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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美国人可以公开骂总统,却不能随便骂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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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美国人可以公开骂总统,却不能随便骂邻居?

为什么美国人可以公开骂总统,却不能随便骂邻居?
2020-04-29 09:40:12
来源:《权力是靠不住的》 作者: 邢悦、詹奕嘉
关键词:美国 点击: 我要评论
尽管《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言论都受保护。在美国,区别一个人的言论是否受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则是,他的言论是否会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人类的几乎所有自由都是有限度的,一个人挥动拳头的自由止于别人的鼻尖。言论自由也是如此。尽管《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言论都受保护。在美国,区别一个人的言论是否受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则是,他的言论是否会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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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不受保护的言论叫不实言论,通常称作“诽谤”。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对事实的错误陈述没有宪法价值,损害他人或组织名誉或利益的诽谤性和欺诈性言论不受宪法保护。

  不过,美国法庭对私人提出的诽谤诉讼和对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是有区分的。在审查诽谤案件时,政府作为受害者通常受到的保护最少,因为政府拥有巨大的资源和影响力,可以通过其他手段保护自已的名誉和利益;知名人物受到的保护之少位居其次;而普通个人受到的保护力度最强,因为普通个人作为最弱势的群体,只能依靠法律作为保护他们名誉和利益的最后防线。

  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对公众人物诽谤的“实质恶意”(actual malice)标准。联邦最高法院在对此案的裁决中说,《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发表的所有言论,甚至是错误的言论,除非发表这些言论的人明知是错误的,或不顾事实真相。据此,媒体仅仅依据可疑的消息来源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所作的不实报道不构成诽谤。

  只有当媒体明知是不实消息或存在严重疏忽的情况下(比如已经获得了真相的录音带却没有去听等),依然发布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不实报道才构成诽谤。这个要求大大高于对普通个人诽谤的标准,对普通个人的诽谤只需证明不实言论造成损害即可。

  第二种不受保护的言论叫煽动言论,鼓吹暴力和破坏和平秩序、产生了“清楚与现实的危险”的言论不受保护。比如,在拥挤的剧场假装呼“着火了”,类似这样可能危及社会秩序的言论被认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不受宪法保护。

  但是,什么样的危险算是危险呢?危险的可能性到什么地步算是“清楚”?离危险相距多远就算是“现实”?这些看来很模糊的问题是一步步在现实的法律判例中界定的。

  20世纪初,美国最高法院曾将美国共产党领袖定为有阴谋颠覆政府罪。但后来他们发现,这些共产党领导人所说的“暴力革命”和“武装推翻政府”,更像是在宣传一种信仰,“直接组织暴动”和“宣传暴动”毕竟是两码事,也就是说这种宣传可能引起的“危险”,并不是非常“清楚”和“现实”的。

  所以,1969年之后,“在剧院里谎称失火而引起恐慌”的原创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对“清楚和现实危险”原则作出更为严格的修正:

  (1)将“清楚和现实危险”原则向前推进一步,认为在只有这些言论迫在眉睫地威胁到国家安全时,才可以干涉;

  (2)将“清楚和现实危险”原则从一条肯定政府干预言论自由的限制性规则转化为禁止政府干预言论自由的否定性原则。从如果(if)言论带来“清楚和现实危险”,国会便有权预防,转化为唯有(only)在威胁“迫在眉睫”时,国会才能采取拯救国家的措施。

  第三种不受保护的言论是威胁言论,即对他人和群体的具有实质性暴力威胁的言论不受宪法保护。不过,认定威胁并不是简单地从内容判断,而是依据意图和可能性判断是否具有实质威胁性。

  最高法院1969年裁决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少年宣称“如果他们给我一把枪,我第一个要瞄准的人就是林登 · 约翰逊(时任美国总统)。”最高法院裁决该言论虽然具有冒犯性,但结合上下文及其假设语气,其含义是表明对总统的一种政治态度,因此不具有实质威胁性。

  但如果一种表达超越了“表态”,表现出了潜在的危险性,就会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威胁。比如,诅咒他人出门被车撞死不是威胁,但对他人说我会用车撞死你”则构成实质性威胁。另外,在飞机上冒称劫机,或者模仿暴力案件情节在公众场合开玩笑,虽然未必有主观的暴力意图,但因为可能引发实质的混乱和危险,也会被认为是实质性威胁。

  第四种不受保护的言论是淫秽言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确立“当代社区标准”认为,普通人以生活环境为标准,认为言论在整体上带有色情挑逗性,违法且露骨地描述性行为并使人反感,而且该言论不具不文艺和科学价值的,即构成受管制的淫秽言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普通人运用当代社会的标准,发现某一作品的主题从整体上迎合了人们淫秽的趣味,那么这一作品就可以被视为淫秽。

  作为淫秽言论的特例,儿童色情在美国属于高压线。最高法院1982年裁定:包含儿童性行为的材料不属于言论自由,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美国法律对儿童色情的管制相当严厉,即使仅仅下载、观看或拥有儿童色情资料都可能是重罪。佛罗里达曾有一名26岁男子被发现拥有数百张儿童色情图片,被判处仅次于死刑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除以上种类外,言论自由的例外还包括挑衅性的脏话、侵犯隐私的言论、侵犯知识产权的言论等其他种类。另外,对特定领域特定身份的人,比如公务员、军人、教师、律师等还有特别的职业言论限制。

  除了以上所列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言论之外,美国社会还有发表公开言论的一些潜规则,即不可以公开负面评论有色人群、持不同政见者、女性和多元性取向者,否则很容易会引发民众和媒体的口诛笔伐。

  由此可见,美国的言论自由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没有界限的“自由”。

责任编辑:
为什么美国人可以公开骂总统,却不能随便骂邻居?

