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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封建时期遍布王国,从而遍布皇室。直到法国大革命爆发,法国率先取消国王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三个参战大国(德意志帝国、奥匈帝国和沙皇俄国)的国王全部下野,建立共和国——欧洲近代五大强国中,只剩下英国还在继续君主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各国被苏联占领,各国皇家取缔。迄今欧洲只保留了大小十个皇家: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挪威,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安道尔。而全世界则还有43个君主国。这次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驾崩,欧洲皇室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图1. 英国皇室四代人
君主国与共和国
世界上的国家体制主要就两类:君主国(Monarchy)和共和国(Republic)。顾名思义,
君主国源于古希腊语monos+archein,即“一人”+“统治”,这个“一人”自然就是国王,整个国家都属于国王,合法的承传是通过血缘世袭。在欧洲,世袭优先是儿子(部分王国也容许女儿),如果断嗣就由侄子(或外甥)承传。
共和国源于拉丁文res+publica,即“公共”+“事务”。国家是共有的,国民不仅是这个国家的主体,而且也由国民通过某种形式来产生政府,民主是其中的一种途径。
于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4)根据执政人数的多寡、执政目的的好坏(为了全民利益还是为当政者的私人利益),将执政形式归纳为:
一人当政:为民的是君王(Monarchy),为己的是暴君(Tyrants)
几人当政:为民的是精英政治(Aristocracy),为己的是寡头政治(Oligarchy)
所有人当政:为民的是民主政治(Democracy),为己的是暴民政治(Ochlocracy)
亚里斯多德推崇精英政治,即使变坏也就几个恶魔聚在一起当政(寡头政治),总要比只有一个恶魔当政的暴君好。亚里斯多德反对民主,民主政治变坏就成了暴民政治,东西方许多民众被政客煽动而爆发宗教狂热或民族狂热后,就进入暴民时代。以至于法国大革命后,法国其实施行的是民主政治,但因为倍受欧洲社会敬重的先哲亚里斯多德否定民主政治,所以法国人不敢直呼法国是“民主国”,而改称“共和国”,此名一直沿用到今日世界的许多国家。
古埃及时代就有君主制,但到欧洲进入世界舞台时,即古希腊时代和古罗马时代,尽管脱胎于君主制,但偏向于雅典民主制和罗马帝国共和制。直到欧洲中世纪再进入君主制,但君主制的内涵却在不断改变——国家最重要执政元素是立法、司法、行政。
就行政而言,欧洲历史上没有像亚洲皇帝那样“无法无天”。且不说古希腊的民主制、古罗马的共和制,即使到欧洲中世纪,一直是国王的世俗权力与基督教的宗教权力并重,互相监督,谁也不敢过分离经叛道。国王的权力再大,他的国民全都是虔诚的基督教徒,都听神父、主教、教皇的,国王敢违抗教会?甚至到社会最基层,传统的欧洲乡村就三位并列的“当政者”:村长,神父,小学校长。
12世纪时莱茵河畔的沃尔姆斯(Worms)大主教要收回拿骚国(今荷兰、卢森堡皇家)的发源地拿骚古镇和拿骚古堡,拿骚国拒绝。大主教告到德国皇帝,皇帝仲裁拿骚国必须归还;拿骚国不服。大主教上报到罗马教皇仲裁,又是拿骚国败诉。拿骚国还是不归还。罗马教皇宣布:如果拿骚国不在两周内将拿骚镇归还给沃尔姆斯大主教,就将取消拿骚国王的基督教教藉。这下拿骚国王心慌起来。特里尔大主教出面调停、奉送给沃尔姆斯大主教一块土地,才算平息此次争端。
图2.拿骚家族发源地、浪河岸边的拿骚古堡
就立法和司法而言,在欧洲中世纪,老祖宗的一部古罗马法早就被搞丢了(直到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才重新找到)。日耳曼地区、包括罗曼地区,人们沿用古日耳曼习惯法,也就是根据前人的判案结果来酌定今人的判案尺度,人们不能想象,祖传的法律怎么可以由常人或国王来修改制定?判案时法庭从街上随意找来11位文盲(更是法盲)组成陪审团,让他们直观地根据案情来判决。今天看来似乎不太合理,但文盲判案总要比腐败的法官判案更为公正。
这个君主国不是那个君主国
欧洲中世纪进入君主制,但君主制的内涵却在不断改变。
极权君主制(absolut monarchy):
改变欧洲王权的可能要数法王路易十四世(1638-1715),他自称“国家就是我。”国王集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于一身。但这也是欧洲现代国家的诞生:国王坐在首都巴黎(传统国家只有国王行宫,没有首都),颁发法律和法令、人事任命,贯彻到法国全境。他自己颁发法律,自己不受到法律约束(拉丁文absolutus:不受约束)。这样的极权专制无法长久,或者逐步加入民主人权要素而转向君主立宪,否则就会因为社会矛盾冲突而被推翻——路易十四世作为强人尚能极权,他去世后就爆发了激烈的法国大革命,法王夫妇都被砍头,彻底取消君主制。现今世界上比较明显极权君主制国家有中东的萨特阿拉伯、卡塔尔、阿曼,东南亚只有汶萊,非洲只剩下斯威士兰。
图3.极权政治的开创者、法王路易十四世
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ie):
