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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座、梵蒂冈、宗座、教廷的概念澄清
(一)圣座、梵蒂冈、宗座、教廷的概念澄清
目前中国政府和圣座的外交接触已进入实质阶段,国际、国内社会对此也关切有加。然而我国政界和学界依然充斥着对相关基本概念的不当认识,它长期以来严重妨碍了中国-圣座的外交关系的建立。如很多人并不清楚自“授职权之争”以来教会事务和世俗事务、教会法和世俗法被体系地划界,以至误将宗座任命主教视为干涉中国内政。很显然,澄清圣座、梵蒂冈城国、宗座、教廷等概念及其法理不仅对中国和圣座之间的建交是必要的,对建交以后日常事务的正常展开也是极为有益的。
第一,圣座(拉丁语称Sancta Sedes)。它指的是天主教普世大公教会所享有的国际法主权地位。通说认为,756年宗座国(Status Pontificius,又译“教皇国”)正式获得主权身份。而这个国家具有双重功能,它一方面具有独立于世俗国家的身份,另一方面则承载着教会首脑机关驻地的身份。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1870年罗马城大部被意大利王国吞并之后,圣座的国际法身份也并没有丧失,也即圣座驻地一天也没有沦为意大利国土。而1929年的《拉特兰协定》不过是双方以体面的方式解决了“罗马问题”而已。换言之,《拉特兰协定》的政治意义主要表现为圣座正式放弃对被吞并国土的返还要求,接受补偿条件(此前并不接受),不再沿用宗座国号而改称梵蒂冈城国。相应地,意大利也因此摆脱了武力吞并存在了千余年的宗座国的非法性责难,否则《拉特兰协定》就根本无法得到理解。
圣座主权在国际公法上的表现形式很具体,如国际法、国家宪法、政教协定(Concordato)等法文件中的相应规定,而在宪法中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的以意大利宪法为典型,参见其宪法第7条第1款:
《意大利宪法》,7-1:国家与大公教会,在各自范围内,是独立的和具有主权性的。(Lo Stato e la Chiesa cattolica sono, ciascuno nel proprio ordine, indipendenti e sovrani.)
《世界各国宪法》一书的中译文是:国家和天主教相互分离,在各自领域内行使权力。
对此需要说明的是,《世界各国宪法》译法并未忠实于原文,它遗漏了“具有主权性的”(sovrani)这一极为关键的形容词,它明确指向着大公教会(la Chiesa cattolica)。而sovranità(主权/至上权)正是我们充分理解教会法体系、教会在世俗法中的公法机构身份以及圣座的国际法身份的钥匙。
第二,梵蒂冈城国(Status Civitatis Vaticanae)。它虽然只有弹丸之地,以至各国驻圣座大使馆都坐落在意大利境内,但其作为主权国家的象征性存在承载了圣座不属于意大利的国际法尊严和独立性(圣座有驻意大使)。这一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当然是绝无仅有的,因为其他任何宗教都是各国领土内的宗教社团,都没有国际法主权性主体的身份。
第三,宗座大使(Legatus Pontificius),又称宗座使节(Apostolico Nuncio)。不过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只有圣座才有驻外大使,梵蒂冈城国没有驻外大使,其在联合国中也没有正式席位(为永久观察员)。这当然不是联合国刻意刁难,而主要是圣座自己有意为之。我们始终不能忽略的是,联合国本身在法律意义上的、最直接意义上的成员是世俗主权国家,而不是所有主权体。尽管梵蒂冈城国无疑是主权国家,但真正在国际上发挥作用的却是圣座。
就功能而言,宗座大使与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大使有着巨大区别,其作用除了沟通驻派国家与圣座之间的外交关系外,更重要的职能就是协调当地教会与圣座之间的关系,加强普世教会的一体性,以防国家教会以选举的形式发生对抗普世教会或分裂教会的情况。在公教看来,历史上的数次大分裂以及新教之所以能够“裂教”成功的体制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教会以各种形式(包括选举)脱离了与普世教会的共融,而新教不间断的组织分蘖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就法律而言,圣座是十分特殊的“壳”,它本身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国民(people)和国土(territory),也没有国籍。因此,一旦出任宗座大使就会被授予梵蒂冈国籍,这主要是为了使其摆脱母国国籍的法律纠缠。但梵蒂冈的国籍人口规模无法支撑圣座的大量外交人员,其国籍也主要是为了维护圣座的主权尊严和独立性,它并非是因出生地而取得的属地法权(ius soli),也并非是因继承父母国籍而取得的血统法权(ius sanguinis)。对此,我们可以用如下官方数据说明:截至2011年12月21日,梵蒂冈籍人为594人,其中枢机71人、司铎51人、修女1人,瑞士卫兵109人(平信徒),其他平信徒55人,其余307人为外交官即宗座代表(Pontifical Representations)。
