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即刻安装钝角网APP
至于威廉姆斯大主教2008年的讲话,虽然当时就在英国和欧洲引起热议和争论,但国内“大众”几乎完全没有反应。到2016年英国脱欧时移民问题再次成为争论焦点,但这篇8年前的讲话却不再有什么人谈到。我的看法与“来自大众的道听途说”就更没什么关系了。
我不是英国史或教会史的专家,关于这两方面的知识有限。但是由于“问题意识”导向相关信息,20多年来我有过几次涉及圣公会的文字。
最初是1998年为研究“乌托邦”思想史写过托马斯.莫尔,而他的遇难则与亨利八世宗教改革、圣公会建立有关。后来在批判“文化决定论”时又一次涉及圣公会。
亨利八世因离婚而发动宗教改革
当时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关系的学说影响极大,而英国国教圣公会一般认为属于新教,美国立国精神与清教徒有关更是众所周知。资本主义起源于英国,极盛于美国,似乎就可以证明韦伯的理论了。
但是我觉得这种带有文化决定论色彩的说法至少有所夸大。因为英国圣公会虽然通常也被认为是新教的一派,实际上却是新教中最“不新”的一家,有人称之为“新教中的旧教”。
当年亨利八世本来是严厉抨击路德宗教改革的“护(天主)教君主”,后来只因为自己要离婚而罗马教廷不批准,愤而搞了自己的“改革”,实际就是让英国教会脱离罗马教廷而自立。除尊英王为“至尊”而坎特伯雷大主教成为最高教职外,其他教义并无多大革新。而且此后他仍然敌视路德、加尔文等新教主流派,甚至变本加厉,烧死了巴恩斯等许多英国新教先驱。
坎特伯雷大主教徽章
韦伯论证的那些据说有利于资本主义的“新教伦理”(如克制消费、为积累而积累——或曰为“荣耀上帝”而积累的“天职”观念,这主要与加尔文派教义有关)在英国国教教义中也没有多少体现。
至于清教徒倒是典型的新教,但他们恰恰是在英国受到迫害而移民新大陆的。所以,要说新教伦理推动了美国资本主义还勉强可以,对英国这样说就很牵强了。
但是反过来,“资本主义”发达后对宗教伦理的革新倒是有力推动,而且无论新教、天主教还是半新不旧的英国国教,如今的“伦理”都已和路德、亨利八世时代大不一样。这也是我反对文化决定论的一个理据。
1540年圣公会审判新教先驱巴恩斯等人
圣公会经过长期演变,在20世纪已经成为非常进步的教派,甚至比路德派、加尔文派还拉风。1940年代以来,有好几任坎特伯雷大主教是早年的工党活动家,左派社会主义者,他们后来因愤世嫉俗而遁入空门,成为神职人员并晋升到国教领袖。大力宣传“福利国家”、使这个概念家喻户晓的威廉.坦普尔(二战期间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就是一例。这样的背景使当代的圣公会显得非常新潮,乃至显得很“左”。
倡导福利国家的大主教——威廉.坦普尔
传统上宗教人士对世俗社会的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常有批评,而“资本主义”常被视为世俗化的同义词,受到这种批评也很自然。罗马教皇也是如此。1991年苏东剧变后“社会主义”一时名声扫地,“资本主义”似乎成为“历史的终结”,而这一年的教皇通谕仍然激烈抨击“资本主义”,被媒体评论为“仅有的能够如此抨击而不被嘲笑为堕落的苏联信徒”的声音。但在意大利大概没人认为罗马教皇是“左派”,英国却不同。不仅在英国,就是在受到英国影响的其他国家,在反对歧视、维护弱势族群方面,圣公会也常常是一面旗帜。
当年就是南非圣公会与维护种族隔离的南非归正会(即路德宗)对抗,力推黑人主教,终于培养出德斯蒙德. 图图大主教这么一位与曼德拉齐名的黑人解放之星。而在英国本土,圣公会也常常为移民,为“异教徒”说话。对这一切,我从来都是肯定的。我对南非问题的许多论述和前面对纽科伦善待移民的表述都是基于这一点。
德斯蒙德. 图图大主教