国王集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于一身,英国国王甚至还掌控英国基督教的最高权力。所以限制国王权力的最初做法,就是能有一个法律,强令国王也必须遵守,这就是“宪政”。第一次实现的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这79个条款都是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非常具体的事项。如第1款“保障教会自由”。第12款“未经全国同意不得征收免兵役税和国王津贴。”这就是后来的法律“未经承诺,不得征收租税。”最著名的是第39款:“未经合法判决,对任何一位自由民都不准逮捕,关押,剥夺财产,被禁止(自由),被流放,或以其他方式伤害他……”162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中诞生的《权利情愿书》(Petition of right)和1689年的《权利典章》(Bill of right),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保障。
所以,“宪政”是对君主制国家而言,因为国王掌握了立法与司法的最高权力,所以需要有一部宪法来约束。在共和国中,本来就没有人容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就不存在是否需要宪政的问题。英国被誉为宪政之母,全世界恰恰只有英国没有形式上的宪法,上述三个古老的法律文本实质上就是国王必须服从的“宪法”。而世界上的有些国家,号称共和国,一个或几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比极权君主制还要极权。
在君主立宪国家,国王组成政府,立法权却在议会,司法权在法院,而许多领域(如财政)是以立法形式进行的。例如19世纪中叶的德国普鲁士王国,以俾斯曼为首相的政府想扩军备战,所以需要增加军费,政府预算却遭到民选的否决。国王解散议会,重新全民大选,大选后的议会更加否决政府预算,阻碍普鲁士的扩军计划。
现今欧洲的君主立宪国家只剩下列支敦士登和摩纳哥,在世界范围内有泰国、柬埔寨、萨特阿拉伯、科威特、约旦、摩洛哥。
议会君主制(parliamentary monarchy):
随着时代发展,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选议会的权力越来越大,国王的权力越来越小,失去了对政府和议会的控制,也就是失去了对现实政治的影响。国王只剩下象征性意义,被称之为议会君主制。现今的十个欧洲王室中,八个属于议会君主制。世界范围内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马来西亚等,
当然,英国社会很不愿意直呼英国是“议会君主制”,认为英国国王对英国社会和英国政坛还是很有影响力,至少形式上,每届英国议会都必须由英国国王开幕,所有英国政府的内阁首相和部长都由英国国王任命。所以英国社会还是认为,英国是君主立宪制,而不是议会君主制。
没有国王,怎么能算国家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不仅是英国国王,也不仅是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国王,她同时是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5个英联邦王国的国王,而且这15个国家都因此自称为君主国家,而不是共和国,他们把英国看作自己的母国。加拿大的国徽上有一顶(英国女王)皇冠,澳大利亚国旗左上方是英国国旗。在这些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法庭判决上,都要写上“以伊丽莎白女王的名义……”(就像许多国家写上“以人民的名义”),尽管女王根本不知道这些内容。1999年澳大利亚举行全民公投,澳大利亚是否要取消君王制、建立共和国,55%老百姓要求保留君主制,确认英国女王就是澳大利亚女王。
图4. 加拿大国徽
欧洲有两面:一面是欧美六八学运后的现代欧洲,一面是停留在19世纪浪漫主义时代的传统欧洲——传统与现代在欧洲这片土地上融为一体。
1568年荷兰发生起义要脱离西班牙(哈布斯堡家族)统治,80年后北部荷兰七省独立成功而联合成“共和国荷兰”,南部十省没有独立成功而被称为“西班牙荷兰”。名为“共和国荷兰”,确实有许多共和国元素,但还是推选领导荷兰独立的德国拿骚家族的一脉Nassau-Dillenburg国王威廉一世为荷兰国王(荷兰国歌就是“威廉之歌”),“共和国”也不能没有国王。皇位传到他的重孙威廉三世达到高潮,他同时任英国国王。但1702年他去世后没有子女,荷兰就没有了国王,这对荷兰民众很痛苦。45年后拿骚家族的另一脉Nassau-Dietz国王威廉四世被推为荷兰国王,这一脉延续迄今。
拿破仑战败后,经济高度发展的北部共和国荷兰与经济落后的南部西班牙荷兰获得统一,由共和国荷兰的国王担任统一后的荷兰国王。北部荷兰对南部荷兰作了许多经济资助、教育投资,但南北荷兰分离近200年后,两个民族的感情开始疏远,南部荷兰总感觉是荷兰的二等公民。1830年8月在布鲁塞尔演出的一场歌剧激发了观众对荷兰国王的不满,发生街头暴乱,蔓延到整个南部荷兰要求独立。荷兰国王亲领大军镇压失败,荷兰南部与半个卢森堡(荷兰国王也是卢森堡大公爵)一起独立,建国比利时(荷、比、卢一带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是比利时省)。
比利时成立了有产者选举的议会,首先讨论的却是邀请欧洲哪个皇家来任比利时国王。起先推选法国国王的弟弟,英国反对;最后议会以总196票中的152票通过邀请德国巴伐利亚小镇Coburg王子Leopold来担任比利时国王——Leopold来自德国,与英国继位公主成婚(不幸未登基就去世),后娶了法国国王的妹妹。所以他能被欧洲三个大国接受。
图5. 卢森堡古堡
卢森堡原是德国的一个诸侯国(公爵国,后称大公爵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卢森堡自然在德国一侧。1919年德国战败后,卢森堡女王Marie-Adelaide引咎辞职(自愿到一家穷人医院当护士),让位给妹妹Charlotte。Charlotte继任国王前组织了一次全民公投:卢森堡继续保持君主制,还是建立共和国?没想到80%的卢森堡民众选择做臣民,继续保持君主制。
