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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妈妈为了保护孩子枪杀歹徒,法官这样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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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妈妈为了保护孩子枪杀歹徒,法官这样判的

美国妈妈为了保护孩子枪杀歹徒,法官这样判的
2017-03-26 14:41:53
来源:东西杂谈 作者: 王冲
关键词:美国 点击: 我要评论
在美国,随意进入他人庭院即有可能被射杀,所以跟美国人打交道最好要有礼有节,互相尊重,千万不要冲进别人家里对主人进行侮辱,否则被打死属于活该。

  一个美国妈妈,给孩子喂奶的时候,有歹徒要破门而入,他枪杀了歹徒。

  这是发生在2013年的事情,人民网的报道原文如下:

  人民网11月19日讯综合美国媒体报道,奥克拉荷马州去年发生的一起致命的枪击事件引起全美的普遍关注。一位年轻的母亲开枪打死了一个试图闯入她家的歹徒。案发后,当地执法当局不仅没有对她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反而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参与作案的另外一名歹徒。

  这起案子发生在奥克拉荷马州的布兰查德镇。2012年的新年之夜,18岁的萨拉·麦金利带着生下来才3个月大的婴儿独自呆在家中。她的丈夫因患肺癌在圣诞节刚刚去世。麦金利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在撬她家的门试图闯入。她马上抓起枪躲入自己的卧室。之后,她把奶瓶插入婴儿的口中,就开始拨打911紧急呼救电话。

  麦金利呼叫说:“我现在一个人带着孩子在家,能不能立即请一位话务员和我说话?”接上线后,麦金利急切地问话务员:“我手里有两把枪,如果他破门而入,我可不可以向他开枪?”话务员回答说:“我不能告诉你可以这么做,但是,你做你该做的,保护你的孩子。”她们一共通话21分钟,由于路途遥远,警察还不能马上赶到她家。

  在这期间,门外的两名歹徒马丁和斯徒沃特手持12英寸的猎刀一直不停地在撬门。当马丁最终把门撬开并闯进来时,麦金利就扳动枪拴当场将其击毙。斯徒沃特见势不妙转身逃跑。之后,他主动向警方自首。调查人员发现的证据显示,马丁和斯图沃特之所以闯入麦金利的家,是为了偷窃她丈夫生前曾经服用过的止痛药物和其它药品。

  警方到达现场后确定,麦金利开枪打死马丁是正当的自卫行为。地区检察官也没有对她提出起诉。麦金利本人对媒体表示,她对开枪打死马丁并不后悔,因为为了孩子的安全,她必须这么做。令人惊奇的是,另外一名同案犯斯徒沃特虽然没有任何枪杀行为,而且案发后也主动向警方自首了,但是,地区检察官还是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他。

  是的,没错,就是这样!

  这,就是美国对正当防卫的基本判例。我们知道,美国是判例法,其中,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也曾有争议。

  阐述和发展正当防卫原则的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

  1921年,一个叫布朗的人曾两次被赫米兹用刀子袭击,一天,赫米兹再次提刀攻击他,布朗跑向自己脱下的衣服,从中拿出手枪,连击四枪,打死了赫米兹。

  初审法院认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枪,自然也可以逃跑,所以他的正当防卫不成立,这源自英国的撤退原则。英国法律中有所谓的“撤退到墙边”传统,即如果出现斗殴,一方退却到后背已经抵到了墙上,那么他就有权反击。其中隐含的意思是,除非无路可逃,否则就不该使用暴力。

  然而,霍姆斯大法官挺身而出,说出了一句名言:“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也就是说,受害人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即便有退路,他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以回击的方式制服对方。

  美国还有一个经典的正当防卫判例——詹尼斯杀夫案。詹妮斯杀死睡梦中同床共眠的老公,却被判处一年缓刑。

  詹妮斯跟老公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吵闹,乃至互殴,由于体力原因,通常是女方处于劣势。一天晚上,他们喝醉了后又发生互殴,詹妮斯再次挨打,当丈夫入睡之后,她越想越气,遂去厨房取刀将床上熟睡的丈夫捅死。

