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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利亚·罗斯特·鲁布利借鉴了社会心理学有关说服的研究成果,进一步发展出了国家核克制的规范说服路径。鲁布利认为,国家选择核克制行为源于两种动力机制——成本与收益计算机制与偏好塑造机制。动力机制不同,国家核克制的程度也就不同。首先,成本与收益计算机制又可细分为物质性和社会性成本与收益计算两种情况,包括现实主义与新自由制度主义秉持的安全与收益解释。在安全威胁程度较低或者存在核大国安全保证以及弃核有较高经济收益的情况下,国家可能放弃发展核武器,选择核克制。但是,在此情况下,国家从核扩散到核克制的行为变化不涉及观念和偏好的变化,核克制只是权宜之计,国家并没有彻底弃核。其次,偏好塑造机制强调偏好和观念的变化导致行为的变化。按照观念变化的程度,偏好塑造机制又可分为说服与身份认同。身份认同是指自我对重要他者关系定位的变化所导致的偏好变化,同时,自我对他者的追随也涉及自我身份的重新思考和改变。但是,身份认同机制也存在问题,一旦他者首先违反国际规范,一国自我的身份认同和行为也会随着改变。例如,在二战后,为了维护同美国的盟友关系,日本接受美国的民主改造,确立了“无核三原则”,加入《条约》。而美国小布什总统采取的核政策挑战了核不扩散机制,这也影响了日本精英的核安全认知。说服是指一国观念认知彻底发生变化,国家的政策偏好得以重塑,进而这一进程会影响国家的核决策。说服机制强调观念和规范对精英核认知与利益的可塑性。核不扩散规范重塑了一国国内政治精英的核安全认知与利益,最终说服精英做出弃核决策,保持核克制。简而言之,由规范说服机制驱动的国家核克制行为的程度是最高的,由此,一国国家安全观念被重塑,国家彻底放弃了核抱负,坚定支持核不扩散与核裁军。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说服路径仍然存在两点不足。第一,其难以判定规范说服与弃核决策之间的决定性关系。国际社会环境等规范性因素并不是说服和改变一国国内精英核认知的唯一变量,这一解释路径也不能解释所有国家的弃核行为。核不扩散规范等社会环境因素只是国家弃核行为的必要性条件之一,而非决定性条件,而且其发生作用也需要安全和收益变量解释的补充。这进而导致了第二个不足之处,即规范性因素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一国精英的核决策比较难以衡量。一方面,国际社会环境与精英核决策之间可能只是相关性关系,并不能说明国际社会环境在何种程度上发挥了独立的作用。另一方面,国际社会环境因素的复杂性和可变性也影响其发挥作用。
结论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尤其是核武器的扩散,已成为国际社会的焦点议题之一。传统的防扩散逻辑是,只要了解国家发展核武器的动机以及其必要的经济和技术条件,那么国际社会就能对症下药以控制他国的核行为,例如美国对朝鲜与伊朗的核政策就是如此行事。但是,研究绝大多数国家的核克制行为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疏导与说服路径可能为国际社会解决核扩散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启示。尽管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分别从安全、收益与规范的路径,说明了国家选择核克制的原因,但都存在各种不足和盲点。因此,理解国家的核决策,不管其是核克制抑或核抱负,都应该超越范式的局限(paradigm-bound),采取折中主义(eclecticism)的方法。折中主义并不是不同理论范式的补充或替代,更非简单地综合或糅杂理论,而是强调研究问题的导向性和复杂性、研究假设与逻辑的开放性与互动效应,以及研究成果的学术与政策价值。就国家核克制这一问题而言,既可以从不同的理论范式来分析,也可考察体系、地区和国内政治层面乃至个人等不同分析层次上的作用要素及其互动。在了解不同理论范式与不同分析层次的基础上,可以发展出以核克制问题为导向的中型理论(midlerangetheory),从而便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国家核决策的过程以及更有效地控制核扩散。
国家的核行为:核扩散与核克制
第三次“弃台论”的起始时间为2009年,几乎同步于时任奥巴马政府所推行“重返亚洲”的战略布局,并在2013年米尔斯海默到台湾地区参加《条约》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认定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为核俱乐部的合法成员,且禁止其向任何接收者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不得协助、鼓励、诱导非核武器国家和地区生产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核武器或核装置;二是禁止非核武器国家和地区接受、制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核武器或核装置;三是确定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尽管绝大多数国家宣布放弃发展核武器,签署和批准了《条约》,但是仍有少数国家规避或违反《条约》,秘密或坚持进行核试验和研制核武器,例如以色列持“核模糊政策”,印度、巴基斯坦和朝鲜也分别于1998年、2006年进行了核试验,且有56个无核国家曾进行了相关的核活动。