列支敦士登是今日欧洲很少的还在当政的皇室(侯爵),由皇室组阁政府。列支敦士登议会对此很不舒服,通过法律要求议会也有权力参与决定政府组阁,被国王Hans-Adam二世拒绝。2003年3月列支敦士登举行全民投票:国王是否有权力不作任何说明地解除政府组阁?时年58岁的国王声称,如果这次国王投票失败,他就不想再做国王了,离开列支敦士登去维也纳安度晚年。投票结果,超过2/3的国民支持国王,只有16%的国民支持议会。这之前列支敦士登也做过全国公投:列支敦士登是否要废除君主制度、建立共和国?绝大多数民众要求保留君主制度。
国王必须有纯真的龙种血统
中国俗语说的“成者为王、败者为寇”,在欧洲不太适用。欧洲成者不可能为王,败者也不一定成寇。比利时、挪威等国独立时,一定涌现出杰出的政治家和军事家,但没有一位市俗领袖会成为这些国家的世袭国王,国王必须到欧洲各个古老的皇家去寻找,国王必须来自有国王龙种的家族。华盛顿有功于美国独立,最高只能当选不可世袭的总统,不可能做国王。拿破仑不是出身于世袭皇家却当法国皇帝,被欧洲社会、尤其欧洲贵族们看作是离经叛道,法国在与欧洲各国(皇家)、与欧洲传统为敌。
同样头衔的侯爵、男爵等,欧洲贵族分成独立的、即拥有一个独立国家的贵族(不同爵位头衔的国王)和非独立的、贵族头衔只是一种荣誉的贵族(如萨克森公爵封诗人歌德为侯爵)。所谓独立国家,就是这个国家有国界,有独立的军队、独立的财政和司法等,国王是这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立贵族大都产生于公元10世纪到13世纪前后,此后很少有新生的贵族家庭。例如在德国,主要的独立贵族有
公爵:最古老的、某个日耳曼部落的首领,成为一个诸侯国。(如萨克森公爵国,巴伐利亚公爵国)
伯爵:国王派去镇守边境、镇守古堡宫殿的将军,并把那段边境或古堡宫殿周边的土地都分封给他,所获土地收益都归该伯爵,成为一个独立的诸侯国。(如勃朗登堡伯爵国)
侯爵:某个官员特别有功于国家(皇家),或哪个皇家或大主教的皇亲国戚,国王或大主教分封给他一片土地或一个小城镇,成为一个独立的诸侯国。(如图灵根侯爵国,黑森侯爵国)
1814/15年维也纳欧洲会议中,在公爵和侯爵上又添加了大公爵(如卢森堡大公爵)和大侯爵(如莫斯科大侯爵)。
这些爵位没有高低之分,经历几百年、上千年的代代继承,有的国家变得实力很大,有的变得很小甚至消失,但后来这些国家的国王们一定继续沿用他们祖先的贵族称呼,以此为荣。
为了保障国王血统的纯真,国王家族的公子或公主成婚必须龙凤相配。欧洲贵族分成三类:第一类是欧洲大国的国王,第二类是小国国王或大国的高官(宰相、元帅等)。第三类是非独立的贵族。欧洲有不成文的规定,1814/15年的维也纳欧洲会议上再作明确确立:第一类和第二类贵族的子女之间可以通婚,如果他们与第三类贵族或与非贵族的人成婚,就立即丧失他们的皇家遗产继承,并归入第三类贵族。这些欧洲贵族传统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被打破。
英国皇家与德国,德国是欧洲贵族的摇篮
按照马克思的社会发展史划分,欧洲从中世纪到英国工业革命是“封建社会”的话,则德国是真正典型的封建社会。与英国、法国、俄国、西班牙等不同,自古以来就没有“德国”,今日的德国当年是一个星罗棋布几百个诸侯国的“德语的国家”。查理大帝时全德只有五个公爵国,通过不断分封,尤其是国王去世后不是长子继承,而是国王有几个儿子,就把一个国家分成几个国家。例如当年的一个拿骚家族(Nassau),后来就要问是哪个拿骚?荷兰开国国王来自Nassau-Dillenburg,后来转到Nassau-Dietz,卢森堡国王原是Nassau-Dietz,后转到Nassau-Wilheim。在德国本土的拿骚就更多,如Nassau-Wiesbaden,Nassau-Idstein等几十个。
这些德语的诸侯国越分越小,但每个小国的王子和公主可都是欧洲公认的“龙种”,所以德国是盛产王子公主的摇篮,欧洲各国皇家都要赶来德国提亲,许多皇室是几代联姻,例如英国皇室与德国Coburg家族、俄国皇室与德国Reuss家族。这样,德国就与所有的欧洲皇家都有或远或近的亲戚关系。当然,许多战争也因为这些皇亲国戚争夺遗产而引发(遗产战争)。
英国自称是盎格-撒克森民族,公元5-6世纪日耳曼大移民时,从德国北部的盎格和撒克森两个民族移民而去,他们说的、也就是英语母体是德国北部的低地德语(现今德国官方语是德国中部的高地德语),所以英国从开疆到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入侵及征服英格兰,都是德国后裔。
17世纪时,英国国王詹姆斯二世的姐姐嫁给时任荷兰国王、德国拿骚家族的威廉二世,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又嫁给姐姐和威廉二世的唯一孩子、时任荷兰国王的威廉三世。英国贵族不喜欢信奉天主教的英国国王詹姆斯二世,邀请这对信奉基督新教的荷兰国王夫妇带兵前往英国,老国王詹姆斯二世只能带着幼子流亡法国,玛丽和威廉三世夫妇成为英国国王,这就是著名的英国光荣革命。
图6. 英国光荣革命时的玛丽三世和威廉二世
可惜这对夫妇去世时没有子女,外嫁丹麦的妹妹索菲继任英国国王。妹妹也是没有子女而去世,于是找到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的外孙女嫁到了德国北部汉诺威王国,便邀请她的儿子、汉诺威国王乔治一就任英国国王,英国就此进入了汉诺威王朝。
汉诺威王朝的五代英国国王娶的全都是德国诸侯国的公主,最后一代是英国著名的维多利亚女王,嫁的又是德国图林根小镇Coburg公爵国的王子。本来英国的汉诺威王朝就此延续下去,没想到维多利亚女王的儿子爱德华七世更希望说他是Coburg的萨克森公爵国的王子,于是英国进入了萨克森-科堡-哥达王朝。但两代后就引来第一次世界大战,英、法、俄大战德国,而英国皇家居然还在用德国皇家的姓。于是英国皇家改姓“温莎”(Windsor),那是英国皇家的第一所宫殿,由威廉一世(1028-1087)所建,现为英国皇家的办公中心。于是,英国皇家进入了“温莎”皇朝迄今,已经有五代国王。
