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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永红:印度的“落后阶层”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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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永红:印度的“落后阶层”保留制度

贺永红:印度的“落后阶层”保留制度
2019-02-25 10:51:48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2010年第15期 作者: 贺永红
关键词:南亚 点击: 我要评论
印度独立后,当时的印度领导人认识到,种姓制度是造成印度社会割裂、种姓冲突和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虽然印度《宪法》从法理上废除了种姓制度,但其影响仍根深蒂固,一时难于根除,有必要对低种姓和贱民等实行保留制度,为其在受教育和就业方面提供相对平等的机会。

   所谓印度的保留制度,是指由印度法律规定,在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以及所有由政府资助的公共或私立教育机构,为表列种姓、表列部落以及“其他落后阶层”等社会弱势群体在就业和升学方面保留一定比例名额的制度。该制度从1950年代起实行,旨在提高印度低种姓和贱民在印度经济、社会中的地位。

  印度实行保留制度的原因和经过

  印度教是印度的第一大宗教,其信徒占总人口的83%。种姓制度是印度教的一大特征,迄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种姓制度将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种,前三种为高种姓,后一种是以奴隶为主的低种姓,此外还有四个等级之外、处在社会底层的“不可接触者”(即贱民或表列种姓)。职业世袭、内部通婚、等级森严、社会隔离是印度种姓制度的主要特征。种姓制自产生起,每个等级分化成更小的集团,即亚种姓,目前已有上万个。在种姓制度下,低种姓和贱民的身份是与生俱来的,他们在印度社会中遭受着压迫和隔离,在接受教育和选择职业等方面都受到各种限制和歧视。

  印度独立后,由于种姓制度被取消,印度教徒被分为“先进阶层”和“落后阶层”。实际上,“先进阶层”就是过去的高种姓,“落后阶层”由表列种姓、表列部落以及“其他落后阶层”组成,表列种姓就是过去的贱民,“其他落后阶层”意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以外的“落后阶层”,由过去的首陀罗低种姓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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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保留制度源于英国殖民时期。19世纪时,英国殖民者在英属印度人口普查时,对印度的种姓进行了详细的分类登记,并把英属印度的“不可接触者”称作“社会底层群体”。20世纪初,随着低种姓平等意识的觉醒和反对种姓隔离制度运动的兴起,英国殖民者和印度的部分土邦王公从自身利益出发,为缓和社会矛盾,开始给其辖区内的低种姓在上学和求职方面保留一定的名额。1902年,科尔哈普尔土邦王公首次实行有利于低种姓的保留制度。1921年,马德拉斯直辖区也实行了保留制,其比例为非婆罗门种姓44%,婆罗门16%,穆斯林16%,英裔印人和基督徒16%,表列种姓8%。1935年,在英印政府政改前夕,国大党曾通过决议,要求为“社会底层人群”设立独立选区。1936年,英国人发布“印度政府(表列种姓)命令”,将英属印度各省内不同种姓的“社会底层人群”编列成册,称其为“表列种姓”,并在地方立法会中为其保留了一定比例的席位。

  印度独立后,当时的印度领导人认识到,种姓制度是造成印度社会割裂、种姓冲突和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虽然印度《宪法》从法理上废除了种姓制度,但其影响仍根深蒂固,一时难于根除,有必要对低种姓和贱民等实行保留制度,为其在受教育和就业方面提供相对平等的机会。由于贱民(约占印度总人口的16%)和生活在偏远山区或森林中的原始部落(约占全印人口的8%)在印度社会中受压迫和歧视最深,属于首先被考虑的对象。他们在《宪法》中被称作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对他们实行的保留制度也被写入《宪法》。而对约占印度人口四成以上的“其他落后阶层”的保留制度,则是在经过近40年的反复研究后,于1990年代开始实行。

  目前保留制度的实行情况

  目前,印度联邦政府实行的保留制度是针对“落后阶层”的,它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保留制度,一类是对“其他落后阶层”的保留制度。

