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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四年一次的美国总统大选对于中国人来说,堪称是一堂“自由社会如何运作”的活生生课程。而2020年的总统大选还一波三折,几个关键的“摇摆州”计票疑似舞弊,这使得本来很快就能决出的胜负出现拖延。
在美国总统大选中,“获得270张选举人票就能胜利”的条件是这几天很多人一直在盯着的事情。
有人说了,这美国不是民主么,不是一人一票么,怎么就只要获得270张选举人票就能赢了呢?
美国的政治制度如何运作,其实是个很复杂的话题,这篇文章准备讲的,就是“选举人制度到底是怎么回事”,以及这个制度背后的东西。
01、防止民主的暴政
美国总统选举是所谓的“间接民主”。
为什么不简单地采取一人一票的直接民主呢,笔者之前写过一篇文章讲到关于“民主”和“共和”的区别和联系,一人一票的民主有可能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甚至是民粹主义。
土生土长的中国人对于“少数服从多数”想必是不陌生的,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这样的制度真的合理么?
首先,任何人都有可能在一个议题上成为少数派,简单地“少数服从多数”其实远远不能体现人性和社会的复杂。其次,更可怕的是,一些蛊惑人心的政客对煽动人心和恐吓民众这些把戏是手到擒来,在他们的蛊惑下,所谓的“多数”很容易成为少数躲在背后的政客用以实现自己野心的工具。
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一人一票的直接民主其实并不是最优解。
这件事情在历史上有无数的先例,当年伊拉克的萨达姆也在搞所谓的选举,不也是100%当选而“体现了民意”么?在很多拉丁美洲的国家,这样的故事不仅是历史,而就在发生着。
说到这里,可以提醒诸位留意下,很多极权国家都很喜欢标榜自己是“民主”的,比如现在朝鲜的全称是“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当年的东德全称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等等。
这么看来,完全意义上的民主和恐怖的集权之间,其实也是有许多的联系。
美国的国父们从一开始设计宪政制度,就是要避免“暴政的恐怖”,所以,这样完全的民主就不可能在美国实行。
02、美国的“州”和“国”
除了防范“民主的暴政”之外,美国宪政的设计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那就是各州权力的平衡。
就拿选总统来说,如果采用一人一票的设计,人口多的州压倒性地倾向于一个候选人,而另一个人口少的州如果不赞成这个候选人,这样的话这个“人口少的州”岂不是备受欺凌?
美国建国并不是强制的大一统,而是通过很多针锋相对的辩论和妥协得来的。后来成为美国的北美殖民地,每一块殖民地都有悠久的自治历史,凭什么把一切权力都交给联邦政府?
制宪会议讨论的过程还是蛮精彩的,这篇文章就不展开了。
最后,我们知道的“美国”,就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有一个相当于中央政府的“联邦政府”,但州政府也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力。
在美国国父的设计中,个人是自由结社和形成组织的自由,这样的自由在州政府一级有更多体现。
从历史上看,这样的个人自由也非常脆弱,摧毁个人自由的利维坦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大一统政府强制干预每个州自发形成的政治共同体(想想中国古代的皇帝多怕民间结社就知道了)。这是美国绝不能做的事情。
在他们看来,这叫“用野心对抗野心”,用州政府的野心对抗中央政府的野心。
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美国的总统根本无力去任命州长,也没有办法命令州长,每一个州都高度自治,而代表“州”的英文单词,state,其实也就是“国家”的意思,这和许多人熟悉的“省”的概念完全不同。
03、康涅狄格妥协和选举人制度
这样的情况下,在联邦政府中如何平衡各州的利益就成了一个争吵不休的问题。
有人觉得,国会议员就应该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人口多的州多分国会议员,反之少分国会议员,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各州在议会中完全平等,谁也不多,谁也不少,这才公平。
