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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哪国法律更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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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哪国法律更严厉?

中国和日本:哪国法律更严厉?
2017-06-01 09:53:00
来源:日本经济新闻 作者: 张石
关键词:日本 点击: 我要评论
日本适合死刑的罪名在刑法上大致有16种,但是在战后没有夺走他人生命的犯罪几乎没有被处以死刑的(当然夺去他人生命的犯罪不一定亲手而为,也包括组织犯罪),从1993年至今,日本一共执行了105人的死刑。

  谈起中日法律哪国更严厉,似乎是一个很大的学术问题,不是一篇小文能够涵盖得了的,因此在这里只能很感性地说一个大概,美其名曰“借一斑以窥全豹”。

  我觉得大概来看法律的严厉与不严厉,一个是看其量刑的轻重,一个是看刑罚和约束的范围的广度。从中日最重的刑罚死刑来看,显然是中国的法律严厉。2011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1979年颁布以来,第一次减少死刑罪名。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当时中国媒体援引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的话称,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中国刑法的方向。中国现有46种死刑罪名。

  至于执行死刑的人数,找不到权威统计,据2014年10月28日的新华社所属的《参考消息》网报道,“根据美国对话基金会的报告,去年(2013年),中国对2400名罪犯处以死刑。”(1)这怎么说也比日本多得多。日本适合死刑的罪名在刑法上大致有16种,但是在战后没有夺走他人生命的犯罪几乎没有被处以死刑的(当然夺去他人生命的犯罪不一定亲手而为,也包括组织犯罪),从1993年至今,日本一共执行了105人的死刑。

  是不是仅仅这样就可以说中国的法律比日本严厉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从法律的惩罚和约束范围来看,日本却比中国广,日本的法律不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而是“天网恢恢,密而不漏”。日本在1948年颁布《轻犯罪法》,在这个法律中,在中国人看来不过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区区小事”也要受到拘留和罚款等惩罚,轻犯罪的罪名达34项,而且教唆、帮助别人进行以上犯罪者,与犯罪者本身同罪。如其中第一条第四项是“没有生活的经济来源,虽然有劳动的能力,但是没有工作的意愿,没有固定住址,到处闲逛。”,第十三项是“在公共场所对复数的人显示出粗野粗暴的言行,给别人添麻烦,或逞威风,在等待火车、电车、大客车、船舶及其他的公共交通工具,演剧及其他公共活动或等待分配配给物资等的队伍中,或在上述活动中等待买票的或发放证票的公众队列里加塞,或弄乱队列的人”;第二十项是“在众目睽睽的公共场所以造成他人不快的方式随便露出臀部、大腿或身体其他部位者; 第二十二项是“做乞丐或让别人做乞丐”;第二十六项是“在街道、公园以及其他公众集合的场所,吐吐沫、吐痰或大小便,或者让别人从事这些活动的人”;第三十二项是“进入禁止入内的场所,或没有正当的理由进入他人的田地的人。”

  中国没有《轻犯罪法》,但是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01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没有像日本的《轻犯罪法》那样严细到具体的生活细节,没有把没工作到处闲逛、单纯做乞丐(对于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或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人有罚则)、进入他人田地等并没有被列为犯罪,虽然对“扰乱公共秩序”有罚则,但是没有具体到吐吐沫、吐痰、排队加塞、露大腿等细节,而从中国通常的社会观念来看,日本《轻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一些犯罪,在中国仅是一个是否讲文明、礼貌的问题。

  由于《轻犯罪法》的罪名网罗甚广,不懂这些的外国人有可能不留意就犯了罪,以至于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教育组刊登出一篇文章叫“特别提醒ー日本轻犯罪法”,并把日本的《轻犯罪法》全文简明扼要地登载在文章后面。

  文中指出:“日本与中国,虽是近邻,但实则国情迥异。尤其是初来日本的中国人若按照传统的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则往往容易陷入被动。为了提醒来日的中国公民“入乡随俗”,我们将日本的《轻犯罪法》介绍于后,以供参考。

  日本有一种法律叫作《轻犯罪法》,由于轻犯罪法中许多小细节是一般人不太会注意的,因此一般人其实很有可能在无意中违反轻犯罪法。而对于日本事情了解不多的外国人当然更有可能在无意中违反轻犯罪法。例如随身携带一把瑞士刀在本国可能没什么大不了,但是在日本就是犯罪(如果刀刃长度超过6公分即违反了《銃炮刀剑累所持等取缔法》,不足6公分的则是违反了《轻犯罪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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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哪国法律更严厉?