  先说说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保留制度。该制度于1950年印度《宪法》生效时开始实行。印度《宪法》明文规定,对在印度社会中处于落后地位的种姓和部落实行保留制度。属于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各个亚种姓和部落,由总统根据《宪法》341条款和342条款颁布法令确认。该制度自实行后每10年审查一次,已连续顺延至今。

  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保留制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保留工作名额。在不影响行政部门效率的情况下,在各级公务员队伍中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各保留15%和7%的工作岗位。二是在教育机构中保留入学名额。联邦政府和各邦政府在所有由公共经费资助的教育机构中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保留20%的入学名额,同时降低入学标准,以保证其能顺利入学。三是在立法机构中保留名额。在联邦议会的人民院(即下院,由直接选举产生),根据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占全国人口比例,为表列种姓保留78个席位,表列部落38个席位。在邦一级,依据这两类人口在各邦所占比例,在邦立法院中也保留相应比例的席位。据统计,目前,各邦为表列种姓保留的席位总数为540席,表列部落282席。此外,在诸如村民自治委员会等基层机构中,也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保留了一定比例的席位。

  现在说说对“其他落后阶层”的保留制度。根据《宪法》第340条,总统可以任命专门委员会调查“落后阶层”的社会经济状况,并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早在1953年,印度政府就成立过卡列卡尔委员会,研究对“其他落后阶层”的保留制度,但其建议未被采纳。1978年,人民党政府又成立曼德尔委员会研究此事。1982年,该委员会提交报告,把3943个亚种姓划归为“其他落后阶层”,建议在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中为其保留27%的工作名额,在教育机构中保留同样比例的入学名额,但并未提出在联邦议会人民院和邦立法院为其保留席位。1990年8月,辛格政府决定采纳该建议,但因遭到各地高种姓的强烈反对而被迫中止。1992年11月,印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允许联邦政府对“其他落后阶层”实行27%的保留制度,但受益者不包括“其他落后阶层”中的“奶油层”。为此,联邦政府成立了普拉萨德委员会,对“奶油层”进行甄别。所谓“奶油层”是指低种姓中的政府高官、联邦政府和邦政府中的高级公务员、国营企业高级雇员、高级军官、工程师、医生以及收入和财产超过一定标准的这些家庭子女,他们不得占用为“其他落后阶层”保留的各类名额。1993年9月,对“其他落后阶层”的保留制度开始实行。

  那么,各邦实施保留制度的情况如何呢?除联邦政府外,部分邦对本邦内的“落后阶层”也实行了不同比例的保留制度。如安德拉邦为“落后阶层”保留了25%的名额,其中表列种姓为15%,表列部落为6%,穆斯林为4%。1963年,印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规定各类保留名额不得超过总数的一半。此后,绝大多数政府部门和地方邦开始执行这一规定,但也有个别邦除外。泰米尔纳德邦为“落后阶层”保留的名额高达69%。拉贾斯坦邦也建议为该邦各个阶层保留68%的名额,其中为“先进阶层”保留14%的名额。目前,印度最高法院还没有对这些挑战做出判决。

  保留制度对印度社会的影响及其面临的问题

  保留制度在印度实行近60年,一批受惠于该制度、得到良好教育的“落后阶层”脱颖而出,目前正活跃在印度各个领域。保留制度在消除国内种姓之间不平等,打破种姓制度造成的职业世袭传统,提高低种姓和贱民在印度政治经济社会领域地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同时,保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落后阶层”的诸多不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保留制度实行数十年来,它不仅没有被取消,反而作为解决印度社会中不平等现象的一种有效工具,成为印度政坛上各种势力利用的武器。目前,保留制度已成为印度人生活的一部分,并有不断扩大之势。印度议会联邦院于2010年3月通过的《妇女保留法案》,要求在联邦议会人民院和各邦立法院内,为妇女保留33%的席位。目前,该法案还须经过人民院的绝对多数同意,修改《宪法》后才能生效。在印度南方的喀拉拉邦、泰米尔纳德邦、卡纳塔克邦和安得拉邦以及北方的比哈尔邦,保留制度已经惠及到了这些邦的穆斯林。