为什么美国人可以公开骂总统,却不能随便骂邻居?

2020-04-29 09:40:12
来源:《权力是靠不住的》 作者: 邢悦、詹奕嘉
关键词:美国 我要评论
尽管《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言论都受保护。在美国,区别一个人的言论是否受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则是,他的言论是否会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人类的几乎所有自由都是有限度的,一个人挥动拳头的自由止于别人的鼻尖。言论自由也是如此。尽管《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言论都受保护。在美国,区别一个人的言论是否受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则是,他的言论是否会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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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不受保护的言论叫不实言论,通常称作“诽谤”。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对事实的错误陈述没有宪法价值,损害他人或组织名誉或利益的诽谤性和欺诈性言论不受宪法保护。

  不过,美国法庭对私人提出的诽谤诉讼和对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是有区分的。在审查诽谤案件时,政府作为受害者通常受到的保护最少,因为政府拥有巨大的资源和影响力,可以通过其他手段保护自已的名誉和利益;知名人物受到的保护之少位居其次;而普通个人受到的保护力度最强,因为普通个人作为最弱势的群体,只能依靠法律作为保护他们名誉和利益的最后防线。

  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对公众人物诽谤的“实质恶意”(actual malice)标准。联邦最高法院在对此案的裁决中说,《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发表的所有言论,甚至是错误的言论,除非发表这些言论的人明知是错误的,或不顾事实真相。据此,媒体仅仅依据可疑的消息来源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所作的不实报道不构成诽谤。

  只有当媒体明知是不实消息或存在严重疏忽的情况下(比如已经获得了真相的录音带却没有去听等),依然发布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不实报道才构成诽谤。这个要求大大高于对普通个人诽谤的标准,对普通个人的诽谤只需证明不实言论造成损害即可。

  第二种不受保护的言论叫煽动言论,鼓吹暴力和破坏和平秩序、产生了“清楚与现实的危险”的言论不受保护。比如,在拥挤的剧场假装呼“着火了”,类似这样可能危及社会秩序的言论被认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不受宪法保护。

  但是,什么样的危险算是危险呢?危险的可能性到什么地步算是“清楚”?离危险相距多远就算是“现实”?这些看来很模糊的问题是一步步在现实的法律判例中界定的。

  20世纪初,美国最高法院曾将美国共产党领袖定为有阴谋颠覆政府罪。但后来他们发现,这些共产党领导人所说的“暴力革命”和“武装推翻政府”,更像是在宣传一种信仰,“直接组织暴动”和“宣传暴动”毕竟是两码事,也就是说这种宣传可能引起的“危险”,并不是非常“清楚”和“现实”的。

  所以,1969年之后,“在剧院里谎称失火而引起恐慌”的原创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对“清楚和现实危险”原则作出更为严格的修正:

  (1)将“清楚和现实危险”原则向前推进一步,认为在只有这些言论迫在眉睫地威胁到国家安全时,才可以干涉;

  (2)将“清楚和现实危险”原则从一条肯定政府干预言论自由的限制性规则转化为禁止政府干预言论自由的否定性原则。从如果(if)言论带来“清楚和现实危险”,国会便有权预防,转化为唯有(only)在威胁“迫在眉睫”时,国会才能采取拯救国家的措施。

  第三种不受保护的言论是威胁言论,即对他人和群体的具有实质性暴力威胁的言论不受宪法保护。不过,认定威胁并不是简单地从内容判断,而是依据意图和可能性判断是否具有实质威胁性。

  最高法院1969年裁决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少年宣称“如果他们给我一把枪,我第一个要瞄准的人就是林登 · 约翰逊(时任美国总统)。”最高法院裁决该言论虽然具有冒犯性,但结合上下文及其假设语气,其含义是表明对总统的一种政治态度,因此不具有实质威胁性。

  但如果一种表达超越了“表态”,表现出了潜在的危险性,就会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威胁。比如,诅咒他人出门被车撞死不是威胁,但对他人说我会用车撞死你”则构成实质性威胁。另外,在飞机上冒称劫机,或者模仿暴力案件情节在公众场合开玩笑,虽然未必有主观的暴力意图,但因为可能引发实质的混乱和危险,也会被认为是实质性威胁。

  第四种不受保护的言论是淫秽言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确立“当代社区标准”认为,普通人以生活环境为标准,认为言论在整体上带有色情挑逗性,违法且露骨地描述性行为并使人反感,而且该言论不具不文艺和科学价值的,即构成受管制的淫秽言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普通人运用当代社会的标准,发现某一作品的主题从整体上迎合了人们淫秽的趣味,那么这一作品就可以被视为淫秽。

  作为淫秽言论的特例,儿童色情在美国属于高压线。最高法院1982年裁定:包含儿童性行为的材料不属于言论自由,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美国法律对儿童色情的管制相当严厉,即使仅仅下载、观看或拥有儿童色情资料都可能是重罪。佛罗里达曾有一名26岁男子被发现拥有数百张儿童色情图片,被判处仅次于死刑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除以上种类外,言论自由的例外还包括挑衅性的脏话、侵犯隐私的言论、侵犯知识产权的言论等其他种类。另外,对特定领域特定身份的人,比如公务员、军人、教师、律师等还有特别的职业言论限制。

  除了以上所列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言论之外,美国社会还有发表公开言论的一些潜规则,即不可以公开负面评论有色人群、持不同政见者、女性和多元性取向者,否则很容易会引发民众和媒体的口诛笔伐。

  由此可见,美国的言论自由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没有界限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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