这次去世的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她的丈夫爱丁堡伯爵原姓蒙巴登,又是德国人。伊丽莎白的祖母反对按以往皇室传统要将皇室名字改为“蒙巴登”,而保留皇室名字“温莎”,伊丽莎白的丈夫为此耿耿于怀。伊丽莎白的祖母去世后,伊丽莎白还是将皇室名字改成了“蒙巴登-温莎”。蒙巴登家族源于德国黑森国的一个小镇巴滕貝格(Battenberg),家族中的一位名人路易·巴滕贝格娶的是英国维多利亚女王的外孙女,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他当到英国海军元帅。但那时英国与德国开战,英国国王乔治五世不得不把自己的德国姓氏“萨克森-科堡-哥达”改为“温莎”,所以也劝巴滕贝格元帅也避嫌改一下姓氏,按照英语习惯改称与德语原姓意思相近的蒙巴登(Mountbatten)。伊丽莎白二世的丈夫爱丁堡伯爵的父亲是德国最北部的Glücksburg公爵,但他从小由舅舅蒙巴登抚养长大,所以他跟舅舅姓,他的四位姐姐也全都嫁给德国诸侯国的王室。1947年11月伊丽莎白与爱丁堡伯爵完婚时,爱丁堡伯爵的姐姐们一个都没有前来参加婚礼。
欧洲国王的姓与名
欧洲人没有像亚洲人这么注重家族血统,过去的欧洲人基本只有名、没有姓。例如查理大帝(Charle)和他父亲矮子丕平(Peping),查理和丕平都是他们的名,而不是姓。到了意大利文艺复兴时多了一个出生地名,例如艺术家达芬奇,全名列奥纳多·达·芬奇(Leonardo da Vinci)。这里的“列奥纳多”是名,“达”是介词,“达芬奇”是他的出生地,即“出生于芬奇镇的列奥纳多”。
所以对于欧洲皇家,他们就以他们皇家所属的国家以及他们的头衔作为姓。例如伊丽莎白在未登基时,她的姓就是“英国公主”,全称就是“伊丽莎白·英国公主”。登基后她的姓就是“英国女王”,全称就是“伊丽莎白·英国女王”。
法兰克福市议会文化委员会主席是汉诺威王国的公主,通常大家称呼她“汉诺威公主”或简单称“公主”。有一次笔者陪她去法兰克福看书展,笔者此日与黑森州文化部长有一个约谈。公主要我代她向文化部长问好。我说我还真不知道你姓什么,转告时我总得说“某某(姓)夫人向您问好”。她说,她的姓就是“汉诺威公主”(Prinzessin von Hannover)。我不信, “汉诺威公主夫人向您问好”?她想想后说,“夫人”两字可以省略。我还是不信,要她把她的名片给我看。她的名片上果然写着“Fransiska Prinzessin von Hannover”—— Fransiska是她的名,Prinzessin von Hannover是她的姓。
国王的名就更有意思,许多国王连续几代都是取同样的名。例如19世纪时的荷兰国王连续三代都取名“威廉”,后人为了区分,就给他们的名字编号:“威廉1”“威廉2”“威廉3”,中文翻译时却被翻译成了“威廉一世”“威廉二世”“威廉三世”。当今英国国王在没有登基时就称“查理”。登基后就要查一下英国历届国王中已经有了几位名叫“查理”的,于是现今的国王就被称为“查理三世”。
普鲁士原是波兰的一个公爵国,1688年新一位腓特烈担任普鲁士公爵国国王登基时,被称为“腓特烈三世”(Friedrich III),因为之前已经有两位国王同名为腓特烈。1701年德国皇帝利奥波德一世与法国进行遗产战争,腓特烈出兵支持德国皇帝。皇帝为了感谢腓特烈,就将普鲁士公爵国提升为普鲁士王国,腓特烈成为普鲁士王国的国王。王国刚建立,不可能之前有另一位腓特烈担任过普鲁士王国的国王,于是他就改名为“腓特烈一世”。
欧洲女王
伊丽莎白二世作为英国女王执政长达70年,货币上、邮票上都是女王头像。现在换成查理三世登基英国国王,许多英国民众反而感觉不太习惯,一些英联邦王国甚至考虑是否要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
欧洲日耳曼民族最古老的法律是日耳曼大移民时期(德国)法兰克公爵国推出的萨利克法(Lex Salica,507-511),公元9世纪前后经法兰克帝国皇帝查理大帝的修改和确认,使这部法律在日耳曼地区具有权威性。该法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一个人去世后,遗产给自己的子女。没有子女就给父母,没有父母就给自己的兄弟姐妹……即女性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但第6款却规定:萨利克的土地不能作为遗产分给女性,萨利克的所有土地都属于男性。
按照萨利克法,女儿不能继承王位,继承王位就是继承这个国家和土地。英国与欧洲大陆相隔英吉利海峡,欧洲大陆的世俗势力和宗教势力对英国鞭长莫及,英国也就容易离经叛道,英国率先推出两位女王:玛丽一世(1516-1558)和伊丽莎白一世(1533-1603),因为她们的父亲亨利八世实在没有儿子可以继承王位。
荷兰国王威廉三世(1817-1890)去世时,三位儿子都已去世,只有一个刚满10岁的女儿威廉明娜(1880-1962),登基为新一代荷兰女王,因为荷兰容许女儿继承王位。荷兰国王同时是卢森堡国王(大公爵),卢森堡是德国诸侯国,严格奉守萨利克法,女儿不能继承王位。于是来自德国拿骚-Dietz的荷兰国王,只能寻找血缘最近的德国拿骚-Weilburg国王阿道夫前来就任卢森堡国王。阿道夫去世后传位给儿子威廉四世(1852-1912)。没想到威廉四世生了六位千金,没有一位儿子。按照德国法律,卢森堡王位就要转到拿骚家族的另一脉。好在已经到了现代,人们的观念、尤其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普遍。卢森堡议会赶忙修改宪法,容许女儿继承王位。于是,卢森堡王位传给了威廉四世的大女儿玛丽-Adelheid(1894–1924),她又传给大妹夏洛特(1896–1985)。
图7、卢森堡首位女性国王(大公爵)
即使女儿能够登基国王,其继承法还是儿子优先,没有儿子才能让女儿继承王位,这显然有悖男女平等。问题出在瑞典皇家:国王Carl XVI Gustaf (1946-)有大女儿维多利亚(Victoria,1977-),儿子Carl Philip(1979-),小女儿Madeleine(1982-)。按照传统家法,是儿子Carl Philip继承王位。但按照男女平等,应当是大女儿Victoria继承王位。1980年瑞典议会修改了王位继承法,无论男女,年龄最大的子女继承王位。由此,确认了维多利亚将继承王位。