  保留制度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保留制强化了种姓观念,是种姓制度另一种形式的复活。印度《宪法》明确规定取消了种姓制度,但保留制度实际上是以种姓为基础制定的。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杜绝封建落后的种姓制度,反而在印度社会中造成了各阶层之间的隔阂和冷漠,强化了种姓在印度现实生活中的存在。保留制度使得种姓制度的影响仍然存在,只是改变了形式,这种结果与《宪法》制定者的初衷背道而驰。

  其次,保留制带来的好处有限,大多数“落后阶层”的境况并无实质性改变。保留制度主要涉及到就业和升学两个领域,真正的受益者属于“落后阶层”中极少数受过良好教育的精英。他们可以从升学到就业不停地享受保留制度的好处,但由于僧多粥少,大多数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低种姓家庭子女终生与此无缘。在印度,私立学校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06年,印度联邦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要求在所有的学校实行保留制度,但印度最高法院对此还有不同解释,这一要求至今也未完全得到执行。从就业方面讲,保留制度只涉及到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只有极少数人能够脱胎换骨进入其中。“落后阶层”大都属于体力劳动者,他们90%的就业岗位集中在私营企业里。目前,在私营部门并未实行保留制,他们在工作中仍然遭受着歧视和剥削,对他们来说,贫困的生活及低下的社会地位仍然没有太大的改变。

  第三,保留制形式不断翻新,已经演变成变相的保护主义。保留制度实行几十年来,各邦纷纷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实行有利于本地人的保留制度。南方各邦土著居民众多,他们多属于低种姓,反高种姓的思潮十分活跃,所以这些邦对低种姓实行的保留制比例很高。在泰米尔纳德邦,保留名额的比例高达69%,受益者占该邦总人口的87%。目前,在印度许多行业中也存在着不同形式的保留制度,如大学对本校本科毕业生保留一定比例的读研名额,大学管理阶层有一定比例的自主招生权,地方政府招工时为本地人保留一定比例的名额等等。这种做法已经失去了照顾弱势群体的作用,使公平竞争越来越少,保护主义和平均主义思想严重,人为地对社会造成了更多的不公。

  第四,保留制存在的缺陷,引起印度社会的普遍不满。首先是低种姓者不满。他们要求能把保留制度早日扩大到所有的私营企业和私立学校,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对“其他落后阶层”的保留制度每10年由联邦和各邦自行审查一次。如果其中的某一亚种姓整体水平超过标准,可在审查时取消。一些亚种姓便利用游行等手段,或要求将自己纳入“落后阶层”,或反对将自己排除在“落后阶层”之外。“先进阶层”则认为保留制度是对他们的歧视。“落后阶层”在入学和就业方面享受保留制的同时,还可以与“先进阶层”竞争保留制以外的名额,这是对“先进阶层”的不公平竞争。有人呼吁为“先进阶层”设立保留制,保证他们有平等的入学和就业机会。此外,非印度教徒也反对保留制度。保留制的受惠者除少数表列部落外,绝大多数都是印度教徒。印度全国非印度教人口约占17%。许多穆斯林、绝大多数佛教徒和基督教徒渊源于贱民,他们因不堪忍受种姓制度的压迫和隔离而改变了宗教信仰。他们在印度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与印度教中的“落后阶层”相似,却享受不到任何保留制度带来的好处。在印度国内,一直有要求联邦政府对穆斯林实行保留制度的呼声。

  保留制度是印度政治生活中的一大特色。由于受益者越来越多,印度哪个政党也不敢轻言取消。印度政客也对此津津乐道,认为它是实现社会平等与公正的有效方法。各政党从自身利益出发,也大打保留制度这张牌,以达到自身目的。从此可见,具有印度特色的保留制度,将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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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永红:印度的“落后阶层”保留制度

