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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与公平的概念
笔者首先简单地定义“正义“和”公正“。
就分配领域讲,正义意为财富、收入分配的正当性、合理性(合乎道理或事理)。公正意为财富、收入分配无偏私,合宜性(合适;恰当)。
现在来谈平等和公平的概念。
平等是指每个国民在社会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机会和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1)人格平等。即使存在性别、民族、信仰、职业、经济状况、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差别,每个国民都应当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 (2) 机会平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能力。不允许任何人具有垄断社会机会的特权,使每个人的能力实现具有同等的机会和环境。在政治领域,机会平等要求人人可以同等地参与政治活动,享有同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在经济领域,机会平等要求人人可以同等地参加市场活动,进行交易和自由竞争。在思想领域,机会平等要求人人可以同等地发表自己的言论,进行交流和争辩。(3)权利平等。人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地权利,任何人不得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从平等概念,我们可以得知,平等是一个政治概念。平等制度是政治权利制度,涉及到人格平等制度、机会平等制度和权利平等制度。
经济领域必须遵循政治权利平等制度。人格平等制度不允许存在性别、民族、信仰歧视;机会平等制度不允许任何人具有垄断社会机会的特权,人人都有机会同等地参加市场活动;权利平等制度不允许任何人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由于人的能力不同,所受教育程度不同,工作中努力不同,在经济上,即便所有的人都不受歧视,权利平等,并具有进入市场的平等机会,但不一定能得到同等的经济效益,所得到收入必然不尽相同。
总之,人生来是平等的。人人生而平等意味着,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具有相等地位,享有相同的机会和权利,但并不意味着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平等。经济平等是经济领域中的人格、机会和权利平等,不是收入平等。
公平是指公正地处理社会事情,不能偏私任何一方。所有参与社会合作的人应承担着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公平包括国民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就经济领域而言,经济公平意味着经济分配的公正。亦即,每一个人都应根据他的贡献得到他所应得的那个份额。
经济公平的评价在于对收入分配“合宜性”的评估,亦即合适性、恰当性的评估。这是一种难以测量的主观的经济价值评估。对于人类来说,由于自身存在的“理性有限和自利性”问题,经济公平是始终伴随人类历史的一道难题。
收入分配“合宜性”评估的关键之一是:如何评估经济投入所产生的价值。
经济的投入包括不同的资源,资本和生产资料等物质资源,以及企业家才能、技术、信息和劳动力等人力资源。如何合宜地评估资本和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亦即,如何合宜地评估企业家和工人所创造的价值?如何合宜地评估不同的人力资源所创造的价值?怎样设计这些评估模型?这些模型的有效性如何? 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所有的评估模型都难以准确地测量收入分配的“合宜性”。
收入分配“合宜性”评估的关键之二是:人的自利性。人是自利的。人们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的付出及其所得到的报酬与他人的付出和所得的报酬进行比较,并对公平与否做出自己的判断。人的自利性是有差异的,不同的“胃口”使得收入分配“合宜性”难以达成一致,以至于某些人总认为自己付出的多,收入的少,不公平。
由于人类的理性有限和自利性,公平的价值评估是难以达成“合宜性”共识的。众口难调,即便收入分配达成了“合适”、“恰当”的共识,也只能是短时的。“共识“永远是波动的。
