统,他们击败了约翰·亚当斯,当时的选举制度没有事先确立候选人的正副之分,而是规定得票最高者做总统,得票第二的做副总统。在正副职角逐中,前35轮投票两人都获得相同的选举人票,但在第36轮投票前,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利用自己在联邦党人中的影响力,说服部分人改变主意,将杰斐逊送上总统之位。伯尔在距离最高权力一步之遥时沦为副职,自此与麦迪逊结怨。

  1804年总统选举即将到来之际,汉密尔顿再次四处游说,阻挠伯尔参选。伯尔认为自己受到汉密尔顿的歧视和侮辱,向其下战书要求决斗。1804年7月11日,汉密尔顿在决斗中被伯尔重伤,于次日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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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755 - 1804),美国宪法起草人之一,美国政党制度创建者。被《大西洋月刊》评为影响美国的100位人物第5名

  因私人恩怨发展到决斗杀人,死者还是一名开国元勋、联邦宪法的主要起草人,伯尔的社会声誉一落千丈。1805年杰斐逊获得连任,伯尔在政府的势力范围内更加难以立足,于是他来到西部的密西西比河流域,两年前美国刚刚《通过路易斯安娜购地案》,从西班牙手中购买了大批土地。

  1806年10月10日,美国陆军准将威尔金森写信给杰斐逊,告发伯尔叛国。他声称收到伯尔的密信,已经勾结英国海军,意图使西部脱离联邦并自立为帝,要求威尔金森沿河而下突袭西班牙军队,夺取西班牙在美洲的殖民地。

  11月初,联邦检察官奉命逮捕了伯尔并提起公诉。然而在3个地区法院,伯尔都因证据不足被宣判无罪。

  新仇旧恨交织在一起,杰斐逊总统一再告知幕僚,务必使伯尔的罪名坐实。

  随后,联邦法院加入了指控,罪名是:

  1. 试图将美国新购土地据为己有并自立为帝;

  2. 试图挑起与西班牙的战争。

  但马歇尔法官认为:

  1. 威尔金森提供的密信只涉及攻击西班牙,没有牵涉任何美国领土;

  2. 认定叛国罪需两名以上证人证明被告召集了军事集会,但检控方连一个证人都没有;

  3. 检控方改为以策划和发起集会的罪名起诉被告,却没有将此写进起诉书,该行为违反宪法第六修正案:被告有权知晓针对自己的指控是何种性质和情由。

  据此,马歇尔判决伯尔无罪释放。

  这场万众瞩目的叛国案,因总统的“亲自关照”几乎演变为政治迫害,却因以马歇尔为首的联邦法院坚持无罪推定、捍卫宪法,保护了犯罪嫌疑人,更为后世确立了严格的证据要求,避免了这一罪名成为政治迫害的工具。

  事实上,今天看来理所当然的三权制衡、司法独立,其发展历程充满曲折与艰辛。

  早在光荣革命之前,英国就有法官为捍卫司法独立而对抗詹姆斯一世的佳话,但这毕竟“名不正言不顺”,既不能有效阻止行政权力对司法裁决的粗暴干涉,也没有形成明文法律供后世作为规范。洛克第一次提出“三权分立”原则,孟德斯鸠则明确主张“司法独立”是避免国家权力走向失衡的坚强保证。但是,这两位大贤都没有把司法权提高到与行政权、立法权的高度。

  如果没有美利坚,没有马歇尔,人类或许还将在黑暗中继续摸索几个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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