  按照中国法官的传统断案思维,这分明是所谓的“谋杀亲夫”,趁被害人睡梦中而将其杀害,这是典型的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行为而不是自卫。而在美国,按照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不能要求当事人一直采取所谓的“超然冷静的思考”,因此,这个案件也由于正当防卫的因素而获得极其轻微的判决。

  主审法官从医学角度提出了裁判理由,认为詹妮斯患有受虐女性综合症,对自身处境的理解与普通人不一样。譬如,正常人觉得丈夫有暴力倾向就离婚好了,但长期受虐的女性却倾向于认为自己是无法摆脱丈夫的魔掌的,在面临可能再次被害的感受下,主观上认知生命已经受到威胁,而她为了排除可能受到的侵害,才下手杀死老公。

  主审法官因此得出结论,一般受家暴的妇女,她的反击行为并不能以一般人的经验来判断符不符合正当防卫,而是以受虐妇女的经验作判断。在正当防卫案件认定标准方面,美国刑法最大特点是,法律强调尊重人性,人性不受制于法律,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

  在家里杀人是正当防卫,那么,在公共场合杀人呢,答案,也是。

  1984年12月22日,工程师戈茨走进纽约地铁,他选择跟四个黑人青年坐在一起,随后,其中的一个黑人靠近他,向他索要五美元。戈茨应声拔出手枪(该枪支未登记过),把四位年轻人撂倒在地(一位终身瘫痪,其他受伤)。初审和高级法院都宣判戈茨无罪,然而,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戈茨负有责任,发回重审之后,初审法院还是认定戈茨只犯有非法携带枪支罪,其他罪行概不成立。

  这就是美国,在自卫案件方面,美国与他国的最大不同是,美国法律强调依顺人性,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会恪守法条;而他国的自卫案件往往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即便当事人的情况特殊,也不可网开一面,这就成了人性受制于法律。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系统更倾向于耗费大量精力、金钱和时间去探讨细微的情节,而不是草率做出决策,他们的较真精神也是别国难以想象的。这其中的根本缘由是美国平民在国家体制内享有更高的地位,他们的一举一动,国家机关都不能等闲待之,否则必受群起之攻。

  在美国,随意进入他人庭院即有可能被射杀,所以跟美国人打交道最好要有礼有节,互相尊重,千万不要冲进别人家里对主人进行侮辱,否则被打死属于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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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妈妈为了保护孩子枪杀歹徒,法官这样判的

2017-03-26 14:41:53
来源:东西杂谈 作者: 王冲
关键词:美国 我要评论
在美国,随意进入他人庭院即有可能被射杀,所以跟美国人打交道最好要有礼有节,互相尊重,千万不要冲进别人家里对主人进行侮辱,否则被打死属于活该。

  一个美国妈妈,给孩子喂奶的时候,有歹徒要破门而入,他枪杀了歹徒。

  这是发生在2013年的事情,人民网的报道原文如下:

  人民网11月19日讯综合美国媒体报道,奥克拉荷马州去年发生的一起致命的枪击事件引起全美的普遍关注。一位年轻的母亲开枪打死了一个试图闯入她家的歹徒。案发后,当地执法当局不仅没有对她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反而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参与作案的另外一名歹徒。

  这起案子发生在奥克拉荷马州的布兰查德镇。2012年的新年之夜,18岁的萨拉·麦金利带着生下来才3个月大的婴儿独自呆在家中。她的丈夫因患肺癌在圣诞节刚刚去世。麦金利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在撬她家的门试图闯入。她马上抓起枪躲入自己的卧室。之后,她把奶瓶插入婴儿的口中,就开始拨打911紧急呼救电话。

  麦金利呼叫说:“我现在一个人带着孩子在家,能不能立即请一位话务员和我说话?”接上线后,麦金利急切地问话务员:“我手里有两把枪,如果他破门而入,我可不可以向他开枪?”话务员回答说:“我不能告诉你可以这么做,但是,你做你该做的,保护你的孩子。”她们一共通话21分钟,由于路途遥远,警察还不能马上赶到她家。

  在这期间,门外的两名歹徒马丁和斯徒沃特手持12英寸的猎刀一直不停地在撬门。当马丁最终把门撬开并闯进来时,麦金利就扳动枪拴当场将其击毙。斯徒沃特见势不妙转身逃跑。之后,他主动向警方自首。调查人员发现的证据显示,马丁和斯图沃特之所以闯入麦金利的家,是为了偷窃她丈夫生前曾经服用过的止痛药物和其它药品。

  警方到达现场后确定,麦金利开枪打死马丁是正当的自卫行为。地区检察官也没有对她提出起诉。麦金利本人对媒体表示,她对开枪打死马丁并不后悔,因为为了孩子的安全,她必须这么做。令人惊奇的是,另外一名同案犯斯徒沃特虽然没有任何枪杀行为,而且案发后也主动向警方自首了,但是,地区检察官还是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他。

  是的,没错,就是这样!

