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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事务并在其中发挥影响的政治实体(即国际行为体),为了利益和价值而在世界舞台上不间断地进行的斗争。要理解这种互动,洞悉其前因后果,并推测其可能的演进,是需要懂得一点国际政治原理的。原理是指带有普遍性的、可以作为其他规律基础的规律。
多年来,对国际政治的宏观解释一直是以不同“主义”的争论为标志。虽然这些争论促进了学科发展,但也常常使人们对世界的认识莫衷一是。现在,超越学派的门户之见已成为很多人的共识。
要实现这样的超越,除了对理论进行综合运用之外,可能还需要基于已有研究演绎出一些具有逻辑联系的、更基础的东西作为有关国际政治的简明原理。我现在写这篇小文就是一种尝试。如果这些东西能够为人们理解国际政治提供基础,并引发人们对“原理”作更多的思考,那就是做了一件有益的事。
第一,在国际政治中,国家是基本的行为体
在当今世界,每个人都生活于独立的国家。国家作为主权者,有不容他者干涉的最高权力,有管辖的地域、人口和国内事务。国家需要确保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维持适当规模的军队以应付偶然的袭击和世界上的麻烦,并提供最低标准的公共服务。
国家的边界,除非有特别的协定(如欧洲的申根协定),是不可以随意逾越的。这种相互分隔的状态,使得主权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方面都构成了世界最基本的单元。它们之间的互动,不论冲突还是合作,都是国际政治最主要的表现。
当然,除国家之外,在世界舞台上还有各种非国家行为体,诸如联合国、欧盟、世界贸易组织等政府间组织,“绿色和平”等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不同的种族集团、跨国公司、政党组织以及社会运动等。
随着全球范围的商品、资本、人员和思想等要素日益密切的跨国流动,各种全球性问题诸如环境破坏、金融危机、难民潮、恐怖主义以及核武器扩散等挑战凸显,国家已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了以多元行为体的多层次合作为特点的全球治理,并普遍接受了国际制度对自身自主权的限制。
这种结构性变化表明,今天的国际政治已不再限于纯粹的国家间关系了。一些学者主张以“世界政治”或“全球政治”取代“国际政治”概念,就是在这种形势下提出的。
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非国家行为体地位的上升,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家的国际政治地位。在国际体系中,尽管有一些非政府组织拥有武装力量,诸如作为军事同盟的北约,拥有维和部队的联合国,以及一些国家的非法武装组织和恐怖主义组织,但国家乃是最具典型性和合法性的拥有暴力手段的行为体。
各种非国家行为体虽然可以进行日益密切的跨国互动,但它们不可能真正超越国家的管辖。国家在解决国际问题时,尽管在很多时候是以建立国际组织为形式并以接受国际制度约束为条件,但国家也可以让国际组织不起作用,甚至自主退出国际组织和不遵守国际制度,诸如朝鲜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英国脱欧和美国让WTO停摆。
在全球治理结构中,尽管有各种非国家行为体参与,但最终决议都需要经由具有国内管辖权的国家来实施。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国家仍然是国际政治中最具决定性的行为体,国际政治仍然是以国家为主角的互动与斗争。
第二,国家间互动的结构,是无政府状态的共存关系
国家间进行互动,是在“无政府状态”之下。所谓“无政府”,是指在主权国家之上不存在可以实施法律和建立秩序的世界政府或普遍权威。这种现代国际关系结构,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主权国家形成后才出现的体制。
我们可以作一点历史对比。在主权产生地欧洲,主权产生前盛行的是封建主义的国家体系。大大小小的王国、公国、公爵领地及其他准自治单位之间存在着重叠交错的忠诚和政治义务。各个政治实体的臣民,除了要效忠本地的封建主之外,还可能要对一些遥远的贵族、主教负有义务。
在这种政治结构的顶端有两个最高权威: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是世俗权威;教皇是精神权威。这种政治结构使得任何领土上的统治者都不可能垄断权力。直到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签署,情况才发生改变。条约结束了世俗权力和教皇权力的分割:一块领土的统治者应该决定该领土内的宗教。随着世俗最高权力的确立,每一块领土上不再有多重管辖,只有臣民对国王的效忠,而这些统治者也不再听命于一个外部权威。这样,主权国家就出现了。
