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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十多年,中国和美国一直进行着针锋相对的科技贸易保护主义博弈,而这场博弈眼下面临着升级为一场高科技贸易战的风险。如果执行得当,近期特朗普政府针对中国科技和贸易政策发起的“301调查”,或许能成为缓和危机的重要一步。然而,为改善达成长久解决方案的前景,北京应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向美国政府针对中国科技公司采取的歧视性政策发起挑战。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着力培育发展世界级的本土半导体产业。但是,北京被指责无视有时甚至唆使中国公司进行知识产权剽窃。2009年,中国美国商会发布报告,揭露了“一个产业政策网”,以及中国政府通过“借鉴”西方技术来打造国家领军企业的计划。
自2006年起——如果不是更早——北京就开始推行歧视性的保护本土创新政策,为在中国开发或注册知识产权的公司提供优惠待遇。多年以来,美国公司一直抱怨,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代价,它们不得不与中国公司或中国政府分享技术成果。美国的反对和怨言虽然未能终止中国的这种做法,但已经令其在最新的中央计划中作了调整、重组和重新包装。
可以肯定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将裁定这些做法中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都“不符合”中国的入世承诺,而这种裁决将迫使北京遵守承诺,或面临失去贸易特权的损失。但是美国政府却从未寻求通过这一渠道解决问题。
相反,华盛顿利用其对网络安全的担忧,来对中国科技公司施加实质上的禁令,并令中国公司越来越难以得到美国的技术和企业。2008年,华盛顿开始意识到中国的保护本土创新政策暗含贸易保护主义影响,而当时正值中国信息通讯技术公司华为科技竞标购买美国软件公司3Com。但是,由于部分美国政策制定者、最终也包括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反对,华为放弃了收购。反对者声称,该笔交易一旦成功,将给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2011年,美国众议院特别情报委员会对华为和中兴(另一家中国信息通讯技术公司)是否对美国电信网络构成安全威胁发起了一项调查。调查结果报告建议,美国公司,尤其是那些希望参与联邦政府资助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电信公司,应避免因使用这些中国公司生产的设备和部件而败坏自身的供应链。但这份报告没有出示任何确凿的证据,仅仅只是含沙射影。
众议院特别情报委员会发布这份报告6个月后,美国国会在拨款决议中加入了一项条款,规定美国政府部门购买或使用中国信息通讯技术产品为违法行为。当年晚些时候,作为批准一家日本电信公司收购Sprint Nextel的条件,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DFIUS)要求收购方日本软银集团清除其供应链中的中国信息通讯技术部件,同时软银还需要在接受任何新供货商时预先征得美国政府的批准。此后的收购案中都设置了类似的通知和批准条件。
如果说这些措施原本是为了迫使中国降低其自身的科技贸易保护主义,那么这些措施一败涂地。2015年,北京批准了一项1600亿美元的投资计划,帮助国内半导体产业追赶与该领域世界领先公司的技术差距。中国最近还出台了两项新法,即国家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要求在部分经济领域使用的数据和技术达到“安全可控”的标准,以此收紧国家对信息的控制。美国和其他西方公司担忧,网络安全法暧昧不清的意图和模棱两可的表述会赋予中国官方过多裁量权,他们可能会要求那些想要进入中国市场的公司必须分享源代码和其他专利信息。
为应对北京的政策,美国官员已经开始建议对中国购买美国科技公司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核。参议员查克·舒默甚至呼吁禁止所有中国对美国科技公司的收购。
网络间谍、网络盗窃和网络恐怖主义给关键基础设施带来切实威胁,政府有权、有义务提供保护。但是目前实施的政策和提议的措施只带给我们一种虚假的网络安全感,它们抑制了创新、合作和经济增长,同时对全球贸易体系构成了威胁。
信息通讯技术产品是21世纪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不能将网络安全政策设计成在真空中运行一样。为了增强网络安全,美国和中国可以也应当采取结合有效统计方法和最佳商业模式的政策,同时还应把这些政策对合法的、促进增长的贸易和投资的影响降到最低。
同时,面对贸易保护主义无需以贸易保护主义进行还击。特朗普政府应当利用从“301调查”中获取的证据,针对中国的行为向WTO提起正式申诉。同样,北京也应当就美国对中国信息通讯技术公司的限制措施,向WTO提起申诉。来自WTO的正式裁决会为成功缓解科技贸易战提供必要的动能。