但是在全球化时代跟“制度与文化”混淆相关的危机中,圣公会的一些领袖确实有把“文化”上善待穆斯林和“制度”上欣赏“信仰集体化”混为一谈的现象,尽管他们并不提倡在基督教中恢复过去曾经有过的“信仰集体化”(西方“极右派”倒是有这种主张),但是对基督教之外的“信仰集体化”他们却当做“文化多元”的好消息加以肯定。从2008年坎特伯雷大主教关于“伊斯兰法”的演讲引起的争论中,就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点。
2003-2012年担任圣公会最高教职的威廉姆斯大主教早年并没有世俗左派经历,但他的“左派”情结不亚于坦普尔。威廉姆斯是威尔士人,也是自宗教改革后几百年间,圣公会第一位来自英格兰以外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他的包容心是完全超越英格兰的。而在政治问题上,他早年在神学院时就是个激进的“反美”人士,冷战年代曾因参加美军基地周围的激进抗议活动而被捕,并由学院交付了罚金。
2001年911袭击时他正在纽约,面对一片谴责恐怖主义的声浪,威廉姆斯发出惊人之语:基地组织这类“恐怖分子可能持有严肃的道德目标”,“关于(谴责)邪恶者的夸夸其谈无助于理解任何事情”。当然应该指出他的“超级冷静”言论有助于遏制部分西方人尤其是“右派”的仇穆情绪,但这样惊世骇俗的话还是使他在两年后当选坎特伯雷大主教时引起惊呼:“坎特伯雷的未来故事?恐怖主义辩护者可能很快要领导英国教会”。
语惊天下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姆斯
威廉姆斯对早期基督教传统很崇尚,被称为“新中世纪主义者”,而对一些“后现代”先锋事物(如同性婚姻、女性大主教等)也很开明,唯独对现今社会主流深恶痛绝。于是他又被称为“社会激进主义”者。
他发表过很多激进言论,如“西方发达经济体的每一笔交易都可以被解释为一种对世界上弱者的侵略行为”。“美国运用其权力的方式比英国在帝国时期的做法更糟糕”。有媒体称他“是对美国、对伊拉克战争、对基督教和犹太复国主义的激烈批判者”,但“对伊斯兰世界只有轻微的批评”。他曾赞扬穆斯林每天五次的礼拜仪式可以净化人心,尽管穆斯林国家“目前的政治解决办法(指神权政治)并不总是非常感人的。”
英国圣公会女性大主教
了解这些背景,就不难理解这位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伊斯兰与英国法律”谈话何以引起激烈争论了。2008年2月7日BBC公布的这篇谈话题为《在英国沙里亚法是“不可避免的”》。
威廉姆斯认为:“每个(英国)人都适用一种法律——我认为这有点危险。”(there's one law for everybody - I think that's a bit of a danger)经大主教审阅的谈话稿则写道:“英国必须‘面对这一事实’,即其一些公民与英国的法律制度无关。”(the UK has to "face up to the fact" that some of itscitizens do not relate to the British legal system.)当然,威廉姆斯也指出“没有人愿意在这个国家看到与某些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实践有关的那些不人道的、极端的惩罚,和对妇女的态度”。
他指出沙里亚法只适用于民法,“例如,穆斯林可以选择在伊斯兰教法院处理婚姻纠纷或财务问题。”他认为,“部分采用伊斯兰教法有助于保持社会凝聚力”。因为“穆斯林不应该被要求在‘文化忠诚或国家忠诚’的明显替代项之间做选择。”(Muslims should not have to choose between "the starkalternatives of cultural loyalty or state loyalty".)这些“替代项”或“其他的忠诚”包括对“习俗与社区”的忠诚,这些东西“塑造和规范他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还举例说,在英国犹太人和天主教徒中一向就存在着这种民间调解性质的“宗教法庭”(Religious courts),他们都运作得不错,云云。