双方争吵不休的结果是所谓的“康涅狄格妥协”,在这个妥协中,美国国会的参议院每个州就两个代表,不多也不少,现在总共100个参议员,这体现“各州平等”的原则。
而众议院,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坐席,现在435个坐席大家按人口分(当然讲到各州人口,这又可以扯开讲了。一开始的时候各州人口统计的是各州自由民的人数,而黑奴算“五分之三个人”。后来,黑奴怎么争取到了完整的选举权,各州又是怎么扯皮的,这都可以写本书了,这里不展开)。
参议院和众议院彼此又是制衡关系,这样达成的妥协肯定不是最好,但在当时,大家也都满意。
由这样的康涅狄格妥协,衍生出了总统选举人制度。为了避免多数人的暴政,总统选举是遵从各州推举出来的选举人意愿。
各州的选举人人数,等于这个州的参议院人数加上众议院人数。参议院100人,众议院435人,加起来535人,再加上哥伦比亚特区的3个“观察名额”,总共538个选举人,总统选举的话,赢得270张选举人票,就算是多数了。
一些人口多的州,比如加州,就会有比较多的选举人票(55张,在美国最多)。
但是,一些人口少一点的州也不是没有话语权,因为这样的小州为数众多。这样设计的选举人制度虽然引起了各种争议,却也是“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和“保护各州权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有时候美国总统选举时,会出现“多数人投票的结果”和“选举人投票的结果”不一样的情况。这种时候,美国政治的选择是“相信选举人”,因为这样的选举人制度是基于“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和“保护各州权力”的考量,这是美国建国时最核心的诉求。
例如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小布什得到的普选票少于竞争对手戈尔,但他得到的选举人票数多于对手,于是顺利当选。类似的情况在2016年也发生了,川普的普选票少于希拉里,但靠着选举人当上了总统。
也是在那一年,一贯为左派发声的《纽约时报》写文酸溜溜地讽刺选举人制度不合理,标题还非常耸人听闻,《选举人制度将毁掉美国》。
在该文中作者说,“这让我很生气。是的,我知道美国从来没有通过直接普选选出它的总统;我为此写了一整本关于这方面的书。我仍然无法理解,在一个基于所有选票平等原则的代议制民主制度中,为什么赢得最多选票的人可以——而且确实是一再地——输掉这个国家最具影响力的选举。”
我不知道这个作者是真的无法理解还是在装糊涂,如我所说,赢得最多普选票的人赢得选举,这事儿在过去的伊拉克,现在的朝鲜,都经常发生,赢家的票还都是100%呢。
04、为什么选举人制度会有赢家通吃的局面?
上网搜索选举人制度,不难发现一个关联度很高的词,那就是“赢家通吃”。
什么意思呢,如果在一个州,某个候选人比另外一个候选人哪怕多出一张普选票,在这个州,前者就已经胜出了,代表这个州的选举人票就会都选前者(一般情况下是这样,如缅因州这样的情况有点特殊,这里不展开)。这种情况下,一张普选票的差距,导致的可能就是这个州几十张选举人票的归属,可谓影响巨大。
还拿2000年总统大选为例,当时小布什和戈尔竞选差距很小,在关键的所谓“摇摆州”佛罗里达,双方就差几百票,这几百票的差距后来引起了争议,但也就是凭着这几百票,小布什赢得了佛罗里达的29张选举人票,这是他入主白宫的强力助推。
为什么要“赢家通吃”呢?
如前所述,美国是一个非常强调州权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是“美国人选自己的总统”,倒不如说“各州争吵妥协出代表多数州意见的总统”。也就是说,联邦总统的选举是州一级政府聚集起来讨论的事情。
刚才我们也讲过了,相比于联邦政府,各州政府有更多的“民众自发参政议政”的比例,所以,州政府一定要体现多数的民意,哪怕这个所谓的“多数”是一张选票的差距。
这种情况下,代表每个州的选举人,其实就是代表着多数民意,他们不能违背多数民意(虽然历史上违背多数民意的情况会发生,但很少),这才是“赢家通吃”的根本原因。
用一句更凝练的话去概括的话,那就是“联邦政府为州政府负责,而州政府为选民负责”。
05、选举人制度的弊端
没有完美无缺的政治制度,选举人制度也不例外。
关于这个制度的缺陷,批评之声一直不绝于耳。比如说它违背了普选原则,不与时俱进,等等等等。
除了这些捕风捉影的批评,它的一个很大的弊端在于,每次总统选举,都是几个“摇摆州”决定选情。像这次大选,宾夕法尼亚,密歇根这几个摇摆州的事情,到现在还没搞定。
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州都会有固定的竞选偏好,比如加州就是民主党的铁票仓,而民风彪悍的德克萨斯更青睐共和党,诸如此类。