图8、瑞典继位公主维多利亚
欧洲封建时期遍布王国,从而遍布皇室。直到法国大革命爆发,法国率先取消国王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三个参战大国(德意志帝国、奥匈帝国和沙皇俄国)的国王全部下野,建立共和国——欧洲近代五大强国中,只剩下英国还在继续君主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各国被苏联占领,各国皇家取缔。迄今欧洲只保留了大小十个皇家: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挪威,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安道尔。而全世界则还有43个君主国。这次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驾崩,欧洲皇室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图1. 英国皇室四代人
君主国与共和国
世界上的国家体制主要就两类:君主国(Monarchy)和共和国(Republic)。顾名思义,
君主国源于古希腊语monos+archein,即“一人”+“统治”,这个“一人”自然就是国王,整个国家都属于国王,合法的承传是通过血缘世袭。在欧洲,世袭优先是儿子(部分王国也容许女儿),如果断嗣就由侄子(或外甥)承传。
共和国源于拉丁文res+publica,即“公共”+“事务”。国家是共有的,国民不仅是这个国家的主体,而且也由国民通过某种形式来产生政府,民主是其中的一种途径。
于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4)根据执政人数的多寡、执政目的的好坏(为了全民利益还是为当政者的私人利益),将执政形式归纳为:
一人当政:为民的是君王(Monarchy),为己的是暴君(Tyrants)
几人当政:为民的是精英政治(Aristocracy),为己的是寡头政治(Oligarchy)
所有人当政:为民的是民主政治(Democracy),为己的是暴民政治(Ochlocracy)
亚里斯多德推崇精英政治,即使变坏也就几个恶魔聚在一起当政(寡头政治),总要比只有一个恶魔当政的暴君好。亚里斯多德反对民主,民主政治变坏就成了暴民政治,东西方许多民众被政客煽动而爆发宗教狂热或民族狂热后,就进入暴民时代。以至于法国大革命后,法国其实施行的是民主政治,但因为倍受欧洲社会敬重的先哲亚里斯多德否定民主政治,所以法国人不敢直呼法国是“民主国”,而改称“共和国”,此名一直沿用到今日世界的许多国家。
古埃及时代就有君主制,但到欧洲进入世界舞台时,即古希腊时代和古罗马时代,尽管脱胎于君主制,但偏向于雅典民主制和罗马帝国共和制。直到欧洲中世纪再进入君主制,但君主制的内涵却在不断改变——国家最重要执政元素是立法、司法、行政。
就行政而言,欧洲历史上没有像亚洲皇帝那样“无法无天”。且不说古希腊的民主制、古罗马的共和制,即使到欧洲中世纪,一直是国王的世俗权力与基督教的宗教权力并重,互相监督,谁也不敢过分离经叛道。国王的权力再大,他的国民全都是虔诚的基督教徒,都听神父、主教、教皇的,国王敢违抗教会?甚至到社会最基层,传统的欧洲乡村就三位并列的“当政者”:村长,神父,小学校长。
12世纪时莱茵河畔的沃尔姆斯(Worms)大主教要收回拿骚国(今荷兰、卢森堡皇家)的发源地拿骚古镇和拿骚古堡,拿骚国拒绝。大主教告到德国皇帝,皇帝仲裁拿骚国必须归还;拿骚国不服。大主教上报到罗马教皇仲裁,又是拿骚国败诉。拿骚国还是不归还。罗马教皇宣布:如果拿骚国不在两周内将拿骚镇归还给沃尔姆斯大主教,就将取消拿骚国王的基督教教藉。这下拿骚国王心慌起来。特里尔大主教出面调停、奉送给沃尔姆斯大主教一块土地,才算平息此次争端。
图2.拿骚家族发源地、浪河岸边的拿骚古堡
就立法和司法而言,在欧洲中世纪,老祖宗的一部古罗马法早就被搞丢了(直到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才重新找到)。日耳曼地区、包括罗曼地区,人们沿用古日耳曼习惯法,也就是根据前人的判案结果来酌定今人的判案尺度,人们不能想象,祖传的法律怎么可以由常人或国王来修改制定?判案时法庭从街上随意找来11位文盲(更是法盲)组成陪审团,让他们直观地根据案情来判决。今天看来似乎不太合理,但文盲判案总要比腐败的法官判案更为公正。
这个君主国不是那个君主国
欧洲中世纪进入君主制,但君主制的内涵却在不断改变。
极权君主制(absolut monarchy):
改变欧洲王权的可能要数法王路易十四世(1638-1715),他自称“国家就是我。”国王集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于一身。但这也是欧洲现代国家的诞生:国王坐在首都巴黎(传统国家只有国王行宫,没有首都),颁发法律和法令、人事任命,贯彻到法国全境。他自己颁发法律,自己不受到法律约束(拉丁文absolutus:不受约束)。这样的极权专制无法长久,或者逐步加入民主人权要素而转向君主立宪,否则就会因为社会矛盾冲突而被推翻——路易十四世作为强人尚能极权,他去世后就爆发了激烈的法国大革命,法王夫妇都被砍头,彻底取消君主制。现今世界上比较明显极权君主制国家有中东的萨特阿拉伯、卡塔尔、阿曼,东南亚只有汶萊,非洲只剩下斯威士兰。
图3.极权政治的开创者、法王路易十四世
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ie):