BBC上威廉姆斯的谈话
这些话立即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其中当然存在着“右派”或“极右派”对大主教谈话的曲解和过分的反应(对于一些存心挑事的“极右派”而言甚至是巴不得有这么一篇谈话做口实)。诚如“王二”网友所言,大主教已经说了“没有人愿意在这个国家看到与某些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实践有关的那些不人道的、极端的惩罚,和对妇女的态度”,而且他也讲了他主张“部分采用”的伊斯兰法只属于民法而非刑法(我其实也指出了这一点,只是王二又猜测说我讲的“民法”是“适用于人民的法律”),尤其是婚姻法和财产法。但是,这绝不等于这篇讲话就没有毛病。
作为一个认为西方穆斯林问题上存在着“左”、“右”两种误区的批评者,我与王二的根本不同是他完全在所谓的“白左白右”之争中进入了角色,以“白左”姿态把一切批评都当做“白右”来迎战。其实,在我们写的关于民族-宗教问题的巴尔干地区系列文章中,主要还是在为前南穆斯林方面说话而批评“仇穆右派”,并且已经招致了类似“白右”立场者(当然,在我们这里他们似乎算作“左派”)的指责。
但是所谓“白左”方面也确实存在问题。就威廉姆斯这篇讲话而言,他确实是扩大了原有的误区,并给“右派”的攻击提供了口实。例如:
首先,他既声称“没有人愿意看到某些伊斯兰国家对妇女的态度”,而这种态度恰恰集中体现在传统伊斯兰婚姻-家庭法中(绝不仅限于石刑、砍手这类刑法范畴的东西),而他的“部分采用”又恰恰举婚姻法为例。那么他到底愿不愿意“看到”那些歧视妇女的“态度”(如一夫多妻等等)被“部分采用”呢?
再次,他举的那些天主教、犹太人民间调解纠纷的例子确实久已存在。实际上,就是新教徒中当然也不是睚眦必讼,民间调解包括请教士出面调解从古至今都是存在的。这些事实倒是可以反驳我们这里盛行的一种对“西方法治”的国粹式批评,说什么西方人都是讼棍,大小事都要打官司,只有我们中国人才懂得民间调解和伦理道德的作用。相反,另一些人则把这当做是英国普通法或海洋法系的特点,说是普通法重判例,所以能够包容许多民俗,不像死抠法条的大陆法那样死板。
有个批评我的网友甚至说普通法能够容忍互相矛盾的法律平行存在,举的例子是过去香港还承认《大清律例》。哪跟哪呀!香港曾经在新界部分适用大清律,那是因为按条约新界只是“租借”的大清土地,不像港、九按条约已经是割让给英国的殖民地,那里是不会承认大清律的。至于大陆法系死抠法典那也是就法庭办案而言,一般民事纠纷如果双方自愿不上法庭而走民间调解,也未必就那么死抠。
其实,现代法学强调的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仍然是以现代法治与人权保障制度的基本一致为前提的“法律文化传统”差异。这些差异与现代法治同中世纪司法的区别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今天实行普通法的英国与实行大陆法的德国,其不同之处绝不会比两国与他们各自中世纪时的司法制度司法实践的区别更大,而希特勒德国的残暴不能用“大陆法系”来解释,也如文革时的无法无天不能用“中华法系”来解释一样。
民间调解与打官司的规则当然可以不同,但是把Religious courts译成“宗教法庭”字面上虽不能算错,却容易引起误解。Court固然可以译为“法庭”,但这个词其实也是“场地”的意思,举凡宫廷、球场乃至庭院都可以叫court。威廉姆斯举的那些例子其实就是由宗教人士进行民间调解的场所,并非与国家司法机构平行的别种“法庭”。但问题在于:首先既然民间调解从来就存在,大主教为何今天又特别强调它,似乎它是一种新的“法律改革”?第二,既然民间调解在各种宗教文化背景的人群中都存在,大主教何以特别强调“伊斯兰法无可避免”?