国家的核行为大致可以导致两种后果:核扩散与核克制。仅以国家是否发展核武器或者进行核活动来区分国家核行为的后果,这种方法虽简单但却不充分,忽视了国家核行为的连续性。美国学者划分了一国有核化程度(degresofnuclearnes)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一国对获取核武器没有兴趣;第二阶段,一国积极讨论核选择;第三阶段,一国启动核项目或者做出发展核武器的政治决策;第四阶段,一国进行第一次核爆炸或者获得第一枚核武器。国家一旦在国内开始认真考虑和讨论是否发展核武器,尽管该国未必拥有发展核武器的相关技术和设备,这也应被视为较轻程度的核扩散行为。而启动核项目、进行核试验乃至成功研制第一枚核武器,更将严重威胁《条约》及核不扩散机制的稳定性。从一国的有核化程度来看,核克制行为表现为:一国的核行为至少曾发展到第二阶段,然后又重新回到第一阶段。此外,核扩散程度也影响国家的核克制行为。当一国还未进行实质性的核活动,只是考虑和讨论发展核武器的必要性,或者有意识地为发展核武器而进行相关的科研与工业技术准备,那么,国家相对来说更容易放弃发展核武器的计划,做出核克制行为。一旦一国进行了积极的核活动,启动了核项目,甚至成功研制了第一枚核武器,那么,国家进行核克制就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了解国家发展核武器的决定性要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国家选择核克制的可能性。技术因素、外部安全因素以及国内因素是国家发展核武器的三大主要原因。技术因素可细分为发展水平与工业能力,外部安全因素包括安全威胁与安全保障,国内因素则涉及政权类型、经济自由化程度、参与全球经济的程度以及争夺全球或地区霸权的抱负。通过对样本的定量分析,有研究结果表明,核扩散与经济发展水平、外部威胁环境、大国安全保障以及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存在明显的相关性。而逐渐降低安全威胁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将能减少国家发展核武器的诱惑。
综上所述,国家至少曾认真地考虑过核选择或进行了相关的核活动,但后来又宣布放弃发展核武器、加入《条约》的行为,才可被视为核克制。国家的核克制行为既受到核扩散程度的影响,也受限于技术、外部安全与国内因素。简而言之,核克制是指有核能力与安全动机的国家放弃发展核武器或者销毁已有的核武器及技术设备的行为。
国家核克制原因分析及其不足
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分别从安全环境、经济收益与观念身份的视角分析了国家核克制行为的可能性。
现实主义潜在的核逻辑是:无政府状态和国际安全环境决定了各国都会寻求发展核武器以自保,核武器扩散是无政府状态下权力竞争的必然结果,而核恐怖平衡有助于维护国际安全。鉴于核武器并没有像其所预测的那样快速扩散,现实主义学者对国家的核克制行为提供了四个可能的理论解释,分别是缺乏(潜在的)安全威胁、拥有可靠的安全保证、核武器容易引发安全困境、国家存在其他可替代的威慑手段。首先,缺乏(潜在的)安全威胁有助于控制核扩散,促进国家的核克制行为。国家的核决策受制于国际安全环境,当面临确切或想象的外部安全威胁时,国家更可能发展核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安全,而一旦安全威胁大大下降甚至消失,国家的核克制便成为可能。在冷战期间,美苏两极格局减少了不确定性,降低了(潜在的)安全威胁,有助于抑制核扩散。审慎的现实主义则强调地区安全环境决定了国家的核决策,即国家对外部安全环境的评估,以及国家在地缘战略环境中同敌国和盟友的互动影响了国家的核决策。面临高度不安全和冲突性地缘战略环境的国家更倾向于发展核武器。而当一国面临中低烈度的地缘战略环境,并且国家考虑到发展核武器将导致强烈、消极的安全外部性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核安全困境,且该国同盟友经济和政治关系可能因此恶化等不利因素,国家则可能会放弃发展核武器,选择核克制。其次,核大国的核安全保证有助于无核国家降低对核武器的需求,进行核克制。核安全保证实质上是一种安全交易。核大国通过向盟国提供核安全保证来获取后者放弃发展核武器的承诺,而盟国出于维持联盟关系和军备成本的考虑,最大限度地集中本国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以发展经济,从而会选择进行核克制。