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即刻安装钝角网APP
三、双方共同努力,最终解决了北部湾划界和渔业合作问题
中越双方在进行陆地边界谈判时,同时也在进行北部湾划界谈判。但由于双方传统立场相互对立,现实利益严重冲突,彼此互不相让,进展非常缓慢。而且,中越双方签署关于边界谈判和北部湾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之后,北部湾的局势不但没有缓和,反而变得更加紧张。在有关北部湾划界谈判的过程中,越方加大了对北部湾争议地区的控制,完全禁止中国渔民在北部湾北部地区进行渔业活动,试图造成整个北部湾由越南实际管辖的既成事实。
1994年8月,第二轮中越政府级边界谈判在越南首都举行时,中方从历史、法理、国家关系和国家实践等多方面向越方表明:在北部湾划界达成协议之前,越方应该尊重中国渔民在北部湾的捕渔权,包括在争议区域的捕渔权。会议期间,越南领导人请中国团长转告江泽民主席:“越中两国在社会制度、现行政策方面有许多基本共同点,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和各阶层人士在发展同中国友好关系的原则问题上高度一致。”实际上,双方在后来的谈判中仍互不让步,有时甚至发生激烈争吵,无法达成任何协议。1995年11月越共中央总书记杜梅访华,双方领导人就加快边界谈判和北部湾划界达成新共识,谈判开始出现转机。
1996年2月14日,连接中越两国的桂越铁路恢复通车,中越关系展现出更加良好的发展前景。两国代表团团长出席桂越铁路恢复通车仪式后,在越方谅山一侧举行会谈。中方就北部湾划界谈判问题提出新建议,其核心内容是在谈判过程中,必须对两国渔民在北部湾的正常作业予以考虑。当年3月,中越北部湾划界联合工作组举行第六轮会谈,双方确认公平原则是划分北部湾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原则,同意尽快提出各自的主张线。但是,在中国海南岛是否拥有与中国大陆同样的构成海洋权利基础和享有同样的划界效力问题上,双方立场差距很大。此后两年,双方对北部湾划界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1999年2月,越共中央新任总书记黎可漂访问中国,中越最高领导人达成了在2000年年内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的重要共识。双方代表团商定,两国在北部湾划界谈判进行时,可单独形成渔业问题协议,将来与北部湾划界协议同时签署。
2000年10月,谈判取得突破性进展,双方就北部湾试划方案达成了初步协议。在当年12月中旬举行的北部湾联合工作组第十七轮会谈中,双方就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方案线及相关协定文本,全部达成一致。中越两国关于北部湾划界的实质性谈判,圆满结束。
双方渔业专家解决了划界后的渔业安排问题,确定了双方渔业长期合作的基本原则,划定了共同渔业区和过渡性水域,形成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文本。
据中国前外长、曾经担任中越南边谈判代表团团长的唐家璇回忆,自1992年起,中越两国在长达8年多时间里,共举行两轮专家级谈判,7轮政府级谈判,3次政府代表团团长非正式会晤,18轮划分北部湾联合工作组会谈,3轮联合专家小组非正式会谈,6轮渔业专家小组会谈和测绘专家小组会谈。“中越边界谈判密度之高,在中国外交史上绝无仅有。”
2000年12月24日,越南国家主席陈德良访问中国,双方领导人高度评价《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双方隆重举行了这两份文件的签字仪式。2004年6月,越南和中国先后完成了对上述两个协定的批准程序。6月30日,中越两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在河内交换了各自的批准书,两协定正式生效。中越两国同时还把中越北部湾协定提交给联合国备案。
2004年6月30日,时任中越边界谈判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王毅(左)与时任越南政府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武勇(右)在河内分别代表本国互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批准书。
到此,困扰中越两国的陆地边界纷争、北部湾划界和渔业合作问题,历史性地得到解决。
中越两国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经过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终于在新世纪来临之际,以双方都满意的方式,较好地解决陆地边界划分和北部湾划界以及北部湾海域渔业合作问题。遗憾的是,由于极为复杂的多方面原因,双方在南海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的争端未能解决,甚至还不时发生冲突。有鉴于此,双方应认真总结两国陆地边界和沘部湾划界积累的宝贵经验,发扬坦诚对话,真诚合作,相互尊重和彼此包容的时代精神,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海上争议和纠正,开拓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新局面,为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察哈尔学会首席研究员、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外委会委员、中国前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