中国和日本:哪国法律更严厉?

2017-06-01 09:53:00
来源:日本经济新闻 作者: 张石
关键词:日本 我要评论
日本适合死刑的罪名在刑法上大致有16种,但是在战后没有夺走他人生命的犯罪几乎没有被处以死刑的(当然夺去他人生命的犯罪不一定亲手而为,也包括组织犯罪),从1993年至今,日本一共执行了105人的死刑。

  谈起中日法律哪国更严厉,似乎是一个很大的学术问题,不是一篇小文能够涵盖得了的,因此在这里只能很感性地说一个大概,美其名曰“借一斑以窥全豹”。

  我觉得大概来看法律的严厉与不严厉,一个是看其量刑的轻重,一个是看刑罚和约束的范围的广度。从中日最重的刑罚死刑来看,显然是中国的法律严厉。2011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1979年颁布以来,第一次减少死刑罪名。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当时中国媒体援引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的话称,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中国刑法的方向。中国现有46种死刑罪名。

  至于执行死刑的人数,找不到权威统计,据2014年10月28日的新华社所属的《参考消息》网报道,“根据美国对话基金会的报告,去年(2013年),中国对2400名罪犯处以死刑。”(1)这怎么说也比日本多得多。日本适合死刑的罪名在刑法上大致有16种,但是在战后没有夺走他人生命的犯罪几乎没有被处以死刑的(当然夺去他人生命的犯罪不一定亲手而为,也包括组织犯罪),从1993年至今,日本一共执行了105人的死刑。

  是不是仅仅这样就可以说中国的法律比日本严厉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从法律的惩罚和约束范围来看,日本却比中国广,日本的法律不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而是“天网恢恢,密而不漏”。日本在1948年颁布《轻犯罪法》,在这个法律中,在中国人看来不过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区区小事”也要受到拘留和罚款等惩罚,轻犯罪的罪名达34项,而且教唆、帮助别人进行以上犯罪者,与犯罪者本身同罪。如其中第一条第四项是“没有生活的经济来源,虽然有劳动的能力,但是没有工作的意愿,没有固定住址,到处闲逛。”,第十三项是“在公共场所对复数的人显示出粗野粗暴的言行,给别人添麻烦,或逞威风,在等待火车、电车、大客车、船舶及其他的公共交通工具,演剧及其他公共活动或等待分配配给物资等的队伍中,或在上述活动中等待买票的或发放证票的公众队列里加塞,或弄乱队列的人”;第二十项是“在众目睽睽的公共场所以造成他人不快的方式随便露出臀部、大腿或身体其他部位者; 第二十二项是“做乞丐或让别人做乞丐”;第二十六项是“在街道、公园以及其他公众集合的场所,吐吐沫、吐痰或大小便,或者让别人从事这些活动的人”;第三十二项是“进入禁止入内的场所,或没有正当的理由进入他人的田地的人。”

  中国没有《轻犯罪法》,但是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01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没有像日本的《轻犯罪法》那样严细到具体的生活细节,没有把没工作到处闲逛、单纯做乞丐(对于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或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人有罚则)、进入他人田地等并没有被列为犯罪,虽然对“扰乱公共秩序”有罚则,但是没有具体到吐吐沫、吐痰、排队加塞、露大腿等细节,而从中国通常的社会观念来看,日本《轻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一些犯罪,在中国仅是一个是否讲文明、礼貌的问题。

  由于《轻犯罪法》的罪名网罗甚广,不懂这些的外国人有可能不留意就犯了罪,以至于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教育组刊登出一篇文章叫“特别提醒ー日本轻犯罪法”,并把日本的《轻犯罪法》全文简明扼要地登载在文章后面。

  文中指出:“日本与中国,虽是近邻,但实则国情迥异。尤其是初来日本的中国人若按照传统的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则往往容易陷入被动。为了提醒来日的中国公民“入乡随俗”,我们将日本的《轻犯罪法》介绍于后,以供参考。

