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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永久居住条例(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2月27日、在抗疫的关键时刻推出。虽然是零点悄然发布,但还是受到了网民的关注和热议。当然是批评声居多,就连一向只会赞美的环球时报胡主编都忍不住表达了委婉的担忧。
网民的担忧甚至是批评并非毫无道理,看看广州随处可见的非洲面孔、中国大学里养尊处优的亚非拉洋大爷,连我这个真诚拥护对外开放的人都不免有些担心。如果政策不慎重,造成的后果可能万劫不复。当然,中国已经有了56个民族,再多一个食人族也无所谓,但就怕这一新民族带来的是人口爆炸性增长和HIV的野蛮传播。别以为非洲兄弟像汉民族那么听话,说计划生育就乖乖的接受计划,说自我隔离就老老实实待在家里,因为人家文化上没有接受过“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熏陶,所以他们的基因里全是任性和洒脱。
尽管有各式各样的担忧,但制定这样一部管理条例还是必要的,毕竟中国不能脱离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再说也不能眼睁睁看着富豪和能人们移居国外,好歹也要捞几个富豪和能人回来,是不是这个道理?如果条例的制定是这个初衷,我还是举双手赞成的。但是,如果仅仅是为了就地消化垃圾、吸收新垃圾,那就另当别论了。
一项好的政策不一定非要创新,拿来主义也没有什么不好。山寨他国的产品和技术会令人反感,但山寨别人成熟的管理办法却有可能是对他人最高的赞誉,不仅不会令人厌恶,而且还会令山寨对象如饮甘饴。其实欧美国家有成熟的永久居留管理政策,拿来就用也未尝不可。然而,仔细看完整个条例,感觉形似而神不似,几乎可以用“惨不忍睹”一词来形容。条例不仅不严谨,漏洞百出,而且处处露出一脸的媚笑,让人不忍直视。如果翻译成英文,估计外国人看了会把题目改为《恭请外国友人赏脸永居条例》。本人对欧美各国的永居规定略有了解,从未见到这样一个对外国人如此大方友好的条例。
争议的核心是超国民待遇的问题。下面来看看几条:
第四十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请问有关部门,获得永居身份后的外国人,是否也和本国国民一样,购买住房也要限购?如果是,说明条例没有讲清楚。如果不是,就是超国民待遇。自用、自住的数量如何界定?如果外国友人说非要有三套住房才舒服、才符合他们的习惯呢?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对待外国人的问题上往往会睁只眼闭只眼,纵容外国人享受超国民待遇甚至超越法律。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条例就会形同虚设。
第四十一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这里需要提醒有关管理部门,社会保险是否已经百分之百覆盖了本国公民?官方统计可能是全部,但据本人观察,还有很多人并无社保,尚未享受到任何社保待遇。如果本国国民都没有全部享受,为何具有外国国籍的在华永居者就可以社保全覆盖并享受呢?更有甚者,没有工作的永居者都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难道本国没有工作的人全都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了吗?还没有社保的朋友,请在本文后面留一下言,也算是对笔者质疑的佐证吧。如果答案是保险全覆盖,就算是笔者的瞎担心。如果还有人没有保险,本条例就是不折不扣的超国民待遇。
也许有人要问:移居欧美国家的人不都同样要求参与社会保险吗?这就是我前面所说的形似而神不似的问题。以德国为例,德国的确要求永居者必须参与社会保险,但德国却是以全民参保为前提。自己国民都没有完全照顾好,何必对外国永居者操那么大的心?