其实,类似于民间调解这类行为与许多的民间行为一样,本属于“法无禁条即许可”的领域,英国法律只要不明文禁止就足矣,何必要专门去提倡,而且特别点出“伊斯兰法”?尤其是这种事情又怎么能提到“每个人都适用一种法律有危险”、“英国必须‘面对这一事实’,即其一些公民与英国的法律制度无关”的高度呢?所谓英国穆斯林“在‘文化忠诚或国家忠诚’”之外可以兼有“明显的替代项”或“其他的忠诚”又是什么意思?
人们对与现代文明和法治不冲突的“习俗与社区”当然可以适应、热爱乃至非常迷恋,但可以谈得上“忠诚”吗?如果有人不遵旧习(但不违法)或离开社区,他们要被治“不忠”之罪吗?就像他们违反法律背叛国家那样?“习俗与社区”“塑造和规范他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当然是一种常见现象,但可以成为要求于人的一种义务吗?如果有人不接受这种“塑造和规范”,他们该不该受到惩罚?
民间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而且不与法律相冲突。威廉姆斯没有强调后者,但明确提到要“双方自愿”,王二因此认为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们知道当今穆斯林社区本来就有比基督徒社区更明显的“信仰集体化”现象,正如一个批评者所言:“因为(民主国家)无法合法监测社区的行为,如果任其所为,就会成为在社区内加剧压迫的另一种方式。”这样的背景下加上威廉姆斯对“习俗”从“法不禁止”上升到提倡,而且对“习俗与社区”还要“忠诚”,如果真的这样搞,“双方自愿”还可能是真实的吗?会不会变成当年中国农民“自愿”加入公社那样呢?
至于威廉姆斯大主教2008年的讲话,虽然当时就在英国和欧洲引起热议和争论,但国内“大众”几乎完全没有反应。到2016年英国脱欧时移民问题再次成为争论焦点,但这篇8年前的讲话却不再有什么人谈到。我的看法与“来自大众的道听途说”就更没什么关系了。
我不是英国史或教会史的专家,关于这两方面的知识有限。但是由于“问题意识”导向相关信息,20多年来我有过几次涉及圣公会的文字。
最初是1998年为研究“乌托邦”思想史写过托马斯.莫尔,而他的遇难则与亨利八世宗教改革、圣公会建立有关。后来在批判“文化决定论”时又一次涉及圣公会。
亨利八世因离婚而发动宗教改革
当时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关系的学说影响极大,而英国国教圣公会一般认为属于新教,美国立国精神与清教徒有关更是众所周知。资本主义起源于英国,极盛于美国,似乎就可以证明韦伯的理论了。
但是我觉得这种带有文化决定论色彩的说法至少有所夸大。因为英国圣公会虽然通常也被认为是新教的一派,实际上却是新教中最“不新”的一家,有人称之为“新教中的旧教”。
当年亨利八世本来是严厉抨击路德宗教改革的“护(天主)教君主”,后来只因为自己要离婚而罗马教廷不批准,愤而搞了自己的“改革”,实际就是让英国教会脱离罗马教廷而自立。除尊英王为“至尊”而坎特伯雷大主教成为最高教职外,其他教义并无多大革新。而且此后他仍然敌视路德、加尔文等新教主流派,甚至变本加厉,烧死了巴恩斯等许多英国新教先驱。
坎特伯雷大主教徽章
韦伯论证的那些据说有利于资本主义的“新教伦理”(如克制消费、为积累而积累——或曰为“荣耀上帝”而积累的“天职”观念,这主要与加尔文派教义有关)在英国国教教义中也没有多少体现。
至于清教徒倒是典型的新教,但他们恰恰是在英国受到迫害而移民新大陆的。所以,要说新教伦理推动了美国资本主义还勉强可以,对英国这样说就很牵强了。
但是反过来,“资本主义”发达后对宗教伦理的革新倒是有力推动,而且无论新教、天主教还是半新不旧的英国国教,如今的“伦理”都已和路德、亨利八世时代大不一样。这也是我反对文化决定论的一个理据。