国王集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于一身,英国国王甚至还掌控英国基督教的最高权力。所以限制国王权力的最初做法,就是能有一个法律,强令国王也必须遵守,这就是“宪政”。第一次实现的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这79个条款都是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非常具体的事项。如第1款“保障教会自由”。第12款“未经全国同意不得征收免兵役税和国王津贴。”这就是后来的法律“未经承诺,不得征收租税。”最著名的是第39款:“未经合法判决,对任何一位自由民都不准逮捕,关押,剥夺财产,被禁止(自由),被流放,或以其他方式伤害他……”162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中诞生的《权利情愿书》(Petition of right)和1689年的《权利典章》(Bill of right),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保障。
所以,“宪政”是对君主制国家而言,因为国王掌握了立法与司法的最高权力,所以需要有一部宪法来约束。在共和国中,本来就没有人容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就不存在是否需要宪政的问题。英国被誉为宪政之母,全世界恰恰只有英国没有形式上的宪法,上述三个古老的法律文本实质上就是国王必须服从的“宪法”。而世界上的有些国家,号称共和国,一个或几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比极权君主制还要极权。
在君主立宪国家,国王组成政府,立法权却在议会,司法权在法院,而许多领域(如财政)是以立法形式进行的。例如19世纪中叶的德国普鲁士王国,以俾斯曼为首相的政府想扩军备战,所以需要增加军费,政府预算却遭到民选的否决。国王解散议会,重新全民大选,大选后的议会更加否决政府预算,阻碍普鲁士的扩军计划。
现今欧洲的君主立宪国家只剩下列支敦士登和摩纳哥,在世界范围内有泰国、柬埔寨、萨特阿拉伯、科威特、约旦、摩洛哥。
议会君主制(parliamentary monarchy):
随着时代发展,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选议会的权力越来越大,国王的权力越来越小,失去了对政府和议会的控制,也就是失去了对现实政治的影响。国王只剩下象征性意义,被称之为议会君主制。现今的十个欧洲王室中,八个属于议会君主制。世界范围内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马来西亚等,
当然,英国社会很不愿意直呼英国是“议会君主制”,认为英国国王对英国社会和英国政坛还是很有影响力,至少形式上,每届英国议会都必须由英国国王开幕,所有英国政府的内阁首相和部长都由英国国王任命。所以英国社会还是认为,英国是君主立宪制,而不是议会君主制。
没有国王,怎么能算国家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不仅是英国国王,也不仅是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国王,她同时是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5个英联邦王国的国王,而且这15个国家都因此自称为君主国家,而不是共和国,他们把英国看作自己的母国。加拿大的国徽上有一顶(英国女王)皇冠,澳大利亚国旗左上方是英国国旗。在这些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法庭判决上,都要写上“以伊丽莎白女王的名义……”(就像许多国家写上“以人民的名义”),尽管女王根本不知道这些内容。1999年澳大利亚举行全民公投,澳大利亚是否要取消君王制、建立共和国,55%老百姓要求保留君主制,确认英国女王就是澳大利亚女王。
图4. 加拿大国徽
欧洲有两面:一面是欧美六八学运后的现代欧洲,一面是停留在19世纪浪漫主义时代的传统欧洲——传统与现代在欧洲这片土地上融为一体。
1568年荷兰发生起义要脱离西班牙(哈布斯堡家族)统治,80年后北部荷兰七省独立成功而联合成“共和国荷兰”,南部十省没有独立成功而被称为“西班牙荷兰”。名为“共和国荷兰”,确实有许多共和国元素,但还是推选领导荷兰独立的德国拿骚家族的一脉Nassau-Dillenburg国王威廉一世为荷兰国王(荷兰国歌就是“威廉之歌”),“共和国”也不能没有国王。皇位传到他的重孙威廉三世达到高潮,他同时任英国国王。但1702年他去世后没有子女,荷兰就没有了国王,这对荷兰民众很痛苦。45年后拿骚家族的另一脉Nassau-Dietz国王威廉四世被推为荷兰国王,这一脉延续迄今。
拿破仑战败后,经济高度发展的北部共和国荷兰与经济落后的南部西班牙荷兰获得统一,由共和国荷兰的国王担任统一后的荷兰国王。北部荷兰对南部荷兰作了许多经济资助、教育投资,但南北荷兰分离近200年后,两个民族的感情开始疏远,南部荷兰总感觉是荷兰的二等公民。1830年8月在布鲁塞尔演出的一场歌剧激发了观众对荷兰国王的不满,发生街头暴乱,蔓延到整个南部荷兰要求独立。荷兰国王亲领大军镇压失败,荷兰南部与半个卢森堡(荷兰国王也是卢森堡大公爵)一起独立,建国比利时(荷、比、卢一带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是比利时省)。
比利时成立了有产者选举的议会,首先讨论的却是邀请欧洲哪个皇家来任比利时国王。起先推选法国国王的弟弟,英国反对;最后议会以总196票中的152票通过邀请德国巴伐利亚小镇Coburg王子Leopold来担任比利时国王——Leopold来自德国,与英国继位公主成婚(不幸未登基就去世),后娶了法国国王的妹妹。所以他能被欧洲三个大国接受。
图5. 卢森堡古堡
卢森堡原是德国的一个诸侯国(公爵国,后称大公爵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卢森堡自然在德国一侧。1919年德国战败后,卢森堡女王Marie-Adelaide引咎辞职(自愿到一家穷人医院当护士),让位给妹妹Charlotte。Charlotte继任国王前组织了一次全民公投:卢森堡继续保持君主制,还是建立共和国?没想到80%的卢森堡民众选择做臣民,继续保持君主制。