2019-02-25 10:51:48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2010年第15期 作者: 贺永红
关键词:南亚 我要评论
印度独立后,当时的印度领导人认识到,种姓制度是造成印度社会割裂、种姓冲突和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虽然印度《宪法》从法理上废除了种姓制度,但其影响仍根深蒂固,一时难于根除,有必要对低种姓和贱民等实行保留制度,为其在受教育和就业方面提供相对平等的机会。

   所谓印度的保留制度,是指由印度法律规定,在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以及所有由政府资助的公共或私立教育机构,为表列种姓、表列部落以及“其他落后阶层”等社会弱势群体在就业和升学方面保留一定比例名额的制度。该制度从1950年代起实行,旨在提高印度低种姓和贱民在印度经济、社会中的地位。

  印度实行保留制度的原因和经过

  印度教是印度的第一大宗教,其信徒占总人口的83%。种姓制度是印度教的一大特征,迄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种姓制度将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种,前三种为高种姓,后一种是以奴隶为主的低种姓,此外还有四个等级之外、处在社会底层的“不可接触者”(即贱民或表列种姓)。职业世袭、内部通婚、等级森严、社会隔离是印度种姓制度的主要特征。种姓制自产生起,每个等级分化成更小的集团,即亚种姓,目前已有上万个。在种姓制度下,低种姓和贱民的身份是与生俱来的,他们在印度社会中遭受着压迫和隔离,在接受教育和选择职业等方面都受到各种限制和歧视。

  印度独立后,由于种姓制度被取消,印度教徒被分为“先进阶层”和“落后阶层”。实际上,“先进阶层”就是过去的高种姓,“落后阶层”由表列种姓、表列部落以及“其他落后阶层”组成,表列种姓就是过去的贱民,“其他落后阶层”意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以外的“落后阶层”,由过去的首陀罗低种姓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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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保留制度源于英国殖民时期。19世纪时,英国殖民者在英属印度人口普查时,对印度的种姓进行了详细的分类登记,并把英属印度的“不可接触者”称作“社会底层群体”。20世纪初,随着低种姓平等意识的觉醒和反对种姓隔离制度运动的兴起,英国殖民者和印度的部分土邦王公从自身利益出发,为缓和社会矛盾,开始给其辖区内的低种姓在上学和求职方面保留一定的名额。1902年,科尔哈普尔土邦王公首次实行有利于低种姓的保留制度。1921年,马德拉斯直辖区也实行了保留制,其比例为非婆罗门种姓44%,婆罗门16%,穆斯林16%,英裔印人和基督徒16%,表列种姓8%。1935年,在英印政府政改前夕,国大党曾通过决议,要求为“社会底层人群”设立独立选区。1936年,英国人发布“印度政府(表列种姓)命令”,将英属印度各省内不同种姓的“社会底层人群”编列成册,称其为“表列种姓”,并在地方立法会中为其保留了一定比例的席位。

  印度独立后,当时的印度领导人认识到,种姓制度是造成印度社会割裂、种姓冲突和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虽然印度《宪法》从法理上废除了种姓制度,但其影响仍根深蒂固,一时难于根除,有必要对低种姓和贱民等实行保留制度,为其在受教育和就业方面提供相对平等的机会。由于贱民(约占印度总人口的16%)和生活在偏远山区或森林中的原始部落(约占全印人口的8%)在印度社会中受压迫和歧视最深,属于首先被考虑的对象。他们在《宪法》中被称作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对他们实行的保留制度也被写入《宪法》。而对约占印度人口四成以上的“其他落后阶层”的保留制度,则是在经过近40年的反复研究后,于1990年代开始实行。

  目前保留制度的实行情况

  目前,印度联邦政府实行的保留制度是针对“落后阶层”的,它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保留制度,一类是对“其他落后阶层”的保留制度。