1540年圣公会审判新教先驱巴恩斯等人
圣公会经过长期演变,在20世纪已经成为非常进步的教派,甚至比路德派、加尔文派还拉风。1940年代以来,有好几任坎特伯雷大主教是早年的工党活动家,左派社会主义者,他们后来因愤世嫉俗而遁入空门,成为神职人员并晋升到国教领袖。大力宣传“福利国家”、使这个概念家喻户晓的威廉.坦普尔(二战期间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就是一例。这样的背景使当代的圣公会显得非常新潮,乃至显得很“左”。
倡导福利国家的大主教——威廉.坦普尔
传统上宗教人士对世俗社会的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常有批评,而“资本主义”常被视为世俗化的同义词,受到这种批评也很自然。罗马教皇也是如此。1991年苏东剧变后“社会主义”一时名声扫地,“资本主义”似乎成为“历史的终结”,而这一年的教皇通谕仍然激烈抨击“资本主义”,被媒体评论为“仅有的能够如此抨击而不被嘲笑为堕落的苏联信徒”的声音。但在意大利大概没人认为罗马教皇是“左派”,英国却不同。不仅在英国,就是在受到英国影响的其他国家,在反对歧视、维护弱势族群方面,圣公会也常常是一面旗帜。
当年就是南非圣公会与维护种族隔离的南非归正会(即路德宗)对抗,力推黑人主教,终于培养出德斯蒙德. 图图大主教这么一位与曼德拉齐名的黑人解放之星。而在英国本土,圣公会也常常为移民,为“异教徒”说话。对这一切,我从来都是肯定的。我对南非问题的许多论述和前面对纽科伦善待移民的表述都是基于这一点。
德斯蒙德. 图图大主教
但是在全球化时代跟“制度与文化”混淆相关的危机中,圣公会的一些领袖确实有把“文化”上善待穆斯林和“制度”上欣赏“信仰集体化”混为一谈的现象,尽管他们并不提倡在基督教中恢复过去曾经有过的“信仰集体化”(西方“极右派”倒是有这种主张),但是对基督教之外的“信仰集体化”他们却当做“文化多元”的好消息加以肯定。从2008年坎特伯雷大主教关于“伊斯兰法”的演讲引起的争论中,就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点。
2003-2012年担任圣公会最高教职的威廉姆斯大主教早年并没有世俗左派经历,但他的“左派”情结不亚于坦普尔。威廉姆斯是威尔士人,也是自宗教改革后几百年间,圣公会第一位来自英格兰以外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他的包容心是完全超越英格兰的。而在政治问题上,他早年在神学院时就是个激进的“反美”人士,冷战年代曾因参加美军基地周围的激进抗议活动而被捕,并由学院交付了罚金。
2001年911袭击时他正在纽约,面对一片谴责恐怖主义的声浪,威廉姆斯发出惊人之语:基地组织这类“恐怖分子可能持有严肃的道德目标”,“关于(谴责)邪恶者的夸夸其谈无助于理解任何事情”。当然应该指出他的“超级冷静”言论有助于遏制部分西方人尤其是“右派”的仇穆情绪,但这样惊世骇俗的话还是使他在两年后当选坎特伯雷大主教时引起惊呼:“坎特伯雷的未来故事?恐怖主义辩护者可能很快要领导英国教会”。
语惊天下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姆斯
威廉姆斯对早期基督教传统很崇尚,被称为“新中世纪主义者”,而对一些“后现代”先锋事物(如同性婚姻、女性大主教等)也很开明,唯独对现今社会主流深恶痛绝。于是他又被称为“社会激进主义”者。
他发表过很多激进言论,如“西方发达经济体的每一笔交易都可以被解释为一种对世界上弱者的侵略行为”。“美国运用其权力的方式比英国在帝国时期的做法更糟糕”。有媒体称他“是对美国、对伊拉克战争、对基督教和犹太复国主义的激烈批判者”,但“对伊斯兰世界只有轻微的批评”。他曾赞扬穆斯林每天五次的礼拜仪式可以净化人心,尽管穆斯林国家“目前的政治解决办法(指神权政治)并不总是非常感人的。”