从公平概念,我们可以得知,公平是一种价值概念。从经济效率视角,公平制度是经济制度,涉及到宏观层面的福利政策、转移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微观层面的收入分配的合宜性认知和博弈。
读了笔者写的有关平等、公平以及效率的几篇文章之后,有朋友问我,在他阅读过的此类文章中,有人谈 “平等与效率”,另有人讲“公平与效率”,这两者究竟有什么差别?笔者相信,一定还有其他的读者存有这样的疑问。
中国学界关于“平等与效率”和“公平与效率”的文章非常之多,笔者不可能全部看完。在阅读过的此类文章中,笔者认为学者韦森和俞宪忠的文章比较好。笔者就以这两篇文章为例,阐述自己的见解,解答有兴趣读者的疑问。
韦森谈“平等与公平”
在《当今中国的平等与效率问题》一文中,韦森提出:“谈到当今中国社会中收入分配不断拉大的问题和趋势时,人们常谈‘公平与效率’问题,这实际上是个不甚确切的说法,并往往会造成一定的误识。因为,在国际上一些当代政治哲学、经济学和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文著中,学者们多是从‘平等与效率’的关系来讨论问题,而不是‘公平与效率’“。
韦森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个不甚确切的说法,并往往会造成一定的误识。
韦森梳理了平等、公平和正义这三个概念的区别与关联。
“在当代社会科学中,人们所常说的‘平等与效率‘问题中的’平等‘,在英文中为‘equality’,其涵义为‘the state or quality being equal”,而‘equal’的含义比较明确:‘相等的’,‘相同的’、‘平等的’。---当人们从社会收入分配的角度来谈论‘平等‘问题时,显然是指作为经济运行结果的一种格局,即与各人和各阶层收入多寡以及与其他个人和阶层进行数量比较而言的一种均等状态,并实际上含有人们在社会收入分配中同等份额的意思。当然,平等,并不仅仅意味着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中的’平均‘。譬如,当人们谈到‘机会平等’时,实际上是指‘权利平等’,而不是指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多寡上的均等。”
从社会收入分配的角度谈论“平等”,韦森认为“平等”含有人们在社会收入分配中同等份额的意思,并正确地指出:平等,并不仅仅意味着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中的“平均”。
“所谓‘公平’,在英文中是‘fairness’,其涵义是‘treating people equally without favouritism or discrimination”。当人们说要‘公平’时,不能在权利和机会选择中区别和差别待人,要‘一视同仁‘,即任何个人在社会和市场选择中均秉有同样的权利。社会选择理论中人们常说的“机会平等”,恰恰是在这种意义上讲的。从这个意义上,公平与平等又是等价的,或者说平等是公平的一个核心价值标准。”
韦森认为,公平指不能在权利和机会选择中区别和差别待人。从机会平等视角,韦森将平等与公平等同,又指出:平等是公平的一个核心价值标准。
“人们所常说的‘正义‘,在英文中为‘justice’。这个词有时亦被翻译为‘公正’。它在英文中的含义主要是,‘the quality of being morally right, fair and reasonable’。从辞义上来看,正义或公正,显然与‘公平‘相关,但二者显然又有些细微的区别。非公平的,显然不是正义的或公正的”。
韦森认为正义或公正与“公平”相关,并注意到二者又有些细微的区别。
在解释了“平等”、“公平”与“正义”的区别与关联之后,韦森讲:人们平时所言的‘公平与效率’的说法,并不甚确切,且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个误识。因为,就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公平与效率,更本就不矛盾;二者之间,也不存在任何‘两难冲突’,(tradeoff)。道理说来简单:只有达致机会均等和权利平等了,一个市场经济才会良序运作,才会在长时期中有效率。
韦森认为公平与效率不矛盾,只有机会均等和权利平等了,一个市场经济才会良序运作,才会在长时期中有效率。
韦森将平等与公平的概念区别开来。它们之间的关联是,平等是公平的一个核心价值标准。
俞宪忠谈“公平”
在《重新解读公平与效率的真实关系》一文中,俞宪忠提出:“国内外社会各界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起始于对制度‘公平’这一重要范畴内涵的定义、认知和解读,并由此引发了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长期争论不休。因而首先需要从根本内涵上界定公平与效率的内在含义,然后才能有效地展开相关讨论。”
在该文《二、制度公平的基本含义》中俞宪忠从六个方面阐述了制度公平的基本含义。