列支敦士登是今日欧洲很少的还在当政的皇室(侯爵),由皇室组阁政府。列支敦士登议会对此很不舒服,通过法律要求议会也有权力参与决定政府组阁,被国王Hans-Adam二世拒绝。2003年3月列支敦士登举行全民投票:国王是否有权力不作任何说明地解除政府组阁?时年58岁的国王声称,如果这次国王投票失败,他就不想再做国王了,离开列支敦士登去维也纳安度晚年。投票结果,超过2/3的国民支持国王,只有16%的国民支持议会。这之前列支敦士登也做过全国公投:列支敦士登是否要废除君主制度、建立共和国?绝大多数民众要求保留君主制度。
国王必须有纯真的龙种血统
中国俗语说的“成者为王、败者为寇”,在欧洲不太适用。欧洲成者不可能为王,败者也不一定成寇。比利时、挪威等国独立时,一定涌现出杰出的政治家和军事家,但没有一位市俗领袖会成为这些国家的世袭国王,国王必须到欧洲各个古老的皇家去寻找,国王必须来自有国王龙种的家族。华盛顿有功于美国独立,最高只能当选不可世袭的总统,不可能做国王。拿破仑不是出身于世袭皇家却当法国皇帝,被欧洲社会、尤其欧洲贵族们看作是离经叛道,法国在与欧洲各国(皇家)、与欧洲传统为敌。
同样头衔的侯爵、男爵等,欧洲贵族分成独立的、即拥有一个独立国家的贵族(不同爵位头衔的国王)和非独立的、贵族头衔只是一种荣誉的贵族(如萨克森公爵封诗人歌德为侯爵)。所谓独立国家,就是这个国家有国界,有独立的军队、独立的财政和司法等,国王是这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立贵族大都产生于公元10世纪到13世纪前后,此后很少有新生的贵族家庭。例如在德国,主要的独立贵族有
公爵:最古老的、某个日耳曼部落的首领,成为一个诸侯国。(如萨克森公爵国,巴伐利亚公爵国)
伯爵:国王派去镇守边境、镇守古堡宫殿的将军,并把那段边境或古堡宫殿周边的土地都分封给他,所获土地收益都归该伯爵,成为一个独立的诸侯国。(如勃朗登堡伯爵国)
侯爵:某个官员特别有功于国家(皇家),或哪个皇家或大主教的皇亲国戚,国王或大主教分封给他一片土地或一个小城镇,成为一个独立的诸侯国。(如图灵根侯爵国,黑森侯爵国)
1814/15年维也纳欧洲会议中,在公爵和侯爵上又添加了大公爵(如卢森堡大公爵)和大侯爵(如莫斯科大侯爵)。
这些爵位没有高低之分,经历几百年、上千年的代代继承,有的国家变得实力很大,有的变得很小甚至消失,但后来这些国家的国王们一定继续沿用他们祖先的贵族称呼,以此为荣。
为了保障国王血统的纯真,国王家族的公子或公主成婚必须龙凤相配。欧洲贵族分成三类:第一类是欧洲大国的国王,第二类是小国国王或大国的高官(宰相、元帅等)。第三类是非独立的贵族。欧洲有不成文的规定,1814/15年的维也纳欧洲会议上再作明确确立:第一类和第二类贵族的子女之间可以通婚,如果他们与第三类贵族或与非贵族的人成婚,就立即丧失他们的皇家遗产继承,并归入第三类贵族。这些欧洲贵族传统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被打破。
英国皇家与德国,德国是欧洲贵族的摇篮
按照马克思的社会发展史划分,欧洲从中世纪到英国工业革命是“封建社会”的话,则德国是真正典型的封建社会。与英国、法国、俄国、西班牙等不同,自古以来就没有“德国”,今日的德国当年是一个星罗棋布几百个诸侯国的“德语的国家”。查理大帝时全德只有五个公爵国,通过不断分封,尤其是国王去世后不是长子继承,而是国王有几个儿子,就把一个国家分成几个国家。例如当年的一个拿骚家族(Nassau),后来就要问是哪个拿骚?荷兰开国国王来自Nassau-Dillenburg,后来转到Nassau-Dietz,卢森堡国王原是Nassau-Dietz,后转到Nassau-Wilheim。在德国本土的拿骚就更多,如Nassau-Wiesbaden,Nassau-Idstein等几十个。
这些德语的诸侯国越分越小,但每个小国的王子和公主可都是欧洲公认的“龙种”,所以德国是盛产王子公主的摇篮,欧洲各国皇家都要赶来德国提亲,许多皇室是几代联姻,例如英国皇室与德国Coburg家族、俄国皇室与德国Reuss家族。这样,德国就与所有的欧洲皇家都有或远或近的亲戚关系。当然,许多战争也因为这些皇亲国戚争夺遗产而引发(遗产战争)。
英国自称是盎格-撒克森民族,公元5-6世纪日耳曼大移民时,从德国北部的盎格和撒克森两个民族移民而去,他们说的、也就是英语母体是德国北部的低地德语(现今德国官方语是德国中部的高地德语),所以英国从开疆到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入侵及征服英格兰,都是德国后裔。
17世纪时,英国国王詹姆斯二世的姐姐嫁给时任荷兰国王、德国拿骚家族的威廉二世,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又嫁给姐姐和威廉二世的唯一孩子、时任荷兰国王的威廉三世。英国贵族不喜欢信奉天主教的英国国王詹姆斯二世,邀请这对信奉基督新教的荷兰国王夫妇带兵前往英国,老国王詹姆斯二世只能带着幼子流亡法国,玛丽和威廉三世夫妇成为英国国王,这就是著名的英国光荣革命。
图6. 英国光荣革命时的玛丽三世和威廉二世
可惜这对夫妇去世时没有子女,外嫁丹麦的妹妹索菲继任英国国王。妹妹也是没有子女而去世,于是找到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的外孙女嫁到了德国北部汉诺威王国,便邀请她的儿子、汉诺威国王乔治一就任英国国王,英国就此进入了汉诺威王朝。
汉诺威王朝的五代英国国王娶的全都是德国诸侯国的公主,最后一代是英国著名的维多利亚女王,嫁的又是德国图林根小镇Coburg公爵国的王子。本来英国的汉诺威王朝就此延续下去,没想到维多利亚女王的儿子爱德华七世更希望说他是Coburg的萨克森公爵国的王子,于是英国进入了萨克森-科堡-哥达王朝。但两代后就引来第一次世界大战,英、法、俄大战德国,而英国皇家居然还在用德国皇家的姓。于是英国皇家改姓“温莎”(Windsor),那是英国皇家的第一所宫殿,由威廉一世(1028-1087)所建,现为英国皇家的办公中心。于是,英国皇家进入了“温莎”皇朝迄今,已经有五代国王。
