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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们介绍了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在出现公共卫生危机的时候,向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疫情的准则,即“率先、准确、值得信赖”,说的是联邦政府层面的危机信息披露。美国是一个分权制的国家,不仅最上层的联邦政府三权分立,而且从华府到州、县/市和村镇,也是层层权责分明,地方政府也有通过立法设置的机构,在它们的管辖范围内负责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或危机、以及其他与属地百姓生命财产相关的重大事件,必要时与联邦和/或邻近地区协调,尽可能地减少危机带来的损害。
据美国“州和地方卫生官员协会”(Association of State and Territorial Health Officials, ASTHO)的介绍,美国地方政府的公共卫生从州一级集中管理到州县分散管理的都有,而以分散管理的占大多数。加利福尼亚州就属于后者。
加州在1970年制定了“加州紧急服务法”(California Emergency Services Act, ESA),将应对紧急公共卫生事件的权责分为九级,从州长,州卫生与人民服务局长,州公共卫生部主任,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主任,58个县市议会的监事会,县市卫生官员,县市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医务人员,一直到分区灾难医疗和卫生协调员,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操作区协调员,权责分明,层层负责。
一般的所谓紧急情况,包括人们严重受伤、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医疗事件等,通常规模不大,而且在地方当局的能力范围内,地方紧急应变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加以处置即可。即便是出现小规模的常见传染性疾病,也只需要地方卫生官员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疾病传播。但是一旦发生罕见危险的传染性疾病,非地方资源和医疗能力所及、需要行使特别权力时,则可能需要宣布实行紧急状态。
加利福尼亚州有两套涉及行使特别权力应对紧急情况的法律,需要州长(当州长缺席时由州长应急服务办公室主任)通过公告宣布实施。一是《紧急服务法》(ESA)。ESA适用于战争状况或在超出现有人员和设备能力范围内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端危险的灾难性事件。要求全加州包括尚未波及的地区的相关部门,集中力量联合应对此类事件。而且ESA还允许地方权力机构或其指定人员、或州长(州长应急服务办公室主任)宣布发生地方紧急状态 。如果是在发生战争的紧急状态下行使权力,则可以于公告发布前开始实行。
第二套是《加州健康与安全法》(California Health and Safety Code)。HSC原来是针对有害物质泄漏制定的,在911事件之后,扩大到包括任何迫在眉睫的、或可能引发传染性疾病的化学制剂、生物制剂、毒素或放射性制剂扩散情况下的安全守则。它授权加州公共卫生部主任宣布实施紧急状态。
加利福尼亚州在发生紧急状态时,划分了六个协作区:南部以洛杉矶为中心和内陆的两个区,西北沿海一个区,以及中央谷地三个区。(加州公共卫生和医疗应急权限指南)
获得授权的部门在实施紧急状态的地区(全州或部分县市),有权征调各种物资和人力,开展救灾防灾工作。在紧急状态下,州长有权暂停或强化某些法律的实行,亦即规管医生和医疗机构的法律和餐饮业的监管法规。但是与实施紧急状态无关的法律则不得暂停实施,例如与实施紧急状态无关的刑事法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地方还是州一级的紧急状态下,州法都不得用于对新闻媒体实施钳制和打压。政府可以征用民企的资源和人力,有义务及时公布灾情,但是无权调动新闻工作者为其服务。
前不久,我们介绍了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在出现公共卫生危机的时候,向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疫情的准则,即“率先、准确、值得信赖”,说的是联邦政府层面的危机信息披露。美国是一个分权制的国家,不仅最上层的联邦政府三权分立,而且从华府到州、县/市和村镇,也是层层权责分明,地方政府也有通过立法设置的机构,在它们的管辖范围内负责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或危机、以及其他与属地百姓生命财产相关的重大事件,必要时与联邦和/或邻近地区协调,尽可能地减少危机带来的损害。
据美国“州和地方卫生官员协会”(Association of State and Territorial Health Officials, ASTHO)的介绍,美国地方政府的公共卫生从州一级集中管理到州县分散管理的都有,而以分散管理的占大多数。加利福尼亚州就属于后者。
加州在1970年制定了“加州紧急服务法”(California Emergency Services Act, ESA),将应对紧急公共卫生事件的权责分为九级,从州长,州卫生与人民服务局长,州公共卫生部主任,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主任,58个县市议会的监事会,县市卫生官员,县市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医务人员,一直到分区灾难医疗和卫生协调员,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操作区协调员,权责分明,层层负责。
一般的所谓紧急情况,包括人们严重受伤、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医疗事件等,通常规模不大,而且在地方当局的能力范围内,地方紧急应变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加以处置即可。即便是出现小规模的常见传染性疾病,也只需要地方卫生官员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疾病传播。但是一旦发生罕见危险的传染性疾病,非地方资源和医疗能力所及、需要行使特别权力时,则可能需要宣布实行紧急状态。
加利福尼亚州有两套涉及行使特别权力应对紧急情况的法律,需要州长(当州长缺席时由州长应急服务办公室主任)通过公告宣布实施。一是《紧急服务法》(ESA)。ESA适用于战争状况或在超出现有人员和设备能力范围内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端危险的灾难性事件。要求全加州包括尚未波及的地区的相关部门,集中力量联合应对此类事件。而且ESA还允许地方权力机构或其指定人员、或州长(州长应急服务办公室主任)宣布发生地方紧急状态 。如果是在发生战争的紧急状态下行使权力,则可以于公告发布前开始实行。
第二套是《加州健康与安全法》(California Health and Safety Code)。HSC原来是针对有害物质泄漏制定的,在911事件之后,扩大到包括任何迫在眉睫的、或可能引发传染性疾病的化学制剂、生物制剂、毒素或放射性制剂扩散情况下的安全守则。它授权加州公共卫生部主任宣布实施紧急状态。
加利福尼亚州在发生紧急状态时,划分了六个协作区:南部以洛杉矶为中心和内陆的两个区,西北沿海一个区,以及中央谷地三个区。(加州公共卫生和医疗应急权限指南)
获得授权的部门在实施紧急状态的地区(全州或部分县市),有权征调各种物资和人力,开展救灾防灾工作。在紧急状态下,州长有权暂停或强化某些法律的实行,亦即规管医生和医疗机构的法律和餐饮业的监管法规。但是与实施紧急状态无关的法律则不得暂停实施,例如与实施紧急状态无关的刑事法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地方还是州一级的紧急状态下,州法都不得用于对新闻媒体实施钳制和打压。政府可以征用民企的资源和人力,有义务及时公布灾情,但是无权调动新闻工作者为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