一个共和党的候选人知道,自己不可能赢得加州的选举人票,所以就不会费力气到这里拉选票,他如果上台了,考虑到“反正加州下次也不会投共和党”,很可能也不会花大力气去考虑加州真心支持共和党的人有什么需求,这对加州的共和党人是不公平的。
与之相反,这位候选人会花相当多的精力去所谓的“摇摆州”造势,他的对手也一样,这样一来,摇摆州会受到更多政治倾斜的照顾,这对其他州也是不公平的。
不过美国并不存在限制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或者类似的东西。如果一个美国公民觉得一个地方呆的不满意,大可以去另一个州去生活。
这些年,加州的左倾政策,高福利高税收,放纵非法移民这样的事情让很多身在加州的人不满,于是很多人都在“逃离加州”。对于个人而言,这也是一个“用脚投票”的案例。
但对于美国总统竞选而言,用脚投票的结果可能是“潜移默化地改变一些州的选民构成”。比如,很多逃离加州的人虽然对左派的思潮不满,但骨子里也还是拥护左派的政策,这样一来,他们搬到一个地方,就会慢慢地改变这里传统的政治生态。
例如北卡罗莱纳,德州这样过去共和党的铁票仓,在慢慢地变成所谓的“摇摆州”,这样“身体搬家但脑子还保留原样”的人慢慢迁入,是很重要的因素。
06、写在最后的话
选举人制度有弊端么,如前文所说,弊端是一大堆的。但是,目前至少美国人还没有设计出一套更好的制度去代替它,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制度就是“最不坏的制度”。
或许,任何制度,包括选举人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防止坏人无底线的作弊”。笔者自己过去教书的内容是托福或者SAT美国高考这类的东西,美国高考嘛,自然是淘汰性考试,能力不行就滚蛋,这是很自然的道理。
但是国内的许多老师和学生,在急功近利的思想引导下,愣是把这个考试弄成了投机取巧的恶俗东西,美国的招生机构对此也是防不胜防,深恶痛绝。
类似地,选举人制度也对“无底线地作弊”的行为无能为力。
最后用美国国父亚当斯的一句话作为本文结尾:“我们的政府不具备能力去对付不受伦理和宗教约束的人类情感,我们的宪法只是为有道德和宗教信仰的民族指定的,它远远不足以管理任何其他民族。此宪法只适合于有道德与信仰的人民。”
每隔四年一次的美国总统大选对于中国人来说,堪称是一堂“自由社会如何运作”的活生生课程。而2020年的总统大选还一波三折,几个关键的“摇摆州”计票疑似舞弊,这使得本来很快就能决出的胜负出现拖延。
在美国总统大选中,“获得270张选举人票就能胜利”的条件是这几天很多人一直在盯着的事情。
有人说了,这美国不是民主么,不是一人一票么,怎么就只要获得270张选举人票就能赢了呢?
美国的政治制度如何运作,其实是个很复杂的话题,这篇文章准备讲的,就是“选举人制度到底是怎么回事”,以及这个制度背后的东西。
01、防止民主的暴政
美国总统选举是所谓的“间接民主”。
为什么不简单地采取一人一票的直接民主呢,笔者之前写过一篇文章讲到关于“民主”和“共和”的区别和联系,一人一票的民主有可能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甚至是民粹主义。
土生土长的中国人对于“少数服从多数”想必是不陌生的,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这样的制度真的合理么?
首先,任何人都有可能在一个议题上成为少数派,简单地“少数服从多数”其实远远不能体现人性和社会的复杂。其次,更可怕的是,一些蛊惑人心的政客对煽动人心和恐吓民众这些把戏是手到擒来,在他们的蛊惑下,所谓的“多数”很容易成为少数躲在背后的政客用以实现自己野心的工具。
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一人一票的直接民主其实并不是最优解。
这件事情在历史上有无数的先例,当年伊拉克的萨达姆也在搞所谓的选举,不也是100%当选而“体现了民意”么?在很多拉丁美洲的国家,这样的故事不仅是历史,而就在发生着。
说到这里,可以提醒诸位留意下,很多极权国家都很喜欢标榜自己是“民主”的,比如现在朝鲜的全称是“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当年的东德全称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等等。
这么看来,完全意义上的民主和恐怖的集权之间,其实也是有许多的联系。
美国的国父们从一开始设计宪政制度,就是要避免“暴政的恐怖”,所以,这样完全的民主就不可能在美国实行。
02、美国的“州”和“国”
除了防范“民主的暴政”之外,美国宪政的设计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那就是各州权力的平衡。
就拿选总统来说,如果采用一人一票的设计,人口多的州压倒性地倾向于一个候选人,而另一个人口少的州如果不赞成这个候选人,这样的话这个“人口少的州”岂不是备受欺凌?