第四,罗马宗座(Romanus Pontifex)。宗座与教宗(Papa)是不同的概念,后者是非法律术语,这一点即鲜明地表现为《教会法典》中并无“教宗”的措辞,而只有“罗马宗座”、“最高宗座”(Summus Pontifex)、“宗座”(Apostolica Sedes)、“首座”(Prima Sedes)等,其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是“罗马宗座”。教宗-宗座的关系大体可用国王(King)-王座(Crown)的关系去比拟,国王是泛泛用语,亦指具体国王的人格,而王座则仅指非人格性的权力机关,也即宗座与王座一样为公法人。
第五,罗马教廷(Curia Romana)。它是体现宗座权力的机构,《教会法典》(1983,简称CIC)的说明参见如下:
CIC,360:罗马教廷是最高宗座通常借以处理普世教会事务(之机构),以其名义并依其权柄而行使职能,为促进全教会利益而服务;它包含国务院即教宗秘书处(Secretaria Status seu Papali)、教会公共事务谘议委员会(Consilium pro publicis Ecclesiae negotiis)、各圣部、各宗座法院(Tribunalia)以及其他机构。
上条清晰地表明,教廷是罗马宗座机关性权能的体制性展现,而不是教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教会法,普世教会最高权力机构只有两个:罗马宗座和以之为领袖的世界主教团。
(二)圣座、梵蒂冈等概念混淆引发的问题
首先,对圣座措辞上的不精确使用在我国(含港台)是相当普遍的,对此参见下列文献名录:
梁洁芬:《中共与梵蒂冈关系•1976-1994》,辅仁大学出版社,1996年;
任延黎、王美秀:《中梵关系研究》、《中梵关系的过去与现在》(内部报告);
顾卫民:《中国与罗马教廷关系史略》,东方出版社,2000年;
天主教辅仁大学历史系编:《中梵外交关系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辅仁大学出版社,2002年;
方中陈、江国雄:《中梵外交关系史》,台湾商务印书馆,2003年;
刘金光:《英国政府与梵蒂冈错综复杂的建交历程》,《世界宗教研究》2010年第2期。
正如所见,用“梵蒂冈”或“教廷”去指称圣座这种名实不符的做法诱发了方向性误解,乃至出现了诸多脱离公教体制的主观化论断,相关论述和文章举不胜举。简要地说,使用“梵蒂冈”去称呼圣座的做法与事实相左:世界各国只有驻圣座大使及其使馆,而无驻梵蒂冈大使及其使馆,未来我国使馆的汉语名称也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座大使馆”;双方签订公文的抬头也是称“圣座”,而不是称“梵蒂冈城国”,我国乃至其他国家没有跟“梵蒂冈”建交的必要。
顺便交代的是,自1980年代中期起北京和圣座就开启了外交接触,圣座也郑重向我国外交部门解释了圣座的内涵及其国际法主权性质,并明确表达了以圣座身份进行谈判的意向,但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并不接受这一提议。这当然不是因为翻译人员的疏忽——任何翻译都不会将意大利语la Santa Sede“误译”为“梵蒂冈”——而是因为当时的决策者坚持使用“梵蒂冈”这一汉语称谓。这种处理在政治上是不难理解的,只有坚持“梵蒂冈”的称呼才会将谈判重心转移到梵蒂冈城国,才产生遮蔽圣座(主权)的政治效果。相反,一旦接受圣座为谈判对象就意味着承认公教会是具有主权支撑的国际性宗教实体,就难以否认圣座和教会法对包括我国教会在内的公教会具有管辖权。
圣座主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以主教授职为中心
圣座主权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是多层面、多角度的,为简易起见这里只以主教授职机制为中心,并结合我国政界学界对它的重大误解,作相应说明。
首先,经格里高利七世改革以来800多年的不断积累改进,教会法对主教授职的规定是详细而明确的,法典的规定参见如下:
CIC,377:§1.最高宗座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之主教(Episcopos libere Summus Pontifex nominat, aut legitime electos confirmat.);§2.至少每隔三年,教省内的主教们,或情有所需之情况下,主教团主教可共同商议并制作一个秘密的名单,载明适合担任主教的司铎或献身生活会中的人员之名单,并呈递宗座。但仍应保留每位主教单独向宗座呈报他认为适合担任主教的司铎名单之权利。……§5.在今后,主教的遴选、提名、推荐或指定之权利和特权不再授予世俗当局。(Nulla in posterum iura et privilegia electionis, nominationis, praesentationis veldesignationis Episcoporum civilibus auctoritatibus conceduntur.)