英国圣公会女性大主教
了解这些背景,就不难理解这位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伊斯兰与英国法律”谈话何以引起激烈争论了。2008年2月7日BBC公布的这篇谈话题为《在英国沙里亚法是“不可避免的”》。
威廉姆斯认为:“每个(英国)人都适用一种法律——我认为这有点危险。”(there's one law for everybody - I think that's a bit of a danger)经大主教审阅的谈话稿则写道:“英国必须‘面对这一事实’,即其一些公民与英国的法律制度无关。”(the UK has to "face up to the fact" that some of itscitizens do not relate to the British legal system.)当然,威廉姆斯也指出“没有人愿意在这个国家看到与某些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实践有关的那些不人道的、极端的惩罚,和对妇女的态度”。
他指出沙里亚法只适用于民法,“例如,穆斯林可以选择在伊斯兰教法院处理婚姻纠纷或财务问题。”他认为,“部分采用伊斯兰教法有助于保持社会凝聚力”。因为“穆斯林不应该被要求在‘文化忠诚或国家忠诚’的明显替代项之间做选择。”(Muslims should not have to choose between "the starkalternatives of cultural loyalty or state loyalty".)这些“替代项”或“其他的忠诚”包括对“习俗与社区”的忠诚,这些东西“塑造和规范他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还举例说,在英国犹太人和天主教徒中一向就存在着这种民间调解性质的“宗教法庭”(Religious courts),他们都运作得不错,云云。
BBC上威廉姆斯的谈话
这些话立即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其中当然存在着“右派”或“极右派”对大主教谈话的曲解和过分的反应(对于一些存心挑事的“极右派”而言甚至是巴不得有这么一篇谈话做口实)。诚如“王二”网友所言,大主教已经说了“没有人愿意在这个国家看到与某些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实践有关的那些不人道的、极端的惩罚,和对妇女的态度”,而且他也讲了他主张“部分采用”的伊斯兰法只属于民法而非刑法(我其实也指出了这一点,只是王二又猜测说我讲的“民法”是“适用于人民的法律”),尤其是婚姻法和财产法。但是,这绝不等于这篇讲话就没有毛病。
作为一个认为西方穆斯林问题上存在着“左”、“右”两种误区的批评者,我与王二的根本不同是他完全在所谓的“白左白右”之争中进入了角色,以“白左”姿态把一切批评都当做“白右”来迎战。其实,在我们写的关于民族-宗教问题的巴尔干地区系列文章中,主要还是在为前南穆斯林方面说话而批评“仇穆右派”,并且已经招致了类似“白右”立场者(当然,在我们这里他们似乎算作“左派”)的指责。
但是所谓“白左”方面也确实存在问题。就威廉姆斯这篇讲话而言,他确实是扩大了原有的误区,并给“右派”的攻击提供了口实。例如:
首先,他既声称“没有人愿意看到某些伊斯兰国家对妇女的态度”,而这种态度恰恰集中体现在传统伊斯兰婚姻-家庭法中(绝不仅限于石刑、砍手这类刑法范畴的东西),而他的“部分采用”又恰恰举婚姻法为例。那么他到底愿不愿意“看到”那些歧视妇女的“态度”(如一夫多妻等等)被“部分采用”呢?