  这,就是美国对正当防卫的基本判例。我们知道,美国是判例法,其中,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也曾有争议。

  阐述和发展正当防卫原则的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

  1921年,一个叫布朗的人曾两次被赫米兹用刀子袭击,一天,赫米兹再次提刀攻击他,布朗跑向自己脱下的衣服,从中拿出手枪,连击四枪,打死了赫米兹。

  初审法院认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枪,自然也可以逃跑,所以他的正当防卫不成立,这源自英国的撤退原则。英国法律中有所谓的“撤退到墙边”传统,即如果出现斗殴,一方退却到后背已经抵到了墙上,那么他就有权反击。其中隐含的意思是,除非无路可逃,否则就不该使用暴力。

  然而,霍姆斯大法官挺身而出,说出了一句名言:“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也就是说,受害人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即便有退路,他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以回击的方式制服对方。

  美国还有一个经典的正当防卫判例——詹尼斯杀夫案。詹妮斯杀死睡梦中同床共眠的老公,却被判处一年缓刑。

  詹妮斯跟老公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吵闹,乃至互殴,由于体力原因,通常是女方处于劣势。一天晚上,他们喝醉了后又发生互殴,詹妮斯再次挨打,当丈夫入睡之后,她越想越气,遂去厨房取刀将床上熟睡的丈夫捅死。

  按照中国法官的传统断案思维,这分明是所谓的“谋杀亲夫”,趁被害人睡梦中而将其杀害,这是典型的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行为而不是自卫。而在美国,按照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不能要求当事人一直采取所谓的“超然冷静的思考”,因此,这个案件也由于正当防卫的因素而获得极其轻微的判决。

  主审法官从医学角度提出了裁判理由,认为詹妮斯患有受虐女性综合症,对自身处境的理解与普通人不一样。譬如,正常人觉得丈夫有暴力倾向就离婚好了,但长期受虐的女性却倾向于认为自己是无法摆脱丈夫的魔掌的,在面临可能再次被害的感受下,主观上认知生命已经受到威胁,而她为了排除可能受到的侵害,才下手杀死老公。

  主审法官因此得出结论,一般受家暴的妇女,她的反击行为并不能以一般人的经验来判断符不符合正当防卫,而是以受虐妇女的经验作判断。在正当防卫案件认定标准方面,美国刑法最大特点是,法律强调尊重人性,人性不受制于法律,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

  在家里杀人是正当防卫,那么,在公共场合杀人呢,答案,也是。

  1984年12月22日,工程师戈茨走进纽约地铁,他选择跟四个黑人青年坐在一起,随后,其中的一个黑人靠近他,向他索要五美元。戈茨应声拔出手枪(该枪支未登记过),把四位年轻人撂倒在地(一位终身瘫痪,其他受伤)。初审和高级法院都宣判戈茨无罪,然而,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戈茨负有责任,发回重审之后,初审法院还是认定戈茨只犯有非法携带枪支罪,其他罪行概不成立。

  这就是美国,在自卫案件方面,美国与他国的最大不同是,美国法律强调依顺人性,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会恪守法条;而他国的自卫案件往往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即便当事人的情况特殊,也不可网开一面,这就成了人性受制于法律。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系统更倾向于耗费大量精力、金钱和时间去探讨细微的情节,而不是草率做出决策,他们的较真精神也是别国难以想象的。这其中的根本缘由是美国平民在国家体制内享有更高的地位,他们的一举一动,国家机关都不能等闲待之,否则必受群起之攻。

  在美国,随意进入他人庭院即有可能被射杀,所以跟美国人打交道最好要有礼有节,互相尊重,千万不要冲进别人家里对主人进行侮辱,否则被打死属于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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