关于此条需要解释者有三:
第一,宗座是机关权,是公法人,因而当说主教由教宗任命时并不是说要由教宗本人任命,而是由隶属于教宗的教会中央权力机构所任命(现为主教部和传信部负责)。而该条第1款后半段所规定的“最高宗座……批准依法选出之主教”指的是“德国、奥地利、瑞士所存在的由咏祷司铎团(il capitol cattedrale)提名和选举主教的拉丁礼教区”,这些教区相当于拉丁教会的“特别行政区”。但即便如此,它与上面第5款所论的情况也并不相同,它不涉及世俗权力的介入问题,且自选主教也要由宗座批准,他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行使否决权。
第二,该条第5款对主教授职的罗列是宽泛而细腻的,它不仅包括法形式上的宗座任命状(mandatum),也包括提名、推荐和指定,而这样规定的目的无非是要彻底阻断世俗权力对教会任命主教这一事务的干预。而圣座对此的官方态度除了法典及其官方注释之外亦可参见《主教在教会内牧职法令》(CD, 1965)中的论述:
CD,20:主教的宗徒之职(munus),既由主基督所立并以追求精神及超性的目的为其前提,本次神圣大公会议宣告,任命和设立主教之法权(ius nominandi et instituendi Episcopos),是教会当局本有、特有和排他性的权限(competenti auctoritati ecclesiasticae proprium, peculiare et per se exclusivum).
是故,为维护教会自由并更便利和有效地提升基督徒之益(bonum),本次神圣大公会议希望未来不再授予政府以选择、提名、推荐或指派主教之职的法权及优待(iura aut privilegia electionis, nominationis, praesentationis vel designationis ad Episcopatus officium)。某些世俗当局对于教会的特别尊重,本次神圣大公会议深表欣赏并高度评价,但另一方面,也诚挚地敦请它们在与宗座交涉后自主放弃其目前因条约或习惯所享有的上述法权或优待。
第三,对于没有教宗任命状祝圣主教的情况,教会法规定如下:
CIC,1013:主教不得祝圣其他人为主教,除非首先确证有宗座任命令状。
CIC,1382:主教祝圣没有宗座任命状(mandatum)的人为主教,及接受该圣事之人,均处保留于宗座之自科绝罚。
CIC,1331-1:受绝罚者禁止:……2)实施圣事或圣仪(sacramenta vel sacramentalia)及领受圣事。
简单地说,处绝罚的神职人员不仅被开除了其作为公教会教徒的资格,即社团成员资格的身份罚,也被科处了作为神职人员的资格罚,从他们那里领受圣体对信徒就意味着圣事上的冒险和对教会共融的否定,而这也正是非法祝圣的问题所在。我们始终需要注意的是,大公教会没有监狱警察等国法系统,其对共融的法律规范可以说是它维持体制一体化的最核心的约束手段,若神职人员被绝罚而又没有实质影响,那么大公教会就会同新教一样出现发散化、多教会并立的现象,它也就会失去大公教会的根本品质,而那正是新教的样态。
圣座、梵蒂冈、宗座、教廷的概念澄清
(一)圣座、梵蒂冈、宗座、教廷的概念澄清
目前中国政府和圣座的外交接触已进入实质阶段,国际、国内社会对此也关切有加。然而我国政界和学界依然充斥着对相关基本概念的不当认识,它长期以来严重妨碍了中国-圣座的外交关系的建立。如很多人并不清楚自“授职权之争”以来教会事务和世俗事务、教会法和世俗法被体系地划界,以至误将宗座任命主教视为干涉中国内政。很显然,澄清圣座、梵蒂冈城国、宗座、教廷等概念及其法理不仅对中国和圣座之间的建交是必要的,对建交以后日常事务的正常展开也是极为有益的。
第一,圣座(拉丁语称Sancta Sedes)。它指的是天主教普世大公教会所享有的国际法主权地位。通说认为,756年宗座国(Status Pontificius,又译“教皇国”)正式获得主权身份。而这个国家具有双重功能,它一方面具有独立于世俗国家的身份,另一方面则承载着教会首脑机关驻地的身份。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1870年罗马城大部被意大利王国吞并之后,圣座的国际法身份也并没有丧失,也即圣座驻地一天也没有沦为意大利国土。而1929年的《拉特兰协定》不过是双方以体面的方式解决了“罗马问题”而已。换言之,《拉特兰协定》的政治意义主要表现为圣座正式放弃对被吞并国土的返还要求,接受补偿条件(此前并不接受),不再沿用宗座国号而改称梵蒂冈城国。相应地,意大利也因此摆脱了武力吞并存在了千余年的宗座国的非法性责难,否则《拉特兰协定》就根本无法得到理解。