主权的确立,标志着国家享有了对内最高的和最终的政治权威,并且不受任何外部政治实体的干涉和支配。所有国家都获得这种地位,在它们之间就会形成一种共存的关系,因为每个国家的主权都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反过来它也必须承认其他国家的主权。如果有国家不承认其他国家的主权,那它自己也不可能享有主权。
这样的一种契约关系,使得每一个主权国家的存在都是以其他主权国家的同意为条件。为了能够共存,相互的独立、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就成了国家间的行为准则。
当然,由于这种国际准则没有一个更高的和具有强制力的权威加以维护,因此很容易遭到破坏。帝国的解体,国家的独立,民族的分离,国际间的干涉、冲突和战争,都可能导致国家版图和国际格局的改变。
不过,虽然在历史演进中出现过地域辽阔的殖民帝国,也出现过霸权国控制多国的势力范围,但没有国家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建立取代“国际无政府状态”的秩序。
局势一旦稳定下来,国家就会遵循主权原则恢复秩序,延续相互独立、平等的共存关系。在这种局面下,国家在多数情况下能够以外交手段处理彼此间的麻烦和争端。
第三,利益是国家行为的出发点
在无政府状态下,每个国家都是自足的行为体。它们要生存与发展,不能依赖任何“上级单位”,只能自己谋求自己的利益。在这里,“利益”是指需求。国家没有而想要的东西,或者已有而需捍卫的东西,都是利益。利益也可以按照词义理解为“好处”。国家利益就是对国家有好处。
利益作为需求,可能指客观的东西,如领土、能源、关税,也可能指主观的东西,如对意识形态或宗教的认同。
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利益都是人们认知、判断和选择的产物。不同的决策者,对利益往往有不同的认知。虽然人们在理论上是把国家视为“理性行为体”,即在采取行动时会权衡得失,追求利益最大化或损失最小化,但因为对利益的确认常常有争议,而谋求利益又有一个过程,因此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人们很难判断一项决策是否理性。
事实上,决策者因判断失误而作出非理性决策是难免的。不过,由于国家不会听任决策者长期实行非理性决策,会主动或被动地修正错误,因此从长时段看,国家追求利益的“理性行为体模式”是可以讲得通的。
从国际关系的角度讲,国家之所以要彼此打交道,说到底是为了谋求超出国家边界的利益。不论是提供对外援助,进行经贸往来,缔结同盟或伙伴关系,通过多边合作解决全球问题,还是进行政治、军事对抗,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
权力政治是一种具有冲突属性的关系,其极端表现就是战争。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属性,是因为在这种互动中每一方都力图迫使他方做原本不会做之事。在这种关系中,强者显然具有优势。因此,为了在互动中能够实现目标,国家都会追逐权力,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发展军力。国家具有不同的自然禀赋和发展程度,就可能拥有不同的权力。
在竞争中,国家间可能形成权力的平衡,也可能形成一方居支配地位的格局。在大小不等的权力体中,最强大的国家通常被视为世界格局中的“极”。单极、两极或多极是权力演进的不同结构。
当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身为权力体的国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进行的都是权力政治。国家间正常的外交往来(如对等的谈判)是国际政治,但不能叫权力政治。事实上,国家按照国际制度行事,以说服手段改变他者行为,进行经济援助,以多边议程解决国际问题,以合作方式进行全球治理,都不属权力政治。至于进行经贸往来,开展文化、科技交流,就更不是权力政治了,甚至不属于国际政治。
第五,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遵约是国际秩序存在的条件
国家在无政府状态下互动,无论以何种方式行事,都需要形成一定的秩序。所谓“秩序”,是指“有条理、不混乱”。要达到这种状态,行为体的互动就不能是随意的,而需要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如果行为体在互动中都接受并遵守行为准则,那么国际秩序就出现了。
国际秩序的形成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权力强制下形成的秩序,例如强国或战胜国迫使弱国或战败国接受的秩序。二战后美国在日本建立的秩序,冷战期间美苏在各自势力范围内建立的秩序,都属这种情形。