“第一,公平首先是指发展权利平等而非物质或经济状况相同。公民之间在各方面均具有完全平等的自由选择权利,相互间不允许因性别、年龄、种族、出身、家庭、地区和职业差别等,而使一部分人得以歧视和排斥另一部分人。公民之间理应享有完全同质均等的国民待遇,这种无差异的主体权利配置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著名管理学家雷蒙德·A·诺伊在其《人力资源管理》曾明确指出:‘禁止国家不给予所有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但制度公平的这项含义在此并不排斥不同主体之间物质条件或经济收入的差异”。
俞宪忠将公平与人格平等和权利平等等同,公民之间不允许因性别、年龄、种族、出身、家庭、地区和职业差别等,而使一部分人得以歧视和排斥另一部分人。公民之间享有完全同质均等的国民待遇。他正确地指出:制度公平的这项含义不排斥不同主体之间物质条件或经济收入的差异。
“第二,公平是指公民间均具有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的平等机会而非主体参与能力相同。尽管在各种各样的发展机会面前,公民均具有自由、自觉、自主和自愿的平等选择权利,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也都具有完全相同的发展渴望,但每个人的主体选择能力因血亲遗传、生命周期和教育程度等原因存在诸多悬殊,其努力程度、创新能力和风险意识也不尽相同,因而制度公平的这一重要含义在此并不排除公民之间存在辨识和获取机会的主体能力悬殊。”
俞宪忠将公平与机会平等等同,公民间均具有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的平等机会。他正确地指出:制度公平的这一重要含义不排除公民之间存在辨识和获取机会的主体能力悬殊。
“第三,公平是指公民之间能够公正平等地参与各项有利于个人发展的社会活动而非发展质量相同。公平不允许在区域和行业之间设置任何不利于公民进行自由流动和职业转换的制度障碍或规则壁垒,全社会各行业和各区域之间均具有较高的开放度和透明度,公民能够在遵守共同体统一规则的基础上而自由进入或退出,但制度公平的这一重要发展含义在此并不否定公民个人发展质态和社会分层的多样性。”
俞宪忠将公平与机会平等等同,公平不允许在区域和行业之间设置任何不利于公民进行自由流动和职业转换的制度障碍或规则壁垒,能够在遵守共同体统一规则的基础上而自由进入或退出。他正确地指出:制度公平的这一重要发展含义不否定公民个人发展质态和社会分层的多样性。”
“第四,公平是指公民之间具有同质的生存发展权利而非与发展程度一致。尽管每个社会成员都期望进入较高的社会层级,由此实现由较低社会层级向较高社会层级代内或代际的社会垂直流动,通过获得更加富裕优越的生存发展条件而提升主体发展质态,在社会全面发展的宏观背景下,每个公民也完全能够在各个方面获得较为合理的全面发展,但制度公平的这项含义在此并不拒斥公民个人发展程度的异质化和认同差。”
俞宪忠将公平与权利平等等同,公民之间具有同质的生存发展权利。他正确地指出:制度公平的这项含义不拒斥公民个人发展程度的异质化和认同差。
“第五,公平是指在收入分配方面依据各种发展贡献而分割国民收入蛋糕而非平均化。任何优好的公平制度都不能容忍发展贡献少的一部分人通过平均主义分配的制度路径,而对发展贡献多的另一部分人劳动成果实行无偿占有和制度剥夺。公平分配要求公民贡献与个人收入之间的对称性,即拒绝两极分化也排斥平均主义,制度公平的游戏规则包含和允许游戏结果的收入差别,并对促进效率的绩效优异者给予奖赏,制度公平的这项含义在此允许发展后果的不相等和差异化“。
俞宪忠将公平定义为在收入分配方面依据各种发展贡献而分割国民收入蛋糕。他正确地指出,制度公平的这项含义允许发展后果的不相等和差异化。
“第六,公平是文明社会中公民本身自然具有的发展权利而非政府赋予。因而是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理应内生具有的一种‘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是人类社会的普适发展理念和重要原则。如果将此发展权利错误地理解为“政府赋予”的结果,那么政府在赋予此项公平发展权利后,也同样可以随时以各种方式和理由而加以收回和剥夺,但制度公平的这项含义并不否定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功能“。
第六条最为重要。俞宪忠指出,公平是文明社会中公民本身自然具有的发展权利而非政府赋予,“主权在民”是人类社会的普适发展理念和重要原则。
俞宪忠没有将平等与公平的概念区分开来。
总结上文,读者可以看出,韦森关注平等,俞宪忠关注公平。
韦森的平等与公平的概念是有区别的。他从社会收入分配的角度谈论“平等”,认为“平等”含有人们在社会收入分配中同等份额的意思。笔者认同平等与公平的概念是不同的。但是,平等是一个政治概念。从政治权利角度谈论“平等”,能够更好地理解“平等与效率”,笔者将在后文中阐述。