圣座主权在国际公法上的表现形式很具体,如国际法、国家宪法、政教协定(Concordato)等法文件中的相应规定,而在宪法中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的以意大利宪法为典型,参见其宪法第7条第1款:
《意大利宪法》,7-1:国家与大公教会,在各自范围内,是独立的和具有主权性的。(Lo Stato e la Chiesa cattolica sono, ciascuno nel proprio ordine, indipendenti e sovrani.)
《世界各国宪法》一书的中译文是:国家和天主教相互分离,在各自领域内行使权力。
对此需要说明的是,《世界各国宪法》译法并未忠实于原文,它遗漏了“具有主权性的”(sovrani)这一极为关键的形容词,它明确指向着大公教会(la Chiesa cattolica)。而sovranità(主权/至上权)正是我们充分理解教会法体系、教会在世俗法中的公法机构身份以及圣座的国际法身份的钥匙。
第二,梵蒂冈城国(Status Civitatis Vaticanae)。它虽然只有弹丸之地,以至各国驻圣座大使馆都坐落在意大利境内,但其作为主权国家的象征性存在承载了圣座不属于意大利的国际法尊严和独立性(圣座有驻意大使)。这一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当然是绝无仅有的,因为其他任何宗教都是各国领土内的宗教社团,都没有国际法主权性主体的身份。
第三,宗座大使(Legatus Pontificius),又称宗座使节(Apostolico Nuncio)。不过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只有圣座才有驻外大使,梵蒂冈城国没有驻外大使,其在联合国中也没有正式席位(为永久观察员)。这当然不是联合国刻意刁难,而主要是圣座自己有意为之。我们始终不能忽略的是,联合国本身在法律意义上的、最直接意义上的成员是世俗主权国家,而不是所有主权体。尽管梵蒂冈城国无疑是主权国家,但真正在国际上发挥作用的却是圣座。
就功能而言,宗座大使与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大使有着巨大区别,其作用除了沟通驻派国家与圣座之间的外交关系外,更重要的职能就是协调当地教会与圣座之间的关系,加强普世教会的一体性,以防国家教会以选举的形式发生对抗普世教会或分裂教会的情况。在公教看来,历史上的数次大分裂以及新教之所以能够“裂教”成功的体制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教会以各种形式(包括选举)脱离了与普世教会的共融,而新教不间断的组织分蘖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就法律而言,圣座是十分特殊的“壳”,它本身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国民(people)和国土(territory),也没有国籍。因此,一旦出任宗座大使就会被授予梵蒂冈国籍,这主要是为了使其摆脱母国国籍的法律纠缠。但梵蒂冈的国籍人口规模无法支撑圣座的大量外交人员,其国籍也主要是为了维护圣座的主权尊严和独立性,它并非是因出生地而取得的属地法权(ius soli),也并非是因继承父母国籍而取得的血统法权(ius sanguinis)。对此,我们可以用如下官方数据说明:截至2011年12月21日,梵蒂冈籍人为594人,其中枢机71人、司铎51人、修女1人,瑞士卫兵109人(平信徒),其他平信徒55人,其余307人为外交官即宗座代表(Pontifical Representations)。
第四,罗马宗座(Romanus Pontifex)。宗座与教宗(Papa)是不同的概念,后者是非法律术语,这一点即鲜明地表现为《教会法典》中并无“教宗”的措辞,而只有“罗马宗座”、“最高宗座”(Summus Pontifex)、“宗座”(Apostolica Sedes)、“首座”(Prima Sedes)等,其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是“罗马宗座”。教宗-宗座的关系大体可用国王(King)-王座(Crown)的关系去比拟,国王是泛泛用语,亦指具体国王的人格,而王座则仅指非人格性的权力机关,也即宗座与王座一样为公法人。