另一种是经由合作建立的秩序,即互动中各方自愿调整其政策,通过对共同目标的认同与承诺而实现的对所有参与者都有利的安排。以联合国为框架的国际合作就在众多领域确立了这样的(条约)秩序,例如海洋法公约的生效。
对于互动方来说,秩序是与“同意”相关联的。说得确切些,只有各方同意,才会有遵约行为,一定的安排才成为秩序。在合作建立的秩序中,协议的达成肯定是各方同意的结果。在权力政治中,虽然强制可以维持一定的现状,但只有得到被强制方的同意才会成为秩序。
以领土争端为例,强势的一方可以实现对领土的控制,但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这样的现状,那就无秩序可言。对于互动方来说,无论此前是冲突的关系还是合作的关系,要经由同意建立秩序,最终都需要经过谈判。谈判是对利益的讨价还价。如果没有利益可以谈判,就不可能有同意,也就不可能有秩序。
国家接受秩序,就意味着(主动或被动)接受并遵守一定的国际制度。从这个意义讲,国际秩序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化的安排。这种制度,可以指非正式制度,比如默认的惯例;也可以指正式制度,诸如正式签署的条约。
在当代的国际关系中,日益增多的国际制度已涵盖了国家行为的方方面面。这种情况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际无政府状态,但却使得国家构成了一种有制度的国际体系即国际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尽管不存在强制性力量来确保制度的实施,但各方的同意所构成的制度化约束仍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国家的对外政策行为。
如果有国家不遵守制度甚至退出制度,那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从国际制度的总体情况来看,虽然每个国家都可能拒绝某些制度,但它们会遵守大部分加入的制度,这使得国际秩序能够存在,而大部分国家间互动能够正常进行。
第六,国际互动是受观念因素左右的社会行为
在国际关系中,行为体的行为说到底是人的行为。人的行为都有一定的意图,有对自身与他者的身份、利益与角色的定位,并且对于与彼此相关的问题有特定的看法。
这些主观性的因素使得行为体本身、行为体的互动以及互动所导致的过程、状态、结果具有不同于自然事实的社会属性。这种具有社会属性的事实,有客观的一面,也有主观的一面。这就如同演员在剧场演戏,他们的表演对于观众来说是客观的,但其表演本身却是在主观意图指导下进行的。演员的意图、情绪不同,所表演出的剧情就不同。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进行互动都需要判断他者是谁,对自己有怎样的利害关系,以及自己应如何与之交往。这样的认知是相互的,即每一方都会表达己方的信念,同时了解他者的意图。如果一方把对方定位为敌人,另一方通常也会做同样的事,这样它们就会形成敌对关系,并随之采取对抗性行动。相反,如果双方都把对方定位为朋友,则会形成朋友关系,并随之采取友好行动。
从这个角度看,国家间关系的属性,虽然会受到客观因素(诸如地缘、实力、利益等)的影响,但决定因素乃是主观因素,即相互存有怎样的看法。就国际关系现实而言,国家间的看法保持不变,其互动属性就会持续,如果看法改变了,则关系就会改变。1972年尼克松访华,结束了中美的敌对状态,就是双方改变观念的结果。
国家间互动的主观因素,决定国际政治事实具有意义。意义是指人的主观意图赋予行为或事件的内容与价值。国家在采取对外政策行为时,其战略意图中总是蕴含价值与利益的需求的。有不同的价值和利益需求,其行为就会有不同的意义。因此,理解国际动态,不但要看发生了什么(客观的一面),更要理解其中蕴含的意义。例如,美国在欧洲部署反导系统,导致俄罗斯在其欧洲“飞地”加里宁格勒部署战术导弹,这一互动中双方遏制反遏制的意图使得事件具有了权力政治的意义。
由于在国际关系中所有的国家都是观念驱动的行为体,因此它们所表达的价值会形成一定的结构(氛围),这种结构可能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对立,如冷战时期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对抗,也可能是一种普世的共识,如联合国成员国普遍接受的自由、民主、人权等。
通常,一种价值被普遍接受,就会成为国际社会的规范。规范是指适当行为的准则。这些东西通常体现人类文明的进步,其中有些可能演化成国际法,而更常见的则表现为国际舆论。对于行为体来说,这种深入人心的东西是具有无处不在的社会化影响的,在很多时候需要学习、适应并改变观念与行为,否则就会处于失道寡助的境地,受到舆论谴责,甚至会付出物质上的代价。 以上六条,基本上都是从已有的国际关系理论中提炼出来的。把这些东西称为“原理”,是因为它们概括了理解国际政治的最基础的东西。了解这些要点,便于从整体上把握国际政治的运作,并且可以更便利地找到分析问题和演绎理论的方向。