韦森提出正义或公正与“公平”相关,并注意到正义或公正之间有些细微的区别。但是,韦森没有给出“正义”或“公正”的内涵差异。笔者将在后文中讲述,正义与平等相关,公正与公平相关。
俞宪忠将平等的内涵包含在公平的内涵之中,将公平与人格平等、机会平等及权利平等等同。笔者将在后文中讲述,平等和公平是两个有关联且有区别的不同概念,不能混同。韦森正确地指出:平等,并不仅仅意味着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中的“平均”。
俞宪忠正确地指出:公平是指在收入分配方面依据各种发展贡献而分割国民收入蛋糕而非平均化。
笔者认同韦森的观点。平等不是收入平均。同样,笔者认同俞宪忠的观点,经济公平不是收入平均。
下文中,笔者将给出自己的平等和公平的概念,并说明它们之间的关联。
平等与公平的概念
笔者首先简单地定义“正义“和”公正“。
就分配领域讲,正义意为财富、收入分配的正当性、合理性(合乎道理或事理)。公正意为财富、收入分配无偏私,合宜性(合适;恰当)。
现在来谈平等和公平的概念。
平等是指每个国民在社会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机会和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1)人格平等。即使存在性别、民族、信仰、职业、经济状况、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差别,每个国民都应当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 (2) 机会平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能力。不允许任何人具有垄断社会机会的特权,使每个人的能力实现具有同等的机会和环境。在政治领域,机会平等要求人人可以同等地参与政治活动,享有同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在经济领域,机会平等要求人人可以同等地参加市场活动,进行交易和自由竞争。在思想领域,机会平等要求人人可以同等地发表自己的言论,进行交流和争辩。(3)权利平等。人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地权利,任何人不得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从平等概念,我们可以得知,平等是一个政治概念。平等制度是政治权利制度,涉及到人格平等制度、机会平等制度和权利平等制度。
经济领域必须遵循政治权利平等制度。人格平等制度不允许存在性别、民族、信仰歧视;机会平等制度不允许任何人具有垄断社会机会的特权,人人都有机会同等地参加市场活动;权利平等制度不允许任何人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由于人的能力不同,所受教育程度不同,工作中努力不同,在经济上,即便所有的人都不受歧视,权利平等,并具有进入市场的平等机会,但不一定能得到同等的经济效益,所得到收入必然不尽相同。
总之,人生来是平等的。人人生而平等意味着,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具有相等地位,享有相同的机会和权利,但并不意味着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平等。经济平等是经济领域中的人格、机会和权利平等,不是收入平等。
公平是指公正地处理社会事情,不能偏私任何一方。所有参与社会合作的人应承担着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公平包括国民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就经济领域而言,经济公平意味着经济分配的公正。亦即,每一个人都应根据他的贡献得到他所应得的那个份额。
经济公平的评价在于对收入分配“合宜性”的评估,亦即合适性、恰当性的评估。这是一种难以测量的主观的经济价值评估。对于人类来说,由于自身存在的“理性有限和自利性”问题,经济公平是始终伴随人类历史的一道难题。
收入分配“合宜性”评估的关键之一是:如何评估经济投入所产生的价值。
经济的投入包括不同的资源,资本和生产资料等物质资源,以及企业家才能、技术、信息和劳动力等人力资源。如何合宜地评估资本和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亦即,如何合宜地评估企业家和工人所创造的价值?如何合宜地评估不同的人力资源所创造的价值?怎样设计这些评估模型?这些模型的有效性如何? 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所有的评估模型都难以准确地测量收入分配的“合宜性”。