美国建国并不是强制的大一统,而是通过很多针锋相对的辩论和妥协得来的。后来成为美国的北美殖民地,每一块殖民地都有悠久的自治历史,凭什么把一切权力都交给联邦政府?
制宪会议讨论的过程还是蛮精彩的,这篇文章就不展开了。
最后,我们知道的“美国”,就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有一个相当于中央政府的“联邦政府”,但州政府也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力。
在美国国父的设计中,个人是自由结社和形成组织的自由,这样的自由在州政府一级有更多体现。
从历史上看,这样的个人自由也非常脆弱,摧毁个人自由的利维坦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大一统政府强制干预每个州自发形成的政治共同体(想想中国古代的皇帝多怕民间结社就知道了)。这是美国绝不能做的事情。
在他们看来,这叫“用野心对抗野心”,用州政府的野心对抗中央政府的野心。
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美国的总统根本无力去任命州长,也没有办法命令州长,每一个州都高度自治,而代表“州”的英文单词,state,其实也就是“国家”的意思,这和许多人熟悉的“省”的概念完全不同。
03、康涅狄格妥协和选举人制度
这样的情况下,在联邦政府中如何平衡各州的利益就成了一个争吵不休的问题。
有人觉得,国会议员就应该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人口多的州多分国会议员,反之少分国会议员,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各州在议会中完全平等,谁也不多,谁也不少,这才公平。
双方争吵不休的结果是所谓的“康涅狄格妥协”,在这个妥协中,美国国会的参议院每个州就两个代表,不多也不少,现在总共100个参议员,这体现“各州平等”的原则。
而众议院,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坐席,现在435个坐席大家按人口分(当然讲到各州人口,这又可以扯开讲了。一开始的时候各州人口统计的是各州自由民的人数,而黑奴算“五分之三个人”。后来,黑奴怎么争取到了完整的选举权,各州又是怎么扯皮的,这都可以写本书了,这里不展开)。
参议院和众议院彼此又是制衡关系,这样达成的妥协肯定不是最好,但在当时,大家也都满意。
由这样的康涅狄格妥协,衍生出了总统选举人制度。为了避免多数人的暴政,总统选举是遵从各州推举出来的选举人意愿。
各州的选举人人数,等于这个州的参议院人数加上众议院人数。参议院100人,众议院435人,加起来535人,再加上哥伦比亚特区的3个“观察名额”,总共538个选举人,总统选举的话,赢得270张选举人票,就算是多数了。
一些人口多的州,比如加州,就会有比较多的选举人票(55张,在美国最多)。
但是,一些人口少一点的州也不是没有话语权,因为这样的小州为数众多。这样设计的选举人制度虽然引起了各种争议,却也是“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和“保护各州权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有时候美国总统选举时,会出现“多数人投票的结果”和“选举人投票的结果”不一样的情况。这种时候,美国政治的选择是“相信选举人”,因为这样的选举人制度是基于“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和“保护各州权力”的考量,这是美国建国时最核心的诉求。
例如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小布什得到的普选票少于竞争对手戈尔,但他得到的选举人票数多于对手,于是顺利当选。类似的情况在2016年也发生了,川普的普选票少于希拉里,但靠着选举人当上了总统。
也是在那一年,一贯为左派发声的《纽约时报》写文酸溜溜地讽刺选举人制度不合理,标题还非常耸人听闻,《选举人制度将毁掉美国》。
在该文中作者说,“这让我很生气。是的,我知道美国从来没有通过直接普选选出它的总统;我为此写了一整本关于这方面的书。我仍然无法理解,在一个基于所有选票平等原则的代议制民主制度中,为什么赢得最多选票的人可以——而且确实是一再地——输掉这个国家最具影响力的选举。”
我不知道这个作者是真的无法理解还是在装糊涂,如我所说,赢得最多普选票的人赢得选举,这事儿在过去的伊拉克,现在的朝鲜,都经常发生,赢家的票还都是100%呢。
04、为什么选举人制度会有赢家通吃的局面?