国际政治,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事务并在其中发挥影响的政治实体(即国际行为体),为了利益和价值而在世界舞台上不间断地进行的斗争。要理解这种互动,洞悉其前因后果,并推测其可能的演进,是需要懂得一点国际政治原理的。原理是指带有普遍性的、可以作为其他规律基础的规律。
多年来,对国际政治的宏观解释一直是以不同“主义”的争论为标志。虽然这些争论促进了学科发展,但也常常使人们对世界的认识莫衷一是。现在,超越学派的门户之见已成为很多人的共识。
要实现这样的超越,除了对理论进行综合运用之外,可能还需要基于已有研究演绎出一些具有逻辑联系的、更基础的东西作为有关国际政治的简明原理。我现在写这篇小文就是一种尝试。如果这些东西能够为人们理解国际政治提供基础,并引发人们对“原理”作更多的思考,那就是做了一件有益的事。
第一,在国际政治中,国家是基本的行为体
在当今世界,每个人都生活于独立的国家。国家作为主权者,有不容他者干涉的最高权力,有管辖的地域、人口和国内事务。国家需要确保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维持适当规模的军队以应付偶然的袭击和世界上的麻烦,并提供最低标准的公共服务。
国家的边界,除非有特别的协定(如欧洲的申根协定),是不可以随意逾越的。这种相互分隔的状态,使得主权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方面都构成了世界最基本的单元。它们之间的互动,不论冲突还是合作,都是国际政治最主要的表现。
当然,除国家之外,在世界舞台上还有各种非国家行为体,诸如联合国、欧盟、世界贸易组织等政府间组织,“绿色和平”等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不同的种族集团、跨国公司、政党组织以及社会运动等。
随着全球范围的商品、资本、人员和思想等要素日益密切的跨国流动,各种全球性问题诸如环境破坏、金融危机、难民潮、恐怖主义以及核武器扩散等挑战凸显,国家已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了以多元行为体的多层次合作为特点的全球治理,并普遍接受了国际制度对自身自主权的限制。
这种结构性变化表明,今天的国际政治已不再限于纯粹的国家间关系了。一些学者主张以“世界政治”或“全球政治”取代“国际政治”概念,就是在这种形势下提出的。
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非国家行为体地位的上升,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家的国际政治地位。在国际体系中,尽管有一些非政府组织拥有武装力量,诸如作为军事同盟的北约,拥有维和部队的联合国,以及一些国家的非法武装组织和恐怖主义组织,但国家乃是最具典型性和合法性的拥有暴力手段的行为体。
各种非国家行为体虽然可以进行日益密切的跨国互动,但它们不可能真正超越国家的管辖。国家在解决国际问题时,尽管在很多时候是以建立国际组织为形式并以接受国际制度约束为条件,但国家也可以让国际组织不起作用,甚至自主退出国际组织和不遵守国际制度,诸如朝鲜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英国脱欧和美国让WTO停摆。
在全球治理结构中,尽管有各种非国家行为体参与,但最终决议都需要经由具有国内管辖权的国家来实施。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国家仍然是国际政治中最具决定性的行为体,国际政治仍然是以国家为主角的互动与斗争。
第二,国家间互动的结构,是无政府状态的共存关系
国家间进行互动,是在“无政府状态”之下。所谓“无政府”,是指在主权国家之上不存在可以实施法律和建立秩序的世界政府或普遍权威。这种现代国际关系结构,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主权国家形成后才出现的体制。
我们可以作一点历史对比。在主权产生地欧洲,主权产生前盛行的是封建主义的国家体系。大大小小的王国、公国、公爵领地及其他准自治单位之间存在着重叠交错的忠诚和政治义务。各个政治实体的臣民,除了要效忠本地的封建主之外,还可能要对一些遥远的贵族、主教负有义务。
在这种政治结构的顶端有两个最高权威: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是世俗权威;教皇是精神权威。这种政治结构使得任何领土上的统治者都不可能垄断权力。直到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签署,情况才发生改变。条约结束了世俗权力和教皇权力的分割:一块领土的统治者应该决定该领土内的宗教。随着世俗最高权力的确立,每一块领土上不再有多重管辖,只有臣民对国王的效忠,而这些统治者也不再听命于一个外部权威。这样,主权国家就出现了。