收入分配“合宜性”评估的关键之二是:人的自利性。人是自利的。人们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的付出及其所得到的报酬与他人的付出和所得的报酬进行比较,并对公平与否做出自己的判断。人的自利性是有差异的,不同的“胃口”使得收入分配“合宜性”难以达成一致,以至于某些人总认为自己付出的多,收入的少,不公平。
由于人类的理性有限和自利性,公平的价值评估是难以达成“合宜性”共识的。众口难调,即便收入分配达成了“合适”、“恰当”的共识,也只能是短时的。“共识“永远是波动的。
从公平概念,我们可以得知,公平是一种价值概念。从经济效率视角,公平制度是经济制度,涉及到宏观层面的福利政策、转移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微观层面的收入分配的合宜性认知和博弈。
平等与公平的区别与关联
正义强调的是正当性、合理性。公平强调的是无偏私、合宜性。
不正当,不合理,就不可能是无偏私的、合宜的。不平等就不可能公平。
平等是政治权利制度范畴,关注于国民的人格、机会和权利平等;公平是经济权利制度范畴,关注于国民之间的收益合宜性。
平等是公平的前提。或如韦森所讲,平等是公平的一个核心价值标准。没有平等哪来的公平!
正义与平等相关,公平与公正相关。
平等的政治权利制度,是正当的、合理的,必将会促进经济效率。不平等的政治权利制度,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制度,终将会毁灭经济效率。因为,平等的社会环境能够提升国民资本投入和劳动投入的动力。反之,则动力消失。公平的经济权利制度,是无偏私的、合宜的,必然会提高经济效率;不公平经济权利制度,是偏私的、不合宜的制度,必然会降低经济效率。因为,公平的社会环境能够提高国民资本投入的主动性和国民劳动投入的积极性。反之,则资本撤离、消极怠工甚至罢工。
韦森认为“‘公平与效率’的说法,并不甚确切,且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个误识”的观点是不妥的。平等、公平都能影响效率,不过程度不同,一个是毁坏直至消灭效率,另一个是效率的高低。
平等问题的解决,需要修改宪法,保证国民的政治权利平等;公平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福利政策、转移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博弈而得到合宜解决,实现社会经济公平。
在《从朝韩制度比较可知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必然是个低效的社会》一文中,笔者列举了朝鲜和韩国案例。通过对比朝鲜和韩国的宪法,笔者指出:
大韩民国的主权在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韩国国民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他们的政治权利是平等的。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进行一切活动。这就是说,朝鲜的主权在朝鲜劳动党。朝鲜劳动党集团是领导阶级,朝鲜国民是被领导阶级。朝鲜国民没有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他们的政治权利是不平等的。
韩国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国家尊重个人和企业经济上自由和创意。矿物、其它重要的地下资源、水产资源、水力及经济上可利用的自然力可按法律规定允许民营企业开发。农地政策是耕者有其田。国家保护、培育中小企业。除因国防或国民经济上的急切需要而由法律来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将私营企业转为国有、公有或对其经营进行控制、管理。韩国国民的经济权利是平等的。
朝鲜实行全民所有制。朝鲜劳动党领导的国家所有的范围不受限制,国家的一切自然资源、铁路、航空运输、邮电和重要工矿企业、港口、银行只归国家所有。而属于朝鲜百姓个人所有的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物品、由宅旁园地和居民个人经营的副业所生产的产品。朝鲜国民的经济权利是不平等的。
正是由于朝鲜国民的政治经济权利不平等,所以至今朝鲜是一个效率低的贫穷落后国家。而国民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的韩国,已经是一个效率高的富裕发达国家。朝鲜要解决国民政治经济制度不平等问题。韩国要解决的是经济不公平问题。
笔者常用美国案例说明平等与公平的区别。因为,美国案例别具一格。美国是一个处于平等、公平和效率问题浪尖上的国家,既有民众罢工抗议,又有众多学者著文批评。面对这样的现象,笔者所接触的人中,有一些人认为,这是美国社会不平等问题造成的。笔者认为,这些人实在缺乏深入思考的能力,允许民众罢工抗议,允许众多学者著文批评,这些现象充分证实了美国是一个政治制度相对平等的国家呀!