  先说说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保留制度。该制度于1950年印度《宪法》生效时开始实行。印度《宪法》明文规定,对在印度社会中处于落后地位的种姓和部落实行保留制度。属于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各个亚种姓和部落,由总统根据《宪法》341条款和342条款颁布法令确认。该制度自实行后每10年审查一次,已连续顺延至今。

  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保留制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保留工作名额。在不影响行政部门效率的情况下,在各级公务员队伍中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各保留15%和7%的工作岗位。二是在教育机构中保留入学名额。联邦政府和各邦政府在所有由公共经费资助的教育机构中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保留20%的入学名额,同时降低入学标准,以保证其能顺利入学。三是在立法机构中保留名额。在联邦议会的人民院(即下院,由直接选举产生),根据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占全国人口比例,为表列种姓保留78个席位,表列部落38个席位。在邦一级,依据这两类人口在各邦所占比例,在邦立法院中也保留相应比例的席位。据统计,目前,各邦为表列种姓保留的席位总数为540席,表列部落282席。此外,在诸如村民自治委员会等基层机构中,也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保留了一定比例的席位。

  现在说说对“其他落后阶层”的保留制度。根据《宪法》第340条,总统可以任命专门委员会调查“落后阶层”的社会经济状况,并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早在1953年,印度政府就成立过卡列卡尔委员会,研究对“其他落后阶层”的保留制度,但其建议未被采纳。1978年,人民党政府又成立曼德尔委员会研究此事。1982年,该委员会提交报告,把3943个亚种姓划归为“其他落后阶层”,建议在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中为其保留27%的工作名额,在教育机构中保留同样比例的入学名额,但并未提出在联邦议会人民院和邦立法院为其保留席位。1990年8月,辛格政府决定采纳该建议,但因遭到各地高种姓的强烈反对而被迫中止。1992年11月,印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允许联邦政府对“其他落后阶层”实行27%的保留制度,但受益者不包括“其他落后阶层”中的“奶油层”。为此,联邦政府成立了普拉萨德委员会,对“奶油层”进行甄别。所谓“奶油层”是指低种姓中的政府高官、联邦政府和邦政府中的高级公务员、国营企业高级雇员、高级军官、工程师、医生以及收入和财产超过一定标准的这些家庭子女,他们不得占用为“其他落后阶层”保留的各类名额。1993年9月,对“其他落后阶层”的保留制度开始实行。

  那么,各邦实施保留制度的情况如何呢?除联邦政府外,部分邦对本邦内的“落后阶层”也实行了不同比例的保留制度。如安德拉邦为“落后阶层”保留了25%的名额,其中表列种姓为15%,表列部落为6%,穆斯林为4%。1963年,印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规定各类保留名额不得超过总数的一半。此后,绝大多数政府部门和地方邦开始执行这一规定,但也有个别邦除外。泰米尔纳德邦为“落后阶层”保留的名额高达69%。拉贾斯坦邦也建议为该邦各个阶层保留68%的名额,其中为“先进阶层”保留14%的名额。目前,印度最高法院还没有对这些挑战做出判决。

  保留制度对印度社会的影响及其面临的问题

  保留制度在印度实行近60年,一批受惠于该制度、得到良好教育的“落后阶层”脱颖而出,目前正活跃在印度各个领域。保留制度在消除国内种姓之间不平等,打破种姓制度造成的职业世袭传统,提高低种姓和贱民在印度政治经济社会领域地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同时,保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落后阶层”的诸多不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保留制度实行数十年来,它不仅没有被取消,反而作为解决印度社会中不平等现象的一种有效工具,成为印度政坛上各种势力利用的武器。目前,保留制度已成为印度人生活的一部分,并有不断扩大之势。印度议会联邦院于2010年3月通过的《妇女保留法案》,要求在联邦议会人民院和各邦立法院内,为妇女保留33%的席位。目前,该法案还须经过人民院的绝对多数同意,修改《宪法》后才能生效。在印度南方的喀拉拉邦、泰米尔纳德邦、卡纳塔克邦和安得拉邦以及北方的比哈尔邦,保留制度已经惠及到了这些邦的穆斯林。