越南是中国在东南亚方向陆地接壤最多、水域相交面积最大的邻国。两国人民在历史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交往,两国共产党的关系亦非常密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越两国都选择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两国社会制度相同、价值观相近、发展与安全利益相通,各方面关系不断发展。连通中国和越南的友谊关,历史上曾是中国九大名关之一,初称雍鸡关,后称界首关、大南关,明清时期改称为镇南关。新中国成立后,改为睦南关,1965年又改称友谊关。
一、中越两国山水相依,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困扰两国关系
中越陆地边界长1347公里,自中越老三国交界处起,直到北仑河流入北部湾处。所谓的中越边界问题,包括三部分内容,即陆地边界划分、北部湾划界和南沙群岛主权问题。
长期以来,中方一直认为,中越两国边界早就是已定边界。19世纪末,中国清政府和当时越南宗主国法国通过《续议界务专条》和《续议界务专条附章》等15项文件,以双方历史形成的传统习惯线为基础共同划定的。这些文件历史上统称《中法界约》,包括勘界和划界两类文件。其中,云南段长719公里,主要以分水岭为界,广西段637公里,多以山脊线为界。在这两部分,也有些地方以沿河流、河沟等为界。
当然,中方也清楚,中越两国陆地边界虽然总体上已经划定,并且立下310块界碑,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某些地段的边界走向和具体位置上,仍然存在不少分歧和争议。1957-1958年间,中越两国曾经两次互换信件,确认双方通过谈判解决边界问题之前,均应严格维持边界现状。
北部湾是一个半封闭型的海湾,东北西三面被中越两国陆地包围,最宽处184海里,最窄处112海里。上世纪50—60年代,中越双方通过渔业协定谈判,对北部湾海域的渔业管辖权以及双方渔业合作问题做出规定,确认北部湾海域实行“公海自由原则”,两国渔民可在这片海域共同捕渔。上世纪70年代,随着现代海洋权的提出和海洋经济的发展,中越两国都认为自己的国家主权涉及北部湾海域,双方的领海主张和利益诉求发生正面冲突。
南沙群岛系南海地区最大的岛礁群,由大约230座岛屿、暗礁、浅滩和沙洲共同组成。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南沙,中国政府早就在南沙行使主权。
虽然南沙群岛于二战期间一度被日本侵占,但二战后被当时的中国国民党政府所收回。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社会对南海群岛属于中国并没有争议。1983年,中国曾对绝大部分岛屿、沙洲和礁滩重新命名,意在显示主权。至于越南觊觎南海、西沙两大群岛问题,中国始终坚持南沙群岛主权不容谈判的原则立场,但主张双方可有争议的海域搁置争议,实现共同开发,以便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
70年代中期越南抗美救国战争结束、南北方实现统一后,中越边界问题被越南提了出来。双方先后开展过两次边界谈判,主要讨论两国陆地边界和北部湾水域划界问题,最后无果而终。70年代后期,两国不断爆发边境冲突,最终导致较大规模的战争,即对越自卫反击战。
二、两国领导人达成共识,决定共同建设和平友好稳定的中越边界
1990年9月3-4日,越共总书记阮文灵、部长会议主席杜梅和中央顾问范文同秘密访问中国,与江泽民等中方领导人举行了“成都会谈”,双方达成“结束过去,开辟未来”的共识。此时,中越两国实现关系正常化的条件基本成熟。
1991年11月,越共新任总书记杜梅和总理武文杰应邀访华,中越关系最终实现了全面正常化,达成了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1992年10月,双方专家就两国边界问题进行了首轮接触。后来中国总理访越,双方就解决边界问题进一步交换意见,形成如下共识:继续举行专家级谈判,同时尽早开始政府级谈判;首先根据国际法准则,就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达成一致;加速谈判进程,争取早日解决海陆所有边界问题;在此之前,双方不采取可能导致边界领土争端复杂化的行动。
1993年8月下旬,中越首轮边界谈判在北京举行。越方对中方提出的有关谈判方式和原则的意见建议,做了积极回应。
但正式会谈时,越方又表示,北部湾养育着越南1个省的1500万人民,因此难以接受中方划分北部湾的意见。中方对此表示,按照公平原则划分北部湾,对于两国和两国人民都有好处。在南沙和西沙问题上,双方分歧更大。但最后就草案文本达成了一致,于当年10月在河内正式签署。
根据双方签署的基本原则协议,两国在谈判中建立了三个谈判机制:一是政府级会谈机制:二是陆地边界联合工作组、北部湾联合工作组、海上问题专家小组会谈机制;三是两个联合工作组框架下设立的有关陆地边界走向、航摄测图技术、北部湾测绘等具体问题的专家小组会谈机制。
在谈判中,双方确认的边界争议和地图画法差异处甚多,涉及数百万平方公里土地和双方边民实际利益,解决起来困难甚大。1997年7月,双方最高领导人达成了争取在2000年前签署两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共识。1999年2月,双方明确了两国关系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即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
根据两国关系新世纪发展的总基调,双方决心把两国边界建设成为和平、友好、稳定的边界,同时决定尊重两国边民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生活,不要因为划界而影响两国边民的生产和生活。
1999年10月20-28日,中越两国边界谈判代表团团长北京临时会晤,越方接受了中方提出的双方利益大体平衡和一揽子的构想。此后,经过两个多月艰苦细致的共同努力,双方就争议地区边界线走向全部达成一致,完成了有关边界条约和附图的所有工作。1999年12月30日,新世纪到来之际,中国外交部长、中方代表团团长唐家璇出席了在越南首都国家会议中心举行的《中越陆地边界条约》正式签字仪式。2000年4月29日,中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了中越陆地边界条约。