再来谈谈条例粗糙、不严谨的问题。略说几条:
一、程序不严谨。例如,申请“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助理教授和助理研究员这样的低门槛就不说了,程序上居然只规定由推荐单位出具“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难道条例的制定者心里对本国单位的做派没有一点数吗?例如国内某知名高校引进了“日内瓦外交与国际关系学院”的“知名教授”。后来一查才发现,这是一所成立于2003年、不折不扣的私人野鸡大学,既不被瑞士高教体制认可,也不被中国教育部承认。虽然引进单位发现了问题,不想自己打脸,所以也只能打碎牙齿往肚里吞。再如,目前担任国内某大学院长的“高级人才”,竟然是来自“美国南湾大学”。请问引进单位,你们真的听说过美国有这样一所大学吗?至于唐骏的“西太平洋大学”博士学位就更不用提了,众人皆知。
二、表述不严谨。第十六条(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关键词是“折合”,如果引进单位注水,理论上也可以把一个两手空空的穷光蛋引进国内,因为品牌、商标、发明专利之类的软性因素均可折合一千万甚至几个亿,就凭引进单位一张嘴。虽然德国永居规定也有这样的表述:“有利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但实际操作却有明确的要求:投资达到100万欧元或企业经营情况与商业计划书相符、缴纳三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等。德国可从不含糊地表示:折合100万欧元的投资。还有第十九条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此条款中的“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列举,否则会给国内执行部门太大的解释和操作空间。如果国内人士足够严谨,就没有那么大的担心和顾虑了,可惜。再如,第十五条(一)款规定,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不知道规则制定者是否清楚学历和学位的区别。有的人尽管读了博士,但无法毕业,也就是未取得学位证书。这样的人尽管无学位证书,但依然有学历证明。按照条例的字面意思理解,是不是只要读过博士课程、取得博士学历证明的就可以申请永久居留?如果是,那就是标准太低。如果不是,就应该修改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
三、标准不严谨。第十五条(二)、(三)、(四)款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X倍。众所周知,城镇职工有各种工作岗位,修车技工的平均工资可能只有2000-3000元人民币,高级技工平均工资可能八千甚至上万,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可能几万。请问条例制定者,您心中的城镇职工到底是那类呢?是否可以这样表述: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同类职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X倍?
类似的问题不再一一列举并赘述,敬请条例制定者三思。建设性的意见可能刺耳,但终归是一片好心,希望国家不要走太多的弯路、不再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最后还要表扬一下有关部门,这次是拿出“征求意见稿”给大家议议,而不是直接公布正式条例,这或多或少也是一种进步和善意。
《外国人永久居住条例(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2月27日、在抗疫的关键时刻推出。虽然是零点悄然发布,但还是受到了网民的关注和热议。当然是批评声居多,就连一向只会赞美的环球时报胡主编都忍不住表达了委婉的担忧。
网民的担忧甚至是批评并非毫无道理,看看广州随处可见的非洲面孔、中国大学里养尊处优的亚非拉洋大爷,连我这个真诚拥护对外开放的人都不免有些担心。如果政策不慎重,造成的后果可能万劫不复。当然,中国已经有了56个民族,再多一个食人族也无所谓,但就怕这一新民族带来的是人口爆炸性增长和HIV的野蛮传播。别以为非洲兄弟像汉民族那么听话,说计划生育就乖乖的接受计划,说自我隔离就老老实实待在家里,因为人家文化上没有接受过“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熏陶,所以他们的基因里全是任性和洒脱。
尽管有各式各样的担忧,但制定这样一部管理条例还是必要的,毕竟中国不能脱离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再说也不能眼睁睁看着富豪和能人们移居国外,好歹也要捞几个富豪和能人回来,是不是这个道理?如果条例的制定是这个初衷,我还是举双手赞成的。但是,如果仅仅是为了就地消化垃圾、吸收新垃圾,那就另当别论了。
一项好的政策不一定非要创新,拿来主义也没有什么不好。山寨他国的产品和技术会令人反感,但山寨别人成熟的管理办法却有可能是对他人最高的赞誉,不仅不会令人厌恶,而且还会令山寨对象如饮甘饴。其实欧美国家有成熟的永久居留管理政策,拿来就用也未尝不可。然而,仔细看完整个条例,感觉形似而神不似,几乎可以用“惨不忍睹”一词来形容。条例不仅不严谨,漏洞百出,而且处处露出一脸的媚笑,让人不忍直视。如果翻译成英文,估计外国人看了会把题目改为《恭请外国友人赏脸永居条例》。本人对欧美各国的永居规定略有了解,从未见到这样一个对外国人如此大方友好的条例。