作者系卡托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过去十多年,中国和美国一直进行着针锋相对的科技贸易保护主义博弈,而这场博弈眼下面临着升级为一场高科技贸易战的风险。如果执行得当,近期特朗普政府针对中国科技和贸易政策发起的“301调查”,或许能成为缓和危机的重要一步。然而,为改善达成长久解决方案的前景,北京应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向美国政府针对中国科技公司采取的歧视性政策发起挑战。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着力培育发展世界级的本土半导体产业。但是,北京被指责无视有时甚至唆使中国公司进行知识产权剽窃。2009年,中国美国商会发布报告,揭露了“一个产业政策网”,以及中国政府通过“借鉴”西方技术来打造国家领军企业的计划。
自2006年起——如果不是更早——北京就开始推行歧视性的保护本土创新政策,为在中国开发或注册知识产权的公司提供优惠待遇。多年以来,美国公司一直抱怨,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代价,它们不得不与中国公司或中国政府分享技术成果。美国的反对和怨言虽然未能终止中国的这种做法,但已经令其在最新的中央计划中作了调整、重组和重新包装。
可以肯定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将裁定这些做法中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都“不符合”中国的入世承诺,而这种裁决将迫使北京遵守承诺,或面临失去贸易特权的损失。但是美国政府却从未寻求通过这一渠道解决问题。
相反,华盛顿利用其对网络安全的担忧,来对中国科技公司施加实质上的禁令,并令中国公司越来越难以得到美国的技术和企业。2008年,华盛顿开始意识到中国的保护本土创新政策暗含贸易保护主义影响,而当时正值中国信息通讯技术公司华为科技竞标购买美国软件公司3Com。但是,由于部分美国政策制定者、最终也包括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反对,华为放弃了收购。反对者声称,该笔交易一旦成功,将给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2011年,美国众议院特别情报委员会对华为和中兴(另一家中国信息通讯技术公司)是否对美国电信网络构成安全威胁发起了一项调查。调查结果报告建议,美国公司,尤其是那些希望参与联邦政府资助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电信公司,应避免因使用这些中国公司生产的设备和部件而败坏自身的供应链。但这份报告没有出示任何确凿的证据,仅仅只是含沙射影。
众议院特别情报委员会发布这份报告6个月后,美国国会在拨款决议中加入了一项条款,规定美国政府部门购买或使用中国信息通讯技术产品为违法行为。当年晚些时候,作为批准一家日本电信公司收购Sprint Nextel的条件,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DFIUS)要求收购方日本软银集团清除其供应链中的中国信息通讯技术部件,同时软银还需要在接受任何新供货商时预先征得美国政府的批准。此后的收购案中都设置了类似的通知和批准条件。
如果说这些措施原本是为了迫使中国降低其自身的科技贸易保护主义,那么这些措施一败涂地。2015年,北京批准了一项1600亿美元的投资计划,帮助国内半导体产业追赶与该领域世界领先公司的技术差距。中国最近还出台了两项新法,即国家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要求在部分经济领域使用的数据和技术达到“安全可控”的标准,以此收紧国家对信息的控制。美国和其他西方公司担忧,网络安全法暧昧不清的意图和模棱两可的表述会赋予中国官方过多裁量权,他们可能会要求那些想要进入中国市场的公司必须分享源代码和其他专利信息。
为应对北京的政策,美国官员已经开始建议对中国购买美国科技公司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核。参议员查克·舒默甚至呼吁禁止所有中国对美国科技公司的收购。
网络间谍、网络盗窃和网络恐怖主义给关键基础设施带来切实威胁,政府有权、有义务提供保护。但是目前实施的政策和提议的措施只带给我们一种虚假的网络安全感,它们抑制了创新、合作和经济增长,同时对全球贸易体系构成了威胁。
信息通讯技术产品是21世纪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不能将网络安全政策设计成在真空中运行一样。为了增强网络安全,美国和中国可以也应当采取结合有效统计方法和最佳商业模式的政策,同时还应把这些政策对合法的、促进增长的贸易和投资的影响降到最低。
同时,面对贸易保护主义无需以贸易保护主义进行还击。特朗普政府应当利用从“301调查”中获取的证据,针对中国的行为向WTO提起正式申诉。同样,北京也应当就美国对中国信息通讯技术公司的限制措施,向WTO提起申诉。来自WTO的正式裁决会为成功缓解科技贸易战提供必要的动能。
作者系卡托研究所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