这次去世的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她的丈夫爱丁堡伯爵原姓蒙巴登,又是德国人。伊丽莎白的祖母反对按以往皇室传统要将皇室名字改为“蒙巴登”,而保留皇室名字“温莎”,伊丽莎白的丈夫为此耿耿于怀。伊丽莎白的祖母去世后,伊丽莎白还是将皇室名字改成了“蒙巴登-温莎”。蒙巴登家族源于德国黑森国的一个小镇巴滕貝格(Battenberg),家族中的一位名人路易·巴滕贝格娶的是英国维多利亚女王的外孙女,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他当到英国海军元帅。但那时英国与德国开战,英国国王乔治五世不得不把自己的德国姓氏“萨克森-科堡-哥达”改为“温莎”,所以也劝巴滕贝格元帅也避嫌改一下姓氏,按照英语习惯改称与德语原姓意思相近的蒙巴登(Mountbatten)。伊丽莎白二世的丈夫爱丁堡伯爵的父亲是德国最北部的Glücksburg公爵,但他从小由舅舅蒙巴登抚养长大,所以他跟舅舅姓,他的四位姐姐也全都嫁给德国诸侯国的王室。1947年11月伊丽莎白与爱丁堡伯爵完婚时,爱丁堡伯爵的姐姐们一个都没有前来参加婚礼。
欧洲国王的姓与名
欧洲人没有像亚洲人这么注重家族血统,过去的欧洲人基本只有名、没有姓。例如查理大帝(Charle)和他父亲矮子丕平(Peping),查理和丕平都是他们的名,而不是姓。到了意大利文艺复兴时多了一个出生地名,例如艺术家达芬奇,全名列奥纳多·达·芬奇(Leonardo da Vinci)。这里的“列奥纳多”是名,“达”是介词,“达芬奇”是他的出生地,即“出生于芬奇镇的列奥纳多”。
所以对于欧洲皇家,他们就以他们皇家所属的国家以及他们的头衔作为姓。例如伊丽莎白在未登基时,她的姓就是“英国公主”,全称就是“伊丽莎白·英国公主”。登基后她的姓就是“英国女王”,全称就是“伊丽莎白·英国女王”。
法兰克福市议会文化委员会主席是汉诺威王国的公主,通常大家称呼她“汉诺威公主”或简单称“公主”。有一次笔者陪她去法兰克福看书展,笔者此日与黑森州文化部长有一个约谈。公主要我代她向文化部长问好。我说我还真不知道你姓什么,转告时我总得说“某某(姓)夫人向您问好”。她说,她的姓就是“汉诺威公主”(Prinzessin von Hannover)。我不信, “汉诺威公主夫人向您问好”?她想想后说,“夫人”两字可以省略。我还是不信,要她把她的名片给我看。她的名片上果然写着“Fransiska Prinzessin von Hannover”—— Fransiska是她的名,Prinzessin von Hannover是她的姓。
国王的名就更有意思,许多国王连续几代都是取同样的名。例如19世纪时的荷兰国王连续三代都取名“威廉”,后人为了区分,就给他们的名字编号:“威廉1”“威廉2”“威廉3”,中文翻译时却被翻译成了“威廉一世”“威廉二世”“威廉三世”。当今英国国王在没有登基时就称“查理”。登基后就要查一下英国历届国王中已经有了几位名叫“查理”的,于是现今的国王就被称为“查理三世”。
普鲁士原是波兰的一个公爵国,1688年新一位腓特烈担任普鲁士公爵国国王登基时,被称为“腓特烈三世”(Friedrich III),因为之前已经有两位国王同名为腓特烈。1701年德国皇帝利奥波德一世与法国进行遗产战争,腓特烈出兵支持德国皇帝。皇帝为了感谢腓特烈,就将普鲁士公爵国提升为普鲁士王国,腓特烈成为普鲁士王国的国王。王国刚建立,不可能之前有另一位腓特烈担任过普鲁士王国的国王,于是他就改名为“腓特烈一世”。
欧洲女王
伊丽莎白二世作为英国女王执政长达70年,货币上、邮票上都是女王头像。现在换成查理三世登基英国国王,许多英国民众反而感觉不太习惯,一些英联邦王国甚至考虑是否要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
欧洲日耳曼民族最古老的法律是日耳曼大移民时期(德国)法兰克公爵国推出的萨利克法(Lex Salica,507-511),公元9世纪前后经法兰克帝国皇帝查理大帝的修改和确认,使这部法律在日耳曼地区具有权威性。该法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一个人去世后,遗产给自己的子女。没有子女就给父母,没有父母就给自己的兄弟姐妹……即女性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但第6款却规定:萨利克的土地不能作为遗产分给女性,萨利克的所有土地都属于男性。
按照萨利克法,女儿不能继承王位,继承王位就是继承这个国家和土地。英国与欧洲大陆相隔英吉利海峡,欧洲大陆的世俗势力和宗教势力对英国鞭长莫及,英国也就容易离经叛道,英国率先推出两位女王:玛丽一世(1516-1558)和伊丽莎白一世(1533-1603),因为她们的父亲亨利八世实在没有儿子可以继承王位。
荷兰国王威廉三世(1817-1890)去世时,三位儿子都已去世,只有一个刚满10岁的女儿威廉明娜(1880-1962),登基为新一代荷兰女王,因为荷兰容许女儿继承王位。荷兰国王同时是卢森堡国王(大公爵),卢森堡是德国诸侯国,严格奉守萨利克法,女儿不能继承王位。于是来自德国拿骚-Dietz的荷兰国王,只能寻找血缘最近的德国拿骚-Weilburg国王阿道夫前来就任卢森堡国王。阿道夫去世后传位给儿子威廉四世(1852-1912)。没想到威廉四世生了六位千金,没有一位儿子。按照德国法律,卢森堡王位就要转到拿骚家族的另一脉。好在已经到了现代,人们的观念、尤其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普遍。卢森堡议会赶忙修改宪法,容许女儿继承王位。于是,卢森堡王位传给了威廉四世的大女儿玛丽-Adelheid(1894–1924),她又传给大妹夏洛特(1896–1985)。
图7、卢森堡首位女性国王(大公爵)
即使女儿能够登基国王,其继承法还是儿子优先,没有儿子才能让女儿继承王位,这显然有悖男女平等。问题出在瑞典皇家:国王Carl XVI Gustaf (1946-)有大女儿维多利亚(Victoria,1977-),儿子Carl Philip(1979-),小女儿Madeleine(1982-)。按照传统家法,是儿子Carl Philip继承王位。但按照男女平等,应当是大女儿Victoria继承王位。1980年瑞典议会修改了王位继承法,无论男女,年龄最大的子女继承王位。由此,确认了维多利亚将继承王位。
图8、瑞典继位公主维多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