主权的确立,标志着国家享有了对内最高的和最终的政治权威,并且不受任何外部政治实体的干涉和支配。所有国家都获得这种地位,在它们之间就会形成一种共存的关系,因为每个国家的主权都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反过来它也必须承认其他国家的主权。如果有国家不承认其他国家的主权,那它自己也不可能享有主权。
这样的一种契约关系,使得每一个主权国家的存在都是以其他主权国家的同意为条件。为了能够共存,相互的独立、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就成了国家间的行为准则。
当然,由于这种国际准则没有一个更高的和具有强制力的权威加以维护,因此很容易遭到破坏。帝国的解体,国家的独立,民族的分离,国际间的干涉、冲突和战争,都可能导致国家版图和国际格局的改变。
不过,虽然在历史演进中出现过地域辽阔的殖民帝国,也出现过霸权国控制多国的势力范围,但没有国家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建立取代“国际无政府状态”的秩序。
局势一旦稳定下来,国家就会遵循主权原则恢复秩序,延续相互独立、平等的共存关系。在这种局面下,国家在多数情况下能够以外交手段处理彼此间的麻烦和争端。
第三,利益是国家行为的出发点
在无政府状态下,每个国家都是自足的行为体。它们要生存与发展,不能依赖任何“上级单位”,只能自己谋求自己的利益。在这里,“利益”是指需求。国家没有而想要的东西,或者已有而需捍卫的东西,都是利益。利益也可以按照词义理解为“好处”。国家利益就是对国家有好处。
利益作为需求,可能指客观的东西,如领土、能源、关税,也可能指主观的东西,如对意识形态或宗教的认同。
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利益都是人们认知、判断和选择的产物。不同的决策者,对利益往往有不同的认知。虽然人们在理论上是把国家视为“理性行为体”,即在采取行动时会权衡得失,追求利益最大化或损失最小化,但因为对利益的确认常常有争议,而谋求利益又有一个过程,因此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人们很难判断一项决策是否理性。
事实上,决策者因判断失误而作出非理性决策是难免的。不过,由于国家不会听任决策者长期实行非理性决策,会主动或被动地修正错误,因此从长时段看,国家追求利益的“理性行为体模式”是可以讲得通的。
从国际关系的角度讲,国家之所以要彼此打交道,说到底是为了谋求超出国家边界的利益。不论是提供对外援助,进行经贸往来,缔结同盟或伙伴关系,通过多边合作解决全球问题,还是进行政治、军事对抗,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
权力政治是一种具有冲突属性的关系,其极端表现就是战争。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属性,是因为在这种互动中每一方都力图迫使他方做原本不会做之事。在这种关系中,强者显然具有优势。因此,为了在互动中能够实现目标,国家都会追逐权力,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发展军力。国家具有不同的自然禀赋和发展程度,就可能拥有不同的权力。
在竞争中,国家间可能形成权力的平衡,也可能形成一方居支配地位的格局。在大小不等的权力体中,最强大的国家通常被视为世界格局中的“极”。单极、两极或多极是权力演进的不同结构。
当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身为权力体的国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进行的都是权力政治。国家间正常的外交往来(如对等的谈判)是国际政治,但不能叫权力政治。事实上,国家按照国际制度行事,以说服手段改变他者行为,进行经济援助,以多边议程解决国际问题,以合作方式进行全球治理,都不属权力政治。至于进行经贸往来,开展文化、科技交流,就更不是权力政治了,甚至不属于国际政治。
第五,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遵约是国际秩序存在的条件
国家在无政府状态下互动,无论以何种方式行事,都需要形成一定的秩序。所谓“秩序”,是指“有条理、不混乱”。要达到这种状态,行为体的互动就不能是随意的,而需要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如果行为体在互动中都接受并遵守行为准则,那么国际秩序就出现了。
国际秩序的形成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权力强制下形成的秩序,例如强国或战胜国迫使弱国或战败国接受的秩序。二战后美国在日本建立的秩序,冷战期间美苏在各自势力范围内建立的秩序,都属这种情形。
另一种是经由合作建立的秩序,即互动中各方自愿调整其政策,通过对共同目标的认同与承诺而实现的对所有参与者都有利的安排。以联合国为框架的国际合作就在众多领域确立了这样的(条约)秩序,例如海洋法公约的生效。