上网搜索选举人制度,不难发现一个关联度很高的词,那就是“赢家通吃”。
什么意思呢,如果在一个州,某个候选人比另外一个候选人哪怕多出一张普选票,在这个州,前者就已经胜出了,代表这个州的选举人票就会都选前者(一般情况下是这样,如缅因州这样的情况有点特殊,这里不展开)。这种情况下,一张普选票的差距,导致的可能就是这个州几十张选举人票的归属,可谓影响巨大。
还拿2000年总统大选为例,当时小布什和戈尔竞选差距很小,在关键的所谓“摇摆州”佛罗里达,双方就差几百票,这几百票的差距后来引起了争议,但也就是凭着这几百票,小布什赢得了佛罗里达的29张选举人票,这是他入主白宫的强力助推。
为什么要“赢家通吃”呢?
如前所述,美国是一个非常强调州权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是“美国人选自己的总统”,倒不如说“各州争吵妥协出代表多数州意见的总统”。也就是说,联邦总统的选举是州一级政府聚集起来讨论的事情。
刚才我们也讲过了,相比于联邦政府,各州政府有更多的“民众自发参政议政”的比例,所以,州政府一定要体现多数的民意,哪怕这个所谓的“多数”是一张选票的差距。
这种情况下,代表每个州的选举人,其实就是代表着多数民意,他们不能违背多数民意(虽然历史上违背多数民意的情况会发生,但很少),这才是“赢家通吃”的根本原因。
用一句更凝练的话去概括的话,那就是“联邦政府为州政府负责,而州政府为选民负责”。
05、选举人制度的弊端
没有完美无缺的政治制度,选举人制度也不例外。
关于这个制度的缺陷,批评之声一直不绝于耳。比如说它违背了普选原则,不与时俱进,等等等等。
除了这些捕风捉影的批评,它的一个很大的弊端在于,每次总统选举,都是几个“摇摆州”决定选情。像这次大选,宾夕法尼亚,密歇根这几个摇摆州的事情,到现在还没搞定。
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州都会有固定的竞选偏好,比如加州就是民主党的铁票仓,而民风彪悍的德克萨斯更青睐共和党,诸如此类。
一个共和党的候选人知道,自己不可能赢得加州的选举人票,所以就不会费力气到这里拉选票,他如果上台了,考虑到“反正加州下次也不会投共和党”,很可能也不会花大力气去考虑加州真心支持共和党的人有什么需求,这对加州的共和党人是不公平的。
与之相反,这位候选人会花相当多的精力去所谓的“摇摆州”造势,他的对手也一样,这样一来,摇摆州会受到更多政治倾斜的照顾,这对其他州也是不公平的。
不过美国并不存在限制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或者类似的东西。如果一个美国公民觉得一个地方呆的不满意,大可以去另一个州去生活。
这些年,加州的左倾政策,高福利高税收,放纵非法移民这样的事情让很多身在加州的人不满,于是很多人都在“逃离加州”。对于个人而言,这也是一个“用脚投票”的案例。
但对于美国总统竞选而言,用脚投票的结果可能是“潜移默化地改变一些州的选民构成”。比如,很多逃离加州的人虽然对左派的思潮不满,但骨子里也还是拥护左派的政策,这样一来,他们搬到一个地方,就会慢慢地改变这里传统的政治生态。
例如北卡罗莱纳,德州这样过去共和党的铁票仓,在慢慢地变成所谓的“摇摆州”,这样“身体搬家但脑子还保留原样”的人慢慢迁入,是很重要的因素。
06、写在最后的话
选举人制度有弊端么,如前文所说,弊端是一大堆的。但是,目前至少美国人还没有设计出一套更好的制度去代替它,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制度就是“最不坏的制度”。
或许,任何制度,包括选举人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防止坏人无底线的作弊”。笔者自己过去教书的内容是托福或者SAT美国高考这类的东西,美国高考嘛,自然是淘汰性考试,能力不行就滚蛋,这是很自然的道理。
但是国内的许多老师和学生,在急功近利的思想引导下,愣是把这个考试弄成了投机取巧的恶俗东西,美国的招生机构对此也是防不胜防,深恶痛绝。
类似地,选举人制度也对“无底线地作弊”的行为无能为力。
最后用美国国父亚当斯的一句话作为本文结尾:“我们的政府不具备能力去对付不受伦理和宗教约束的人类情感,我们的宪法只是为有道德和宗教信仰的民族指定的,它远远不足以管理任何其他民族。此宪法只适合于有道德与信仰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