但核安全保证仍然存在安全保证的可信度与联盟的持久性问题,例如法国就曾不顾美国的反对而执意发展独立的核力量。再次,核武器引发的安全困境也促使国家放弃发展核武器,即一国发展核武器可能会成为他国打击的目标,反而危害其国家安全。例如,2003年美国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借口发动伊拉克战争,推翻了萨达姆政权。以色列曾于1981年先发制人地摧毁了伊拉克的核设施,又于2007年对叙利亚一处疑似核设施发动了空袭。然而,因发展核武器而招致打击并不能断绝其他国家对核武器的渴望。朝鲜认为美国之所以能够入侵伊拉克,正是因为伊拉克没有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卡扎菲的亲信也称卡扎菲非常后悔当初终止了核武器的研制工作,如果拥有核弹头的话,就没人敢入侵利比亚。最后,国家存在替代性选择如拥有生化武器、大规模的常规军事力量或更具威慑性的新武器,也会导致一国放弃发展核武器。
综上所述,现实主义认为国家的核决策受制于安全考虑,按照这一逻辑,只要减少国家的安全威胁或者使国家拥有可替代性的安全选择,那么就能抑制核扩散,促使国家进行核克制。然而,对于现实主义来说,仍有三个问题有待解决。其一,安全威胁与国家核决策之间究竟是决定性关系还是相关性关系需要澄清。维护安全的确是国家核决策时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条件,但并非是唯一重要的决定条件。即便在面临安全威胁时,发展核武器也并不是国家唯一的、必要的或最好的战略选择,国家还可以向其敌对国家展示良好意愿以克服核安全困境,或寻求核保护伞以确保安全。其二,现实主义建立在物质实力基础上的安全观存在缺陷。安全不仅涉及军事实力,还包括对安全的认知。现实主义以国家间军事实力的对比来衡量国家安全的程度,并往往从最坏的角度来揣测他国的军事意图,这种思维逻辑不可能真正地解决安全与权力困境,相反只会诱使更多的国家冒险发展核武器。其三,现实主义将国家视为单一、理性以及唯一重要的国际行为体,强调国际体系对国家核决策的限制,但对国家单元层次的政策与战略反应缺乏解释,更忽视国内政治、国际条约、国际规范、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作用。
与现实主义的安全与体系优先论解释相比,新自由制度主义强调国际制度能改变国家的成本与收益计算,促使国内社会政治联盟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国家的核决策。通过遵守《条约》,无核国家可以获得核能开发、技术转让、外国援助、经贸合作以及国家间政治关系改善等一揽子收益,而这远比其发展核武器要合算。而且,即便将来合作收益减少,国家也可以选择退出《条约》,发展核武器。赖斯总结了国家如何对核决策进行成本与收益计算,她认为核武器的战略优势被夸大了,核军备竞赛的成本、国内政治精英的反对、安全环境风险、发展核武器对国家双边关系的损害、国际制度的限制以及“全球公共舆论”的影响力等国内外压力,使得大多数国家
确信发展核武器并不符合其国家利益。伊特尔·索林根进一步分析了国家政权类型与核不扩散制度之间的关系,他强调国内政治所起的作用,尤其是领导者和政权政治生存的逻辑决定了国家是发展核武器还是选择弃核。外向型政权重视通过出口导向的经济增长、融入全球一体化的战略来增强其国内统治的合法性,因而认为加入和遵守《条约》所获得的政治与经济收益将超过发展核武器所带来的收益。内向型政权则主要依赖进口替代的经济发展模式,偏重于自给自足与民族主义,因此更倾向于发展核武器。
简而言之,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家的核克制取决于国内政治进程,而且,国家的核克制并不意味着国家彻底放弃发展核武器,相反却保持了一种核选择的可能性,一旦核克制的收益减少,发展核武器仍然是可选之项。新自由制度主义的解释也面临三大挑战。第一,“经济人”假设及其成本收益观值得怀疑。新自由制度主义潜在假定了国家是理性行为体,国家的决策遵循成本与收益法则。然而,有诸多研究成果表明国家并非完全理性,其决策通常受到官僚组织和利益集团的干扰,朝鲜、伊朗等国的核行为更直接挑战了经济收益论的解释。第二,在很多时候,政权的意图而非政权的类型是许多国家核决策的决定因素。民主的政治联盟也会寻求发展核武器,如法国与印度,而内向型政权或者非民主国家也可能会积极推进无核化。第三,核不扩散条约本身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与不公正。《条约》及核不扩散机制的重心是控制核武器在无核国家间的水平扩散,却无法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核大国的垂直扩散。另外,国际原子能机构也缺乏足够的人员、资金和技术,缺乏强制核查与执行手段。这些都不利于控制和监管国家的核行为。