同年6月9日,越方也完成了国内批准程序。2000年7月6日,中越双方在北京举行中越边界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这份具有历史意义的条约正式生效。
三、双方共同努力,最终解决了北部湾划界和渔业合作问题
中越双方在进行陆地边界谈判时,同时也在进行北部湾划界谈判。但由于双方传统立场相互对立,现实利益严重冲突,彼此互不相让,进展非常缓慢。而且,中越双方签署关于边界谈判和北部湾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之后,北部湾的局势不但没有缓和,反而变得更加紧张。在有关北部湾划界谈判的过程中,越方加大了对北部湾争议地区的控制,完全禁止中国渔民在北部湾北部地区进行渔业活动,试图造成整个北部湾由越南实际管辖的既成事实。
1994年8月,第二轮中越政府级边界谈判在越南首都举行时,中方从历史、法理、国家关系和国家实践等多方面向越方表明:在北部湾划界达成协议之前,越方应该尊重中国渔民在北部湾的捕渔权,包括在争议区域的捕渔权。会议期间,越南领导人请中国团长转告江泽民主席:“越中两国在社会制度、现行政策方面有许多基本共同点,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和各阶层人士在发展同中国友好关系的原则问题上高度一致。”实际上,双方在后来的谈判中仍互不让步,有时甚至发生激烈争吵,无法达成任何协议。1995年11月越共中央总书记杜梅访华,双方领导人就加快边界谈判和北部湾划界达成新共识,谈判开始出现转机。
1996年2月14日,连接中越两国的桂越铁路恢复通车,中越关系展现出更加良好的发展前景。两国代表团团长出席桂越铁路恢复通车仪式后,在越方谅山一侧举行会谈。中方就北部湾划界谈判问题提出新建议,其核心内容是在谈判过程中,必须对两国渔民在北部湾的正常作业予以考虑。当年3月,中越北部湾划界联合工作组举行第六轮会谈,双方确认公平原则是划分北部湾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原则,同意尽快提出各自的主张线。但是,在中国海南岛是否拥有与中国大陆同样的构成海洋权利基础和享有同样的划界效力问题上,双方立场差距很大。此后两年,双方对北部湾划界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1999年2月,越共中央新任总书记黎可漂访问中国,中越最高领导人达成了在2000年年内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的重要共识。双方代表团商定,两国在北部湾划界谈判进行时,可单独形成渔业问题协议,将来与北部湾划界协议同时签署。
2000年10月,谈判取得突破性进展,双方就北部湾试划方案达成了初步协议。在当年12月中旬举行的北部湾联合工作组第十七轮会谈中,双方就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方案线及相关协定文本,全部达成一致。中越两国关于北部湾划界的实质性谈判,圆满结束。
双方渔业专家解决了划界后的渔业安排问题,确定了双方渔业长期合作的基本原则,划定了共同渔业区和过渡性水域,形成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文本。
据中国前外长、曾经担任中越南边谈判代表团团长的唐家璇回忆,自1992年起,中越两国在长达8年多时间里,共举行两轮专家级谈判,7轮政府级谈判,3次政府代表团团长非正式会晤,18轮划分北部湾联合工作组会谈,3轮联合专家小组非正式会谈,6轮渔业专家小组会谈和测绘专家小组会谈。“中越边界谈判密度之高,在中国外交史上绝无仅有。”
2000年12月24日,越南国家主席陈德良访问中国,双方领导人高度评价《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双方隆重举行了这两份文件的签字仪式。2004年6月,越南和中国先后完成了对上述两个协定的批准程序。6月30日,中越两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在河内交换了各自的批准书,两协定正式生效。中越两国同时还把中越北部湾协定提交给联合国备案。
2004年6月30日,时任中越边界谈判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王毅(左)与时任越南政府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武勇(右)在河内分别代表本国互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批准书。
到此,困扰中越两国的陆地边界纷争、北部湾划界和渔业合作问题,历史性地得到解决。
中越两国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经过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终于在新世纪来临之际,以双方都满意的方式,较好地解决陆地边界划分和北部湾划界以及北部湾海域渔业合作问题。遗憾的是,由于极为复杂的多方面原因,双方在南海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的争端未能解决,甚至还不时发生冲突。有鉴于此,双方应认真总结两国陆地边界和沘部湾划界积累的宝贵经验,发扬坦诚对话,真诚合作,相互尊重和彼此包容的时代精神,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海上争议和纠正,开拓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新局面,为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察哈尔学会首席研究员、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外委会委员、中国前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