第五,罗马教廷(Curia Romana)。它是体现宗座权力的机构,《教会法典》(1983,简称CIC)的说明参见如下:
CIC,360:罗马教廷是最高宗座通常借以处理普世教会事务(之机构),以其名义并依其权柄而行使职能,为促进全教会利益而服务;它包含国务院即教宗秘书处(Secretaria Status seu Papali)、教会公共事务谘议委员会(Consilium pro publicis Ecclesiae negotiis)、各圣部、各宗座法院(Tribunalia)以及其他机构。
上条清晰地表明,教廷是罗马宗座机关性权能的体制性展现,而不是教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教会法,普世教会最高权力机构只有两个:罗马宗座和以之为领袖的世界主教团。
(二)圣座、梵蒂冈等概念混淆引发的问题
首先,对圣座措辞上的不精确使用在我国(含港台)是相当普遍的,对此参见下列文献名录:
梁洁芬:《中共与梵蒂冈关系•1976-1994》,辅仁大学出版社,1996年;
任延黎、王美秀:《中梵关系研究》、《中梵关系的过去与现在》(内部报告);
顾卫民:《中国与罗马教廷关系史略》,东方出版社,2000年;
天主教辅仁大学历史系编:《中梵外交关系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辅仁大学出版社,2002年;
方中陈、江国雄:《中梵外交关系史》,台湾商务印书馆,2003年;
刘金光:《英国政府与梵蒂冈错综复杂的建交历程》,《世界宗教研究》2010年第2期。
正如所见,用“梵蒂冈”或“教廷”去指称圣座这种名实不符的做法诱发了方向性误解,乃至出现了诸多脱离公教体制的主观化论断,相关论述和文章举不胜举。简要地说,使用“梵蒂冈”去称呼圣座的做法与事实相左:世界各国只有驻圣座大使及其使馆,而无驻梵蒂冈大使及其使馆,未来我国使馆的汉语名称也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座大使馆”;双方签订公文的抬头也是称“圣座”,而不是称“梵蒂冈城国”,我国乃至其他国家没有跟“梵蒂冈”建交的必要。
顺便交代的是,自1980年代中期起北京和圣座就开启了外交接触,圣座也郑重向我国外交部门解释了圣座的内涵及其国际法主权性质,并明确表达了以圣座身份进行谈判的意向,但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并不接受这一提议。这当然不是因为翻译人员的疏忽——任何翻译都不会将意大利语la Santa Sede“误译”为“梵蒂冈”——而是因为当时的决策者坚持使用“梵蒂冈”这一汉语称谓。这种处理在政治上是不难理解的,只有坚持“梵蒂冈”的称呼才会将谈判重心转移到梵蒂冈城国,才产生遮蔽圣座(主权)的政治效果。相反,一旦接受圣座为谈判对象就意味着承认公教会是具有主权支撑的国际性宗教实体,就难以否认圣座和教会法对包括我国教会在内的公教会具有管辖权。
圣座主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以主教授职为中心
圣座主权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是多层面、多角度的,为简易起见这里只以主教授职机制为中心,并结合我国政界学界对它的重大误解,作相应说明。
首先,经格里高利七世改革以来800多年的不断积累改进,教会法对主教授职的规定是详细而明确的,法典的规定参见如下:
CIC,377:§1.最高宗座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之主教(Episcopos libere Summus Pontifex nominat, aut legitime electos confirmat.);§2.至少每隔三年,教省内的主教们,或情有所需之情况下,主教团主教可共同商议并制作一个秘密的名单,载明适合担任主教的司铎或献身生活会中的人员之名单,并呈递宗座。但仍应保留每位主教单独向宗座呈报他认为适合担任主教的司铎名单之权利。……§5.在今后,主教的遴选、提名、推荐或指定之权利和特权不再授予世俗当局。(Nulla in posterum iura et privilegia electionis, nominationis, praesentationis veldesignationis Episcoporum civilibus auctoritatibus conceduntur.)