在《与平等相比,公平才是所有国家都要解决的问题》一文中,笔者介绍了民主社会主义浪潮中的桑德斯、亚历克西娅·奥卡西奥·科尔特斯和茱莉亚·萨拉查,他们的目标不是针对美国政治制度的不平等,而是针对美国经济的不公平。美国爆发的著名的“占领华尔街”抗议活动和“争取15美元“运动,他们的目标不是争取美国政治制度平等的运动,而是争取经济公平的运动。
在《重新解读公平与效率的真实关系》一文中,俞宪忠提到: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等自由主义者为代表的效率优先论,这种理论认为,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高效率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优先性,反对政府以收入均等化为目标的任何干预政策,否则就会造成对经济发展的重大损害;以罗尔斯(J.Rawls)等国家干预主义者为代表的公平优先论,这种理论认为,效率既来自不公平也不代表公平,国家应干预市场和推行社会福利事业,奉行公平优先的分配政策。
由于美国政治经济制度是相对平等的,这两位世界顶尖的学者弗里德曼和罗尔斯关注的是“公平“问题,而不是“平等”问题。作为美国右翼人士,弗里德曼强调效率优先。他反对政府以收入均等化为目标的任何干预政策。作为美国左翼人士,罗尔斯强调公平优先。他支持国家干预。两位学者在这里实际关注的是政府职能问题。
俞宪忠正确地指出,公平是文明社会中公民本身自然具有的发展权利而非政府赋予。笔者认为,以罗尔斯等国家干预主义者为代表的公平优先论是有害的。国民不可以给国家更大的权力来干预微观经济,只能限制在福利政策、转移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让美国企业和企业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进行适度博弈,相互妥协,找到收入分配的“合宜平衡点”即可。
落后国家的主要问题是平等问题,需要建立平等的政治制度。发展中国家既有平等问题也有公平问题,需要建立平等的政治制度和公平的经济制度。发达国家的主要问题是公平问题,需要完善公平的经济制度。
不知不觉,已经写了四篇有关平等、公平和效率的文章,笔者将以下话语作为结束语。
结束语
前几年,我国有人提出了一种观点:“效率优先、兼顾平等” ,并且理直气壮地坚信,这种观点是无可非议的。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平等是社会基本原则,是不能兼顾的。“兼顾平等”是要把平等放在次要位置,实际上就是允许国民亦然要分为不同的等级,某些人拥有更多的权利和机会,势必继续维持社会不平等。笔者在《从朝韩制度比较可知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必然是个低效的社会》一文中已经指出,不平等的政治经济制度终将毁灭效率。
韦森对此非常清醒。在《当今中国的平等与效率问题》一文中,他说:“理解了平等、公平、正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就会理解当今中国社会中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可能的经济与社会影响了,也就能大致知道,要改善当今中国的收入分配状况,非得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并尽早启动政府体制改革”。
俞宪忠也非常清醒。在《重新解读公平与效率的真实关系》一文中,他开篇就讲:“全球化发展的核心要义是相互依赖日益加深和文明制度加速趋同,全球化竞争的首要内容是国家制度博弈,各种不同的国家制度之间通过全球化而展开比较和竞争,并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与融合变迁,在21世纪的全球化时代没有比制度现代化而更加重要的事情。”
俞宪忠引用了世界银行提供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所概括出的一个实证性普适原则:“当今富国和穷国间个人平均收入的差别主要归咎于制度的不同。”
俞宪忠还引用了著名管理学家弗雷德里克•泰勒在《科学管理原理》一书中的话语:全球化时代的“未来,制度是第一位的。”
建立平等的政治经济制度是第一位的。