  日本有一种法律叫作《轻犯罪法》,由于轻犯罪法中许多小细节是一般人不太会注意的,因此一般人其实很有可能在无意中违反轻犯罪法。而对于日本事情了解不多的外国人当然更有可能在无意中违反轻犯罪法。例如随身携带一把瑞士刀在本国可能没什么大不了,但是在日本就是犯罪(如果刀刃长度超过6公分即违反了《銃炮刀剑累所持等取缔法》,不足6公分的则是违反了《轻犯罪法》)”(2)

  从日本的法律上看,严格控制极刑的判决和执行人数,当然是好的,正像我们前面所引用的那样,当时的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也说,“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中国刑法的方向”,这也是世界刑法发展的方向,在世界的194个国家中,已有97个国家全面废除了死刑。

  而法网撒得非常广泛,像日本这样些许小事也是犯罪的状况好不好呢?我个人认为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好的一面是社会秩序更加严整,生活也会更有安全感,但是不好的一面就是过于严细的法律会制约人们的个性与活力,合法空间越来越狭窄,如果在这样的延长线上走下去,容易发展成警察国家,使人们正当的权利受到侵害,每天为检讨自己犯没犯法很竭尽全力,窒息了开放性的心理和创造性。比如我在乘电车的时候,看到一位黑人,下车后用自己最大的声音喊了一声:“I'm so happy!”,我当时觉得他很潇洒,在到处都是静悄悄的日本听到如此直率,如此豪放的抒发自己情感的声音,觉得十分爽快,但是他有违法之虞,因为日本《轻犯罪法》中其中的第十四条犯罪就是“不听公务员的制止,发出异常大的声音,或把乐器、收音机的声音放得异常之大,有损静稳,给邻人添麻烦的人”。

  从经济生活上讲,日本的规制和法律过于严细,使合法的经营空间狭窄。我遇到很多日本和外国的企业家都对我说过,在日本经营很难,动辄得咎。日本原首相小泉提倡构造改革,实行“行政管制与法令松绑”,就是因为日本的行政、经济上的法律和规则过于严细,不仅束缚日本经济的发展,也成为日本很难招来外国的企业和投资的原因之一。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对日投资部部长前田茂树指出:“外资对日本内部的直接投资余额对GDP 之比只有3.8%,这在世界199个国家中为196位,197位以下为尼泊尔、安哥拉、布隆迪(UNCTAD),不用说超过60%的英国和接近40%的法国等欧洲各国及接近30%的美国,就是中国和韩国也是10%以上,这是日本接受海外投资低迷的令人震惊的数字。尽管我们身边活跃着许多外资企业,但是日本处于比朝鲜还低的196位让人难以相信。”(3)

  “要扩大对日直接投资,第一是要求商业环境的进一步的改善,安倍总理宣称‘把日本变成世界上最容易做生意的国家’,并举出了行政管制与法令松绑、法人税减税、参加TPP 加盟谈判、强化企业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4)按照前田茂树的说法,安倍也知道,行政管制与法令过严、过细,是日本招不来外资和外国企业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强调“行政管制与法令松绑”的“成绩”,其实这也是日本法律过严、过细的体现,是国家不相信民众,事无巨细都要由它来管的“大政府志向”。

  安倍虽然知道日本的这一弱点,但是乐此不疲。最近又不顾在野党、地方政府和民众的反对,利用议会中的多数席位在众议院通过了“合谋罪”(《有组织犯罪处罚法》)法案。该法案作为“共谋罪”的犯罪条项多达227条,其中包含许多和恐怖主义活动无关的犯罪,甚至“违规采蘑菇”也成了该法处罚的对象。这项法律的通过,使以往原则上仅在犯罪实施后进行处罚的日本刑法体系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必将使原本过严过细的日本法律变本加厉。联合国特别报告人约色夫・克那达奇5月18日围绕《有组织犯罪处罚法》修正案指出:“有不当限制个人隐私和表现的自由之虞”,“成为该法犯罪对象的范围非常广,可能包含与恐怖主义及有组织犯罪无关的内容”,“法案中有关‘计划’和‘准备行为’的定义暧昧,有恣意运用的可能性”,并直接给安倍晋三首相发出书简,日本政府为此通过外务省向联合国报告人提出抗议,5月22日,克那达奇发文反驳日本政府的抗议,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笔者认为,“合谋罪”(《罪法犯罪处罚法》)的法案通过后,会进一步强化日本的“大政府志向”,有在更深、更广的层面进一步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开放性和创造性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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