威廉·朗和苏泽特·格里约批评了新现实主义的结构选择论、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偏好先验论以及民主和平论对国家核决策的解释,强调观念对国家偏好的形成与核战略选择具有重大影响。他们认为,在变化的环境中,观念与信念的转变塑造了国家偏好,而这一因素导致了南非和乌克兰的弃核决策。尽管观念与国家身份影响一国核决策,但观念的解释路径还需说明,在各种观念与信念的竞争中某些观念为何以及如何会胜出。雅克·海曼斯从建构主义的视角分析了澳大利亚从发展核武器到选择核克制的历史决策过程。海曼斯承认国家安全威胁是重要的,但国家身份有助于过滤和塑造国家的安全威胁认知。恐惧和自尊的国家情感构成了反向民族主义身份,进而重构了国家强烈的不安全感和民族自尊心,激发了国家寻求核武器以自卫的政治决策。骄傲、自信的正向民族主义身份使得国家正面或乐观地看待安全威胁,国家可能会寻求核保护伞,或发展用于和平目的、先进的核技术,但会拒绝发展独立的核力量,甚至摆出力促核裁军的高姿态。海曼斯对澳大利亚选择核克制的解释有一定合理性,但难以解释国家在没有重大核威胁安全的情况下,出于追求核大国地位与核荣誉的考虑而发展核武器的可能情况。
玛利亚·罗斯特·鲁布利借鉴了社会心理学有关说服的研究成果,进一步发展出了国家核克制的规范说服路径。鲁布利认为,国家选择核克制行为源于两种动力机制——成本与收益计算机制与偏好塑造机制。动力机制不同,国家核克制的程度也就不同。首先,成本与收益计算机制又可细分为物质性和社会性成本与收益计算两种情况,包括现实主义与新自由制度主义秉持的安全与收益解释。在安全威胁程度较低或者存在核大国安全保证以及弃核有较高经济收益的情况下,国家可能放弃发展核武器,选择核克制。但是,在此情况下,国家从核扩散到核克制的行为变化不涉及观念和偏好的变化,核克制只是权宜之计,国家并没有彻底弃核。其次,偏好塑造机制强调偏好和观念的变化导致行为的变化。按照观念变化的程度,偏好塑造机制又可分为说服与身份认同。身份认同是指自我对重要他者关系定位的变化所导致的偏好变化,同时,自我对他者的追随也涉及自我身份的重新思考和改变。但是,身份认同机制也存在问题,一旦他者首先违反国际规范,一国自我的身份认同和行为也会随着改变。例如,在二战后,为了维护同美国的盟友关系,日本接受美国的民主改造,确立了“无核三原则”,加入《条约》。而美国小布什总统采取的核政策挑战了核不扩散机制,这也影响了日本精英的核安全认知。说服是指一国观念认知彻底发生变化,国家的政策偏好得以重塑,进而这一进程会影响国家的核决策。说服机制强调观念和规范对精英核认知与利益的可塑性。核不扩散规范重塑了一国国内政治精英的核安全认知与利益,最终说服精英做出弃核决策,保持核克制。简而言之,由规范说服机制驱动的国家核克制行为的程度是最高的,由此,一国国家安全观念被重塑,国家彻底放弃了核抱负,坚定支持核不扩散与核裁军。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说服路径仍然存在两点不足。第一,其难以判定规范说服与弃核决策之间的决定性关系。国际社会环境等规范性因素并不是说服和改变一国国内精英核认知的唯一变量,这一解释路径也不能解释所有国家的弃核行为。核不扩散规范等社会环境因素只是国家弃核行为的必要性条件之一,而非决定性条件,而且其发生作用也需要安全和收益变量解释的补充。这进而导致了第二个不足之处,即规范性因素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一国精英的核决策比较难以衡量。一方面,国际社会环境与精英核决策之间可能只是相关性关系,并不能说明国际社会环境在何种程度上发挥了独立的作用。另一方面,国际社会环境因素的复杂性和可变性也影响其发挥作用。
结论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尤其是核武器的扩散,已成为国际社会的焦点议题之一。传统的防扩散逻辑是,只要了解国家发展核武器的动机以及其必要的经济和技术条件,那么国际社会就能对症下药以控制他国的核行为,例如美国对朝鲜与伊朗的核政策就是如此行事。但是,研究绝大多数国家的核克制行为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疏导与说服路径可能为国际社会解决核扩散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启示。尽管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分别从安全、收益与规范的路径,说明了国家选择核克制的原因,但都存在各种不足和盲点。因此,理解国家的核决策,不管其是核克制抑或核抱负,都应该超越范式的局限(paradigm-bound),采取折中主义(eclecticism)的方法。折中主义并不是不同理论范式的补充或替代,更非简单地综合或糅杂理论,而是强调研究问题的导向性和复杂性、研究假设与逻辑的开放性与互动效应,以及研究成果的学术与政策价值。就国家核克制这一问题而言,既可以从不同的理论范式来分析,也可考察体系、地区和国内政治层面乃至个人等不同分析层次上的作用要素及其互动。在了解不同理论范式与不同分析层次的基础上,可以发展出以核克制问题为导向的中型理论(midlerangetheory),从而便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国家核决策的过程以及更有效地控制核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