关于此条需要解释者有三:
第一,宗座是机关权,是公法人,因而当说主教由教宗任命时并不是说要由教宗本人任命,而是由隶属于教宗的教会中央权力机构所任命(现为主教部和传信部负责)。而该条第1款后半段所规定的“最高宗座……批准依法选出之主教”指的是“德国、奥地利、瑞士所存在的由咏祷司铎团(il capitol cattedrale)提名和选举主教的拉丁礼教区”,这些教区相当于拉丁教会的“特别行政区”。但即便如此,它与上面第5款所论的情况也并不相同,它不涉及世俗权力的介入问题,且自选主教也要由宗座批准,他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行使否决权。
第二,该条第5款对主教授职的罗列是宽泛而细腻的,它不仅包括法形式上的宗座任命状(mandatum),也包括提名、推荐和指定,而这样规定的目的无非是要彻底阻断世俗权力对教会任命主教这一事务的干预。而圣座对此的官方态度除了法典及其官方注释之外亦可参见《主教在教会内牧职法令》(CD, 1965)中的论述:
CD,20:主教的宗徒之职(munus),既由主基督所立并以追求精神及超性的目的为其前提,本次神圣大公会议宣告,任命和设立主教之法权(ius nominandi et instituendi Episcopos),是教会当局本有、特有和排他性的权限(competenti auctoritati ecclesiasticae proprium, peculiare et per se exclusivum).
是故,为维护教会自由并更便利和有效地提升基督徒之益(bonum),本次神圣大公会议希望未来不再授予政府以选择、提名、推荐或指派主教之职的法权及优待(iura aut privilegia electionis, nominationis, praesentationis vel designationis ad Episcopatus officium)。某些世俗当局对于教会的特别尊重,本次神圣大公会议深表欣赏并高度评价,但另一方面,也诚挚地敦请它们在与宗座交涉后自主放弃其目前因条约或习惯所享有的上述法权或优待。
第三,对于没有教宗任命状祝圣主教的情况,教会法规定如下:
CIC,1013:主教不得祝圣其他人为主教,除非首先确证有宗座任命令状。
CIC,1382:主教祝圣没有宗座任命状(mandatum)的人为主教,及接受该圣事之人,均处保留于宗座之自科绝罚。
CIC,1331-1:受绝罚者禁止:……2)实施圣事或圣仪(sacramenta vel sacramentalia)及领受圣事。
简单地说,处绝罚的神职人员不仅被开除了其作为公教会教徒的资格,即社团成员资格的身份罚,也被科处了作为神职人员的资格罚,从他们那里领受圣体对信徒就意味着圣事上的冒险和对教会共融的否定,而这也正是非法祝圣的问题所在。我们始终需要注意的是,大公教会没有监狱警察等国法系统,其对共融的法律规范可以说是它维持体制一体化的最核心的约束手段,若神职人员被绝罚而又没有实质影响,那么大公教会就会同新教一样出现发散化、多教会并立的现象,它也就会失去大公教会的根本品质,而那正是新教的样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