对于互动方来说,秩序是与“同意”相关联的。说得确切些,只有各方同意,才会有遵约行为,一定的安排才成为秩序。在合作建立的秩序中,协议的达成肯定是各方同意的结果。在权力政治中,虽然强制可以维持一定的现状,但只有得到被强制方的同意才会成为秩序。
以领土争端为例,强势的一方可以实现对领土的控制,但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这样的现状,那就无秩序可言。对于互动方来说,无论此前是冲突的关系还是合作的关系,要经由同意建立秩序,最终都需要经过谈判。谈判是对利益的讨价还价。如果没有利益可以谈判,就不可能有同意,也就不可能有秩序。
国家接受秩序,就意味着(主动或被动)接受并遵守一定的国际制度。从这个意义讲,国际秩序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化的安排。这种制度,可以指非正式制度,比如默认的惯例;也可以指正式制度,诸如正式签署的条约。
在当代的国际关系中,日益增多的国际制度已涵盖了国家行为的方方面面。这种情况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际无政府状态,但却使得国家构成了一种有制度的国际体系即国际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尽管不存在强制性力量来确保制度的实施,但各方的同意所构成的制度化约束仍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国家的对外政策行为。
如果有国家不遵守制度甚至退出制度,那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从国际制度的总体情况来看,虽然每个国家都可能拒绝某些制度,但它们会遵守大部分加入的制度,这使得国际秩序能够存在,而大部分国家间互动能够正常进行。
第六,国际互动是受观念因素左右的社会行为
在国际关系中,行为体的行为说到底是人的行为。人的行为都有一定的意图,有对自身与他者的身份、利益与角色的定位,并且对于与彼此相关的问题有特定的看法。
这些主观性的因素使得行为体本身、行为体的互动以及互动所导致的过程、状态、结果具有不同于自然事实的社会属性。这种具有社会属性的事实,有客观的一面,也有主观的一面。这就如同演员在剧场演戏,他们的表演对于观众来说是客观的,但其表演本身却是在主观意图指导下进行的。演员的意图、情绪不同,所表演出的剧情就不同。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进行互动都需要判断他者是谁,对自己有怎样的利害关系,以及自己应如何与之交往。这样的认知是相互的,即每一方都会表达己方的信念,同时了解他者的意图。如果一方把对方定位为敌人,另一方通常也会做同样的事,这样它们就会形成敌对关系,并随之采取对抗性行动。相反,如果双方都把对方定位为朋友,则会形成朋友关系,并随之采取友好行动。
从这个角度看,国家间关系的属性,虽然会受到客观因素(诸如地缘、实力、利益等)的影响,但决定因素乃是主观因素,即相互存有怎样的看法。就国际关系现实而言,国家间的看法保持不变,其互动属性就会持续,如果看法改变了,则关系就会改变。1972年尼克松访华,结束了中美的敌对状态,就是双方改变观念的结果。
国家间互动的主观因素,决定国际政治事实具有意义。意义是指人的主观意图赋予行为或事件的内容与价值。国家在采取对外政策行为时,其战略意图中总是蕴含价值与利益的需求的。有不同的价值和利益需求,其行为就会有不同的意义。因此,理解国际动态,不但要看发生了什么(客观的一面),更要理解其中蕴含的意义。例如,美国在欧洲部署反导系统,导致俄罗斯在其欧洲“飞地”加里宁格勒部署战术导弹,这一互动中双方遏制反遏制的意图使得事件具有了权力政治的意义。
由于在国际关系中所有的国家都是观念驱动的行为体,因此它们所表达的价值会形成一定的结构(氛围),这种结构可能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对立,如冷战时期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对抗,也可能是一种普世的共识,如联合国成员国普遍接受的自由、民主、人权等。
通常,一种价值被普遍接受,就会成为国际社会的规范。规范是指适当行为的准则。这些东西通常体现人类文明的进步,其中有些可能演化成国际法,而更常见的则表现为国际舆论。对于行为体来说,这种深入人心的东西是具有无处不在的社会化影响的,在很多时候需要学习、适应并改变观念与行为,否则就会处于失道寡助的境地,受到舆论谴责,甚至会付出物质上的代价。 以上六条,基本上都是从已有的国际关系理论中提炼出来的。把这些东西称为“原理”,是因为它们概括了理解国际政治的最基础的东西。了解这些要点,便于从整体上把握国际政治的运作,并且可以更便利地找到分析问题和演绎理论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