再次,他举的那些天主教、犹太人民间调解纠纷的例子确实久已存在。实际上,就是新教徒中当然也不是睚眦必讼,民间调解包括请教士出面调解从古至今都是存在的。这些事实倒是可以反驳我们这里盛行的一种对“西方法治”的国粹式批评,说什么西方人都是讼棍,大小事都要打官司,只有我们中国人才懂得民间调解和伦理道德的作用。相反,另一些人则把这当做是英国普通法或海洋法系的特点,说是普通法重判例,所以能够包容许多民俗,不像死抠法条的大陆法那样死板。
有个批评我的网友甚至说普通法能够容忍互相矛盾的法律平行存在,举的例子是过去香港还承认《大清律例》。哪跟哪呀!香港曾经在新界部分适用大清律,那是因为按条约新界只是“租借”的大清土地,不像港、九按条约已经是割让给英国的殖民地,那里是不会承认大清律的。至于大陆法系死抠法典那也是就法庭办案而言,一般民事纠纷如果双方自愿不上法庭而走民间调解,也未必就那么死抠。
其实,现代法学强调的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仍然是以现代法治与人权保障制度的基本一致为前提的“法律文化传统”差异。这些差异与现代法治同中世纪司法的区别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今天实行普通法的英国与实行大陆法的德国,其不同之处绝不会比两国与他们各自中世纪时的司法制度司法实践的区别更大,而希特勒德国的残暴不能用“大陆法系”来解释,也如文革时的无法无天不能用“中华法系”来解释一样。
民间调解与打官司的规则当然可以不同,但是把Religious courts译成“宗教法庭”字面上虽不能算错,却容易引起误解。Court固然可以译为“法庭”,但这个词其实也是“场地”的意思,举凡宫廷、球场乃至庭院都可以叫court。威廉姆斯举的那些例子其实就是由宗教人士进行民间调解的场所,并非与国家司法机构平行的别种“法庭”。但问题在于:首先既然民间调解从来就存在,大主教为何今天又特别强调它,似乎它是一种新的“法律改革”?第二,既然民间调解在各种宗教文化背景的人群中都存在,大主教何以特别强调“伊斯兰法无可避免”?
其实,类似于民间调解这类行为与许多的民间行为一样,本属于“法无禁条即许可”的领域,英国法律只要不明文禁止就足矣,何必要专门去提倡,而且特别点出“伊斯兰法”?尤其是这种事情又怎么能提到“每个人都适用一种法律有危险”、“英国必须‘面对这一事实’,即其一些公民与英国的法律制度无关”的高度呢?所谓英国穆斯林“在‘文化忠诚或国家忠诚’”之外可以兼有“明显的替代项”或“其他的忠诚”又是什么意思?
人们对与现代文明和法治不冲突的“习俗与社区”当然可以适应、热爱乃至非常迷恋,但可以谈得上“忠诚”吗?如果有人不遵旧习(但不违法)或离开社区,他们要被治“不忠”之罪吗?就像他们违反法律背叛国家那样?“习俗与社区”“塑造和规范他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当然是一种常见现象,但可以成为要求于人的一种义务吗?如果有人不接受这种“塑造和规范”,他们该不该受到惩罚?
民间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而且不与法律相冲突。威廉姆斯没有强调后者,但明确提到要“双方自愿”,王二因此认为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们知道当今穆斯林社区本来就有比基督徒社区更明显的“信仰集体化”现象,正如一个批评者所言:“因为(民主国家)无法合法监测社区的行为,如果任其所为,就会成为在社区内加剧压迫的另一种方式。”这样的背景下加上威廉姆斯对“习俗”从“法不禁止”上升到提倡,而且对“习俗与社区”还要“忠诚”,如果真的这样搞,“双方自愿”还可能是真实的吗?会不会变成当年中国农民“自愿”加入公社那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