  保留制度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保留制强化了种姓观念,是种姓制度另一种形式的复活。印度《宪法》明确规定取消了种姓制度,但保留制度实际上是以种姓为基础制定的。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杜绝封建落后的种姓制度,反而在印度社会中造成了各阶层之间的隔阂和冷漠,强化了种姓在印度现实生活中的存在。保留制度使得种姓制度的影响仍然存在,只是改变了形式,这种结果与《宪法》制定者的初衷背道而驰。

  其次,保留制带来的好处有限,大多数“落后阶层”的境况并无实质性改变。保留制度主要涉及到就业和升学两个领域,真正的受益者属于“落后阶层”中极少数受过良好教育的精英。他们可以从升学到就业不停地享受保留制度的好处,但由于僧多粥少,大多数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低种姓家庭子女终生与此无缘。在印度,私立学校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06年,印度联邦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要求在所有的学校实行保留制度,但印度最高法院对此还有不同解释,这一要求至今也未完全得到执行。从就业方面讲,保留制度只涉及到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只有极少数人能够脱胎换骨进入其中。“落后阶层”大都属于体力劳动者,他们90%的就业岗位集中在私营企业里。目前,在私营部门并未实行保留制,他们在工作中仍然遭受着歧视和剥削,对他们来说,贫困的生活及低下的社会地位仍然没有太大的改变。

  第三,保留制形式不断翻新,已经演变成变相的保护主义。保留制度实行几十年来,各邦纷纷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实行有利于本地人的保留制度。南方各邦土著居民众多,他们多属于低种姓,反高种姓的思潮十分活跃,所以这些邦对低种姓实行的保留制比例很高。在泰米尔纳德邦,保留名额的比例高达69%,受益者占该邦总人口的87%。目前,在印度许多行业中也存在着不同形式的保留制度,如大学对本校本科毕业生保留一定比例的读研名额,大学管理阶层有一定比例的自主招生权,地方政府招工时为本地人保留一定比例的名额等等。这种做法已经失去了照顾弱势群体的作用,使公平竞争越来越少,保护主义和平均主义思想严重,人为地对社会造成了更多的不公。

  第四,保留制存在的缺陷,引起印度社会的普遍不满。首先是低种姓者不满。他们要求能把保留制度早日扩大到所有的私营企业和私立学校,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对“其他落后阶层”的保留制度每10年由联邦和各邦自行审查一次。如果其中的某一亚种姓整体水平超过标准,可在审查时取消。一些亚种姓便利用游行等手段,或要求将自己纳入“落后阶层”,或反对将自己排除在“落后阶层”之外。“先进阶层”则认为保留制度是对他们的歧视。“落后阶层”在入学和就业方面享受保留制的同时,还可以与“先进阶层”竞争保留制以外的名额,这是对“先进阶层”的不公平竞争。有人呼吁为“先进阶层”设立保留制,保证他们有平等的入学和就业机会。此外,非印度教徒也反对保留制度。保留制的受惠者除少数表列部落外,绝大多数都是印度教徒。印度全国非印度教人口约占17%。许多穆斯林、绝大多数佛教徒和基督教徒渊源于贱民,他们因不堪忍受种姓制度的压迫和隔离而改变了宗教信仰。他们在印度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与印度教中的“落后阶层”相似,却享受不到任何保留制度带来的好处。在印度国内,一直有要求联邦政府对穆斯林实行保留制度的呼声。

  保留制度是印度政治生活中的一大特色。由于受益者越来越多,印度哪个政党也不敢轻言取消。印度政客也对此津津乐道,认为它是实现社会平等与公正的有效方法。各政党从自身利益出发,也大打保留制度这张牌,以达到自身目的。从此可见,具有印度特色的保留制度,将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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