争议的核心是超国民待遇的问题。下面来看看几条:
第四十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请问有关部门,获得永居身份后的外国人,是否也和本国国民一样,购买住房也要限购?如果是,说明条例没有讲清楚。如果不是,就是超国民待遇。自用、自住的数量如何界定?如果外国友人说非要有三套住房才舒服、才符合他们的习惯呢?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对待外国人的问题上往往会睁只眼闭只眼,纵容外国人享受超国民待遇甚至超越法律。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条例就会形同虚设。
第四十一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这里需要提醒有关管理部门,社会保险是否已经百分之百覆盖了本国公民?官方统计可能是全部,但据本人观察,还有很多人并无社保,尚未享受到任何社保待遇。如果本国国民都没有全部享受,为何具有外国国籍的在华永居者就可以社保全覆盖并享受呢?更有甚者,没有工作的永居者都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难道本国没有工作的人全都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了吗?还没有社保的朋友,请在本文后面留一下言,也算是对笔者质疑的佐证吧。如果答案是保险全覆盖,就算是笔者的瞎担心。如果还有人没有保险,本条例就是不折不扣的超国民待遇。
也许有人要问:移居欧美国家的人不都同样要求参与社会保险吗?这就是我前面所说的形似而神不似的问题。以德国为例,德国的确要求永居者必须参与社会保险,但德国却是以全民参保为前提。自己国民都没有完全照顾好,何必对外国永居者操那么大的心?
再来谈谈条例粗糙、不严谨的问题。略说几条:
一、程序不严谨。例如,申请“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助理教授和助理研究员这样的低门槛就不说了,程序上居然只规定由推荐单位出具“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难道条例的制定者心里对本国单位的做派没有一点数吗?例如国内某知名高校引进了“日内瓦外交与国际关系学院”的“知名教授”。后来一查才发现,这是一所成立于2003年、不折不扣的私人野鸡大学,既不被瑞士高教体制认可,也不被中国教育部承认。虽然引进单位发现了问题,不想自己打脸,所以也只能打碎牙齿往肚里吞。再如,目前担任国内某大学院长的“高级人才”,竟然是来自“美国南湾大学”。请问引进单位,你们真的听说过美国有这样一所大学吗?至于唐骏的“西太平洋大学”博士学位就更不用提了,众人皆知。
二、表述不严谨。第十六条(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关键词是“折合”,如果引进单位注水,理论上也可以把一个两手空空的穷光蛋引进国内,因为品牌、商标、发明专利之类的软性因素均可折合一千万甚至几个亿,就凭引进单位一张嘴。虽然德国永居规定也有这样的表述:“有利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但实际操作却有明确的要求:投资达到100万欧元或企业经营情况与商业计划书相符、缴纳三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等。德国可从不含糊地表示:折合100万欧元的投资。还有第十九条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此条款中的“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列举,否则会给国内执行部门太大的解释和操作空间。如果国内人士足够严谨,就没有那么大的担心和顾虑了,可惜。再如,第十五条(一)款规定,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不知道规则制定者是否清楚学历和学位的区别。有的人尽管读了博士,但无法毕业,也就是未取得学位证书。这样的人尽管无学位证书,但依然有学历证明。按照条例的字面意思理解,是不是只要读过博士课程、取得博士学历证明的就可以申请永久居留?如果是,那就是标准太低。如果不是,就应该修改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
三、标准不严谨。第十五条(二)、(三)、(四)款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X倍。众所周知,城镇职工有各种工作岗位,修车技工的平均工资可能只有2000-3000元人民币,高级技工平均工资可能八千甚至上万,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可能几万。请问条例制定者,您心中的城镇职工到底是那类呢?是否可以这样表述: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同类职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X倍?
类似的问题不再一一列举并赘述,敬请条例制定者三思。建设性的意见可能刺耳,但终归是一片好心,希望国家不要走太多的弯路、不再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最后还要表扬一下有关部门,这次是拿出“征求意见稿”给大家议议,而不是直接公布正式条